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竞技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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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3-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3-1

物权请求权

一、基本概念

物权请求权,是权利人之物权自我保护与法律救济的核心权利。物权人包括物债权人、债物权人的物权受到侵害之虞时,可以依法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寻求解决,将不圆满的物权恢复到圆满状态,或者主张请求侵害物权人的物权价值赔偿,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物权确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修理重作请求权、更换恢复请求权,以及赔偿损失请求权、行政追究请求权、刑事追究请求权等等,构筑了庞大的物权请求权保障体系,从每一个角度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物权确认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中的一个最常用或者最通用的品种,它处于物权请求权中一个中心的位置。其中,损害赔偿请求权贯穿于财产权和人格权两个方面,并由普通物权法延伸至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里面,遂成为最常用、最通行和最有效力的物权确认请求权之一。

物权请求权,总体上分为普通型物权请求权和法锁型物权请求权。

普通型物权请求权,是无法锁关系的简单式物权请求权。已经独立的物权是单相物权,没有对外开放,权利人的物权遭受侵害之虞,确认物权请求权比较容易些。依合同关系或者信托关系成立的物权,是双相物权或者是多相物权,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物权关系,也可能不存在物权关系,一方的物权越轨时或者第三者插足时,能够破坏合理合法的物权关系,权利人的物权遭受侵害之虞,确认物权请求权比较麻烦些。因为不存在普通债和担保债的法锁关系,或者是原有的法锁关系已经解除,物权请求权没有其他负担,故称之为“普通型物权请求权”。

法锁型物权请求权,是存在普通债法锁关系和担保债法锁关系的复合式物权请求权。所谓复合,是指法锁型物权请求权与普通型物权请求权有重合的物权请求权,需要两者并用。一般表现为双相物权请求权或者是多相物权请求权。普通债法锁关系是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形成的双相物权请求权,所对应的物权是物债权,不排除由其他人插足构成的不法侵害,物权请求权的标的一般是以物权为主、债权为辅。担保债法锁关系是由债权人与债务人以及第三人双方至三方形成的双相至多相物权请求权,所对应的物权是债物权,不排除由其他人插足构成的不法侵害,物权请求权的标的一般是以债权为主、物权为辅。

根据择优选择原理断定,法锁型物权请求权优于普通型物权请求权,并且担保法锁型物权请求权优于普通法锁型物权请求权,并且单相物权请求权简单于双相、多相物权请求权,双相物权请求权简单于多相物权请求权。

根据法学界的通论,行使确认物权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原则上不适用诉讼时效;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原则上应适用诉讼时效,但笔者认为对待不动产与对待动产、对待专属财产与非专属财产应当有所区别;请求返还登记财产的请求权、专属财产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二、物权请求权制度绉议

物权请求权制度,就是由普通型物权请求权和法锁型物权请求权共同组成的物权保护制度,是侵权责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涵盖物权、物债权、债物权以及从人格权中筛选出来的物权、物债权、债之整体的物权保护制度。不同类型的物权请求权,会有不同的性质、内容、形式与诉讼法要求,而目的均是为了厘清与理顺物权关系,保护正当的物权交易,解决各种物权纠纷。

侵权责任制度,就是由人格权、财产权共同组成的民事保护制度,也包括物权请求权制度在内,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全部方式方法被侵权责任制度所引用。不同类型的侵权责任请求权,也会有不同的性质、内容、形式与诉讼法要求,而目的均是为了厘清与理顺人与人、人与财产之间的关系,保护正当的人物安全与财产交易,解决各种人权纠纷与物权纠纷。

有学者认为,物权请求权制度与侵权责任制度不同的观点很值得商榷。

他说,二者的区别,主要是两点:第一是保护对象不同,即物权请求权制度的保护对象只是“物权”一种,而侵权责任制度对象,包括“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及其他具有“排他性”效力的权利;第二是“构成要件”不同,“物权请求权”只有一个构成要件,即存在“物权”,而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过错,即使特殊侵权责任也须有前三件要件。

笔者认为,上述论断,是孤立地看待物权请求权制度,也没有将侵权责任制度与物权请求权制度真正地区分开来。恰恰相反,上述所谓“二者的区别”,看不出有多少区别,甚至于人为地错误地区别。我们承认,侵权责任制度是比物权请求权制度更加广泛的制度,侵权责任制度包含物权请求权制度,物权请求权制度包含于侵权责任制度。不过,有些考察项目,是亦此亦彼的,只要与物权沾上边,那么,采取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办法来解决是完全可以的,而且是很便利的。

