书城竞技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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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77-2-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77-2-1

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一、基本理念

(一)概述

直接占有、间接占有,也是占有体制中不同类型、却是很容易混淆的占有形式。在推断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以及侵占、侵害的时候,常常要对于这几种受牵连的占有形式进行甄别、判别,从而准确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占有,有效地打击侵权人的非法占有。

通常情势下,法理学家们往往是从浅层次上、从形式上对直接占有、间接占有进行解析的。倘若从深层次上、从实质上对直接占有、间接占有进入解析,非下苦功夫不可。

如今有许多违法犯罪分子千方百计地隐藏脏款脏物,将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家、集体、私人或者其他权利人的财产进行各种方式的隐藏。通过地下钱庄、投资企业、让别人代持资产等洗黑钱的办法转移财产,有的将脏款存到外国银行或者到外国投资洗黑钱;有的甚至加入了外国籍仍然在国内继续当官贪污受贿,一有风吹草动就逃往外国躲避法律的追究。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有鉴于此,我们必须高度关注直接占有、间接占有之类的对象,还要认真研究名为直接占有、实为间接占有,或者名为间接占有、实为直接占有之类变色龙式的占有类型,努力寻找并发掘各种狡猾的侵权者、犯罪者的相关证据,系统地全面保护国家、集体、私人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财产,让违法犯罪分子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对于刑事犯罪的侵占人,一些形式上是间接占有的实质上却是直接占有,一些形式上是有权占有的实质上却是无权占有,一些形式上是善意占有的实质上却是恶意占有,一些形式上是无过失占有的实质上却是有过失占有,一些形式上是无瘕疵占有的实质上却是有瘕疵占有,一些形式上是辅助占有的实质上却是自己占有,一些形式上是他主占有的实质上却是自主占有,一些形式上是单独占有的实质上却是共同占有,一些形式上是和平占有的实质上却是强暴占有,一些形式上是非趋利性占有的实质上却是趋利性占有,一些形式上是合法占有的实质上却是非法占有,一些形式上是不继续占有的实质上却是继续占有,一些形式上是隐秘占有的实质上却是公然占有。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通常所说的“疑罪从无”,指的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证据不足时应当采取的宽大政策。但是,只要有证据线索,就必须全力以赴地追寻到底。任何放纵违法犯罪分子、掩盖犯罪线索的行为,都是失职、渎职的知法犯法行为。

(二)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以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其物为标准,占有可以分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1、直接占有的简单定义

凡占有人对于该物为事实上的直接管领力者或者直接支配力者、直接控制力者、直接统治力者,均为直接占有。

2、间接占有的简单定义

反之,自己不直接占有该物,而对于直接占有该物的人,基于特定的法律关系或者合同关系,负有返还请求权或者共同处分权的义务,故对该物享有间接管领力者或者间接支配力者、间接控制力者、间接统治力者,均为间接占有。

第一,普通物权法系中的占有形式。

1、直接占有

自己占有的所有权人,既是自己占有人,又是不定时的直接占有人。对于特定物的承租人、保管人、承揽人、承运人、监护人、无因管理人,既是辅助占有人,又是暂时的或者临时的直接占有人(长期人承租人除外),是由无权占有人变成有权占有人。其中,无因管理人之占有、监护人之占有,不一定要用合同关系来保证直接占有。

2、间接占有

对于特定物的出租人、寄存人、定作人、托运人、委托监护人,让与直接占有的自物权人或他物权人,既是主导占有人,又是暂时的或者临时的间接占有人,是由独立的有权占有人变成共同的有权占有人,也是由直接的占有改变为间接的占有。等到租赁关系、中介关系、辅助关系、监护关系结束后,所有权人可以恢复原本享有的直接占有。

第二,担保物权法系中的占有形式。

1、直接占有

动产质权人、留置权人因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而生效,因此,这两类占有人必须是直接占有者。主导占有权和占有关系的不是所有权人即债务人,而是他物权人即债权人,全部是法定的限期性、短期性或者暂时性的直接占有人。

另一类直接占有人的权利更大、更有效力:权利质权人并不直接占有出质人的标的物,而是占有标的财产权,目标是通过优先受偿权直接取得债务人的金钱所有权,直接性程度更高、更优化。主导占有权和占有关系的不是所有权人即债务人,而是他物权人即债权人,全部是法定的限期性、短期性或者暂时性的直接占有人,比动产质权人、留置权人更加短平快地结束直接占有与占有关系。

2、间接占有

出质人、财产被留置人因债务法锁的连累,被迫以自己的财产或者权利让与债权人占有,由直接占有人变成了间接占有人,由主导占有关系的权利人变成了被占有的义务人。并且,在此类占有关系中只能享有从关系人的权利,不再享有主关系人的权利。

此处的占有权进行了角色大转换,简直是180度的大转弯。出质人、财产被留置人,在财产被债权人占有之前,要几自由就几自由,要几自主就几自主;财产被债权人占有之后,过去的威风凛凛荡然无存,名义上保留了间接占有权,实际上都被直接占有人架空了。间接占有的条件、方式、条件、效力甚至于消灭等,主要由直接占有人说了算,不能由间接占有人自作主张。债权债务法锁一天不解除,间接占有人自由就一天不能恢复,几乎是时时被动、处处被动。

