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竞技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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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40-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40-2

可分物留置的属性

一、基本理念

(一)定义

可分物的属性,亦即留置财产对象应有的属性,泛指可分物的自然属性、物理属性、机械属性、化学属性和经济属性。留置权关系法中,对可分物的属性、使用价值、交换价值和债权价值、物权价值需一同衡量,对于妥善保全留置权和防止过分留置财产关系重大。

已知,可分物留置,是指衡量留置财产合适性的法定要件与事实要件之一。其与不可分物留置相对,形成一定的比较方法和决定留置财产方式。

可分物,是指其物的物理性状有所改变而其使用价值不受影响之物,或者数量上能聚能分便于分配与交易之物。通常是指经分割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或者失去其应有价值之物。

某些物介于不可分物与可分物之间,或者貌似不可分物而实为可分物,为了特定的经济用途或者另类交易价值,尽管物的物理性状有所改变而其使用价值不受影响,数量上能聚能分便于分配与交易,根据需要和可能则定义为“可分物”。

对于留置权的可分物而言,不仅应当具有、保留、保证其使用价值,而且应当具有、保留、保证其交换价值,不是所有的可分物能够成为留置财产的。

不可分物,是指其物一旦分割后将导致其使用价值严重受损或者毁损不能使用之物,如活体动物等。对于留置权的不可分物而言,原则上应当整体留置,可以及于该物的全部,也可以大于所担保债务的总额,留待财产变现时一并结算。如留置一辆汽车,以利于实现留置权时转让,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对于可分物、不可分物的理解,应当从物的自然属性、物理属性、机械属性、化学属性和经济属性的各个方面来仔细衡量,结合留置权的特性进行综合考量,以便于科学、安全、稳妥地成立留置权。

对于留置权的可分物而言,不仅应当具有、保留、保证其使用价值,而且应当具有、保留、保证其交换价值,不是所有的可分物能够成为留置财产的。

不可分物,是指其物一旦分割后将导致其使用价值严重受损或者毁损不能使用之物,如活体动物等。

对于留置权的不可分物而言,原则上应当整体留置,可以及于该物的全部,也可以大于所担保债务的总额,留待财产变现时一并结算。如留置一辆汽车,以利于实现留置权时转让,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对于可分物、不可分物的理解,应当从物的自然属性、物理属性、机械属性、化学属性和经济属性的各个方面来仔细衡量,结合留置权的特性进行综合考量,以便于科学、安全、稳妥地成立留置权。

(二)可分物的属性

可分物的属性如下所示。

1.自然属性

可分物的自然属性,一般是指自然物、植物、动物的属性。一般而论,以生命延续为特征的自然物、植物、动物是不可分物。然而,在特殊情势下或者在另类需要的前提下,不可分物可以变更为可分物,或者不可分物的某个部分是可分物。如果树上的果实、奶牛上的牛奶、绵羊身上的羊毛等,就是不可分物的某个部分是可分物。

抵押权关系法、动产质权关系法和留置权关系法中,是将果树上的果实、奶牛上的牛奶、绵羊身上的羊毛等当作“自然孳息”即孳息物的。然而,实际上留置权关系法中可以采取变通的办法,直接将这些孳息物当作留置财产的可分物。

因为留置权从成立到实现,所需时间不长甚至于很短,为了留置果实而将果树也留置下来,为了留置牛奶而将奶牛也留置下来,为了留置羊毛而将绵羊也留置下来。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依可分物的自然属性成立留置权,有可能于以下几个方面打破常规。

(1)部分地打破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的界限。

因为价值观与物权观不同,主观作用于客观,可以将可分物与不可分物重新定义或者互换。如债务人不愿意转让果树、奶牛、绵羊,只愿意转让果实、牛奶、羊毛,留置财产时,既可以选择留置果树、奶牛、绵羊,又可以选择留置果实、牛奶、羊毛。只不过是留置前者比留置后者更好、更稳妥些而已。