先说人格权与物权请求权制度的联系。

从字面上讲,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基础性权利。人格权是人权、宪法权利还是民事权利,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注意的是,人格权并不全是与物权相隔绝的,只要是它与物权发生关联,那么,采用物权请求权制度也未尝不可。

如继承权中也包括物权继承权,或者包括物权共有权、返还原物请求权。专利权、商标注册专用权、著作权等权利中都包含有身份权、隐私权,是典型的人格权,同时也是典型的物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能够虚拟或者感化为物权,同样地可以适用于物权请求权。如权利人义务献血,这确实是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有关,这种事实行为,是由人格权转化为物权或者债物权。当权利人生病住院需要输血时,其可以将属于自己的那一份血液为已所取用,其中就包括了“返还原物请求权”。

又如先天性法定物权,物权法中经常出现“归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和“归集体所有”等字样。这其实是以身份权论物权,而且是先有身份权、后有物权的。

再说知识产权与物权请求权制度的联系。

知识产权,笔者称之为“派生性物权”,即由人的智慧派生出知识产权,由无形物物权派生出有形物物权,并由派生性所有权派生出派生性用益物权、派生性使用权等等。它既有有形物物权、又有无形物物权,既有财产权、又有身份权,均是双重性的物权,这是人类社会最特殊最标致的物权。

西方国家为了编排《民法典》的需要,或者是为了将“公法”与“私法”、“有形物”与“无形物”区分开来,或者是囿于当时历史阶段的局限,并没有将派生性物权列入《物权法》编中来,甚至于在整部《民法典》中也少见。无论如何,派生性物权即知识产权,百分之百是一种物权,是一种由无形物与有形物相结合而成就的最具物权价值的物权!知识产权适用于各种物权请求权,与其说是一种人格权,倒不如说是一种最典型的物权。

再说,以存在“物权”论英雄与物权请求权制度的联系。

究其实,物权,有现存的,也有未来的;有静态的,也有动态的。如果我们局限于现存的、静态的,完全不考量未来的、动态的感受,那么,所谓的物权请求权制度将是有瘕疵的,肯定是有害无益的。在担保法锁关系的牵引下,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完全是动态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动作有大小之分。在这种情势下,我们不仅仅要考量静态的物权(所有权与债权),更重要的是要考量动态的物权(所有权与债权)!

在这里,物权确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修理重作请求权、更换恢复请求权,以及赔偿损失请求权、行政追究请求权、刑事追究请求权等等,都是适用的。换言之,在这里,物权请求权制度与侵权责任制度完全是不分彼此的。那些物权请求权,过去我们在学习《民法通则》中,统统称之为“财产侵权责任制度”,临到《物权法》出台后又改口为“物权请求权制度”。当然,这两种说法都没有错,因为物权本质上包含了各种等级与方式的财产权,财产权本质上与物权有着天然的联系。

最后,说说“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过错与物权请求权制度的联系。

以上四个要件,确实是侵权责任制度必不可少的对象。那么,既然物权请求权制度是侵权责任制度的一个表现形式,或者说是其中的一部分,物权请求权制度也应当包括以上四个要件。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这些物权请求权,肯定会与“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过错联系起来一并考量,不过重点在于“加害行为”而已;修理重作请求权、更换恢复请求权,以及赔偿损失请求权、行政追究请求权、刑事追究请求权等等这些物权请求权,肯定会与“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过错联系起来一并考量,不过,重点在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过错方面而已。

2009年12月26日出台、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是侵权责任制度的代表作,最能反映侵权责任制度与密切关系物权请求权制度。

从其民事权益的定义上来看,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就是说,18个民事权利中,至少有9个项目是与物权请求权制度有关的。其他最多9个,只要是与物权或者物债权、债物权发生了关系,就可以联系到物权请求权制度上来,运用物权请求权的办法来解决。如《侵权责任法》里面的产品质量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仅是对于生命权、健康权的保护,里面还有合同的买卖关系与返还财产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等物权请求权制度在内。甚至于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等人格权也可以与物权相关联,赔偿损失请求权等本质上来自于物权请求权制度。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32条~第38条

相关名词:【物权的保护】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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