间接占有人不履行债务,就会遭到法律的制裁与合同的惩罚,严重时会被制裁、惩罚得倾家荡产。如以股权、商标权、专利权出质的债务人,质押期间届满后仍然不履行债务时,这些企业的核心权利一旦被处分后,债务人的元气大伤,严重时会导致企业关闭破产。

二、两大类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的比较

传统物权法学者,喜欢以表面形式来阐述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忽略了以性质内容来论证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用当代物权法理论来阐述、论证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就会有新的发现。

1、普通物权法系中占有关系的特点

主要表现为:

一是由自物权人主导的占有关系。

普通物权法系中,自物权人永远是龙头老大,与其他物权人建立直接的或者间接的占有关系,以及建立的是否趋利性占有关系等,完全取决于自物权人的决定。

自物权人的优先权、排他权、溯及权、追击权等权利,一方面是由法律规定的,另外一方面是由自身条件注定了的,在签订合同时同样占有有利地位。

自物权人将自己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让与用益物权后,自己仍然没有消灭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而且仍然是高等级的三项权能。占有关系消灭后,用益物权得返还原物、返还三项权能给自物权人,自物权人重新获得完全的自主权。

二是扁平化的利益均沾关系。

物权关系的当事人基本上是利益共同体,直接占有人与间接占有人是否变换主次关系并不重要,重要的在于相互之间利益共享、权利与义务相对均衡。

承租人、保管人、承揽人、承运人、监护人、无因管理人有付出就有所得,出租人、寄存人、定作人、托运人、委托监护人有所得就有付出,至于哪方得的利益大、哪方得的利益小,在所不问。

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关系法中,不以所有权交换为必要条件,而以占有权交换为必要条件,直接占有人与间接占有人之间可以采取和平占有的方式,建立扁平化的占有关系,从而能够维持长期合作的占有关系。

三是返还请求权的特征。

依据合同关系或者法律关系、人事关系的基本要求,在没有发生特殊情势时,当占有关系解除以后,现占有人应当向原占有权人返还原物。原占有权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与返还占有权请求权,受法律保护,现占有人无抗辩权。

此类返还请求权,对于占有关系中的当事人有效,对于非常关系的侵害人同样有效。譬如,所有权人对于盗贼的返还请求权,就本义来说,盗贼与所有权人不构成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的占有关系,但所有权人仍然享有特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与返还占有权请求权,盗贼必须无条件地负返还的法律责任。

2、担保物权法系中占有关系的特点

主要表现为:

一是由他物权人主导的占有关系。

此类占有关系反其道而行之。自物权人受债务及其担保法锁所累,反过来听从他物权人的安排,将自己的财产或者让他物权人占有。况且,此类反向的占有关系不是平缓式过渡的,而是越来越紧张地过渡的。

由质权人、留置权人主导的占有关系,事关自物权人的优先权、排他权、溯及权、追击权等权利已经被冻结,或者会被他物权人之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和及时受偿权所取代,自物权人再也没有“龙头老大”、“一家独大”那样的威风。

尽管此类占有关系持续的时间不会太长,稍有不逊,自物权人的财产所有权或者质押的权利容易被迫转让,一并消灭自物权及其全部的占有关系。

二是倾向性的利益关系。

由质权人、留置权人主导的占有关系,完全是趋势性、趋利性占有关系。既有债权的利益关系,又有物权的利益关系,主要是向他物权人倾斜的利益关系,根本上是单方面的利益关系,不再是“扁平化的利益均沾关系”。

自物权人铁定了要履行债务、清偿债权,只有两个选择:要么以其他方式履行债务,要么以被占有的动产或者权利履行债务。

整个担保期间和占有关系期间,自物权人完全无利可图,反而需要付出很多代价。除了要承担债务的本金以外,还有本金的利息、违约金以及被占有物的保管费用、收取孳息的管理费用等等。

三是返还请求权或被除权的特征。

此类占有关系消灭以后,当事人面临着两种可能性:

一种是保持返还请求权。

自物权人以其他方式担保全部清偿债务的,他物权人得全部返还原物或者原权利以及原占有权给自物权人;

自物权人以其他方式担保部分清偿债务的,他物权人得部分返还原物或者原权利以及原占有权给自物权人。

另一种是返还请求权或被除权。

自物权人以其全部担保的财产或者权利完全清偿债务的,财产所有权或者权利、权利中的财产权已经转移给他人,不再享有返还原物、原权和原占有权的请求权;

自物权人以其担保的财产或者权利清偿债务的,财产所有权或者权利、权利中的财产权已经转移给他人的不再续权,只能对剩下的财产或者权利享有返还原物、原权和原占有权等请求权。

综上所述,同为民事主体之间的占有关系,同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搭伙的占有关系,由于法律关系的差异,由于占有体制、占有条件、占有态势、占有情势、占有形式、占有关系和占有效力的差异,两种法系的占有结果却是有很大的差别。

有的教科书在谈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的专题时,只是笼统的说明问题,只看到两者之间的同一性方面,没有看到差别性的一面。本文的最新论述可见一斑。

三、一般分析

确认与保护占有权、占有关系,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关于是否自己占有的问题。他主物权与自主物权系统中均存在自己占有的类型。与自己占有比较密切且容易混淆的一类占有,就是辅助占有(持有),是亚类的准占有。

本条款关于“基于合同关系等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指示,主要集中于有权占有和自己占有方面。

如果我们再仔细分析研究一下,有权占有的反面是无权占有,善意占有的反面是恶意占有,无过失的反面是有过失占有,无瘕疵占有的反面是有瘕疵占有,公然占有的反面是隐秘占有,自己占有的对面是辅助占有,直接占有的反面是间接占有。

法律规定是简略的,而法律实践却不是可以随便简略的。物权法理学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尽量地将法律规定不到位的地方进行法理补充,以便于更好地指导法律实践。

关于直接占有、间接占有的概念与命题,粗看起来不是什么大问题。然而,这些微观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的项目,用处却是很大的。

普通物权法中要厘清自物权人与他物权人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间接占有的关系,要厘清事实占有、权利占有或者多大的占有权,从而分清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以及侵权占有的界限。

抵押权法中要厘清真占有与假占有、特定占有与不特定占有、事实占有与权利占有或者多大的占有之间的关系,质权法和留置权法中要厘清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间接占有的关系,要厘清事实占有、权利占有或者多大的占有权。同是自己占有,与所有权人的自己占有是性质和权利不同的。

制度物权法中事关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的关系,事关事实占有、权利占有或者多大的占有权,意义更加重大。

如今的贪污腐化分子犯罪手段更加狡猾与隐蔽,往往通过辅助占有、间接占有等变形的办法来转移脏款脏物,或者通过投资入股等办法洗黑钱,使得监察、司法部门防不胜防。

现行的财产刑法已经相当齐全了,然而疏忽之处在所难免。普通物权法中的辅助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隐秘占有的关系,其法理基础可以为制度物权法中占有效力或者有罪推定的重要措施之一。

根据国内外法理学家们的总结,相关的占有形式至少有20多种。判定占有效力与占有责任时,需要掌握多种技巧、运用多种思维能力来进行全面而准确的推断。

客观规律告诉我们,将占有制度、占有条件、占有权利、占有形式与占有性质、占有内容、占有关系、占有等级、占有权能、占有责任等结合起来,综合各种证据进行全面而细致的分析研究,就能做到万无一失,就能真正实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1条

相关名词: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占有的基本概念〗〖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关系〗〖担保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狭义的占有〗〖广义的占有〗〖自物权占有主体〗〖自物权占有主体的主要类型〗〖他物权占有主体(一)〗〖他物权占有主体(二)〗〖主自物权占有与其他自物权占有的关系〗〖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占有的客体〗〖国家专属占有物及物权化方针〗〖国家专有占有物〗〖国家流通类占有物〗〖共有物共有权共有制〗〖专有共有物与物权化〗〖专控共有物与物权化〗〖一般共有物与物权化〗〖合有物合有制及其物权化〗〖合有制〗〖私有物〗〖私有制〗〖私有物与物权化〗〖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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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以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其物为标准,占有可以分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凡占有人对于该物为事实上的直接管领力者或者直接支配力者、直接控制力者、直接统治力者,均为直接占有。

反之,自己不直接占有该物,而对于直接占有该物的人,基于特定的法律关系或者合同关系,负有返还请求权或者共同处分权的义务,故对该物享有间接管领力者或者间接支配力者、间接控制力者、间接统治力者,均为间接占有。

对于刑事犯罪的侵占人,一些形式上是间接占有的实质上却是直接占有,一些形式上是有权占有的实质上却是无权占有,一些形式上是善意占有的实质上却是恶意占有,一些形式上是无过失占有的实质上却是有过失占有,一些形式上是无瘕疵占有的实质上却是有瘕疵占有,一些形式上是辅助占有的实质上却是自己占有,一些形式上是他主占有的实质上却是自主占有,一些形式上是单独占有的实质上却是共同占有,一些形式上是和平占有的实质上却是强暴占有,一些形式上是非趋利性占有的实质上却是趋利性占有,一些形式上是合法占有的实质上却是非法占有,一些形式上是不继续占有的实质上却是继续占有,一些形式上是隐秘占有的实质上却是公然占有。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根据国内外法理学家们的总结,相关的占有形式至少有20多种。判定占有效力与占有责任时,需要掌握多种技巧、运用多种思维能力来进行全面而准确的推断。

客观规律告诉我们,将占有制度、占有条件、占有权利、占有形式与占有性质、占有内容、占有关系、占有等级、占有权能、占有责任等结合起来,综合各种证据进行全面而细致的分析研究,就能做到万无一失,就能真正实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