不过,留置后者相当于抵押果实、牛奶、羊毛并留置果实、牛奶、羊毛的双重担保措施,对于债务人而言,仍然能够继续其生产经营活动,也不付出诸如“收取孳息”等费用。

(2)部分地打破不动产的界限。

成文不承认不动产留置权,而习惯法上避免不了不动产留置权。如庄稼在地上、果实在树上是不动产,但这种不动产很容易变为动产。

将不动产之不可分物变更为动产之可分物,作为留置财产对象,不仅仅是可行的,而且意义是重大的。三农的债务人融资渠道狭窄,没有多少财产是可以担保的,而当地的交易习惯是可以抵押、出质和给予留置的,对于当事人双方是有益无害的。

现行的物权法、担保法只承认不动产的抵押权,这是一种过于保守的法律规定。抵押权的效力与留置权的效力根本不在一个档次上,保险系数相差悬殊。

庄稼、果实这种自然物、植物的不动产,与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这种人造物的不动产,其活泼性能是根本不同的,前者是不标准的不动产,后者才是标准的不动产。

况且,传统的物权法国家如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不动产也可以出质甚至于留置,肯定有他们的道理。又如,在中国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前,担保法并无最高额质权的规定,许多人大胆地做了,这也是习惯法在起作用。

2.物理属性

可分物的物理属性,包括物的硬度、质量、状态、颜色、导热性、导电性、磁性、弹性、透光性等特性。对物质密度有影响的是温度,物质状态包括固态、气态、液态、流态、浮态、光态、分子态等。物和物质的种类繁多,其物理属性总会有一定的差别。

作为留置财产对象,当然要考量可分物的物理属性,因为它是标志着物质的基本属性与技术指标,影响到物的使用价值、交换价值和物权的价值。如留置油漆,得考核油漆的硬度、质量、状态、颜色等项物理属性,一些技术指标是缺一不可的。

3.机械属性

可分物的机械属性,亦称可分物的机构属性,指机械设备及其零部件的整体属性或者部分属性。如牢固性、耐磨性、耐腐性、耐用性和美观性、光洁度等。这种人造物的机械属性,是使用价值的核心部分,对于交换价值影响很大。

作为留置财产对象,整体的机械、机构一般是作为不可分物对待的,作为可分物要根据需要和可能而重新确定。零部件则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4.化学属性

可分物的化学属性,一般指化学品或者其它物品的有机化学、无机化学的性质,也分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与性质稳定的非危险品性质。其中有很多化学品是禁止流通、限制流通的产品,其它产品很多种类也是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禁止流通的危险品,故很多不是留置财产对象。化学品(不包括化工品)全部是可分物。

5.经济属性

可分物的经济属性,包括派生性属性,系指可分物的使用价值、交换价值和物权价值的属性。其也是综合考量可分物的自然属性、物理属性、机械属性、化学属性的表现属性。

以上四种属性是基础属性,它们合格并不必然等于经济属性合格,因为市场行情、物价变动等经济因素会影响到留置财产的实际效果。因此,可分物的经济属性是派生性的和关键的属性。

二、一般分析

可分物的属性,亦即留置财产对象应有的属性。客观上,债权人故意过多地留置财产会对于债务人一定程度上的妨害或者精神上的伤害,故法律对于留置财产的办法必须有一定的限制性规定,以衡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从可分物上入手的。

诚然,留置财产是不可分物的,原则上不得拆分留置,也不要求所留置财产的价值相当于债务的金额。否则,就容易起反作用,到头来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不利。

可分物应当有属性上的价值观和方法论,应当满足经分割而不损害其连体性联结性、经济用途、实用价值或者损失其价值的自然物或者人造物的基本条件。可分物留置的物权化方针和债权化方针,是保有留置物、保全留置权和保全债权法锁关系,以及保全法律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等和谐关系。

物的属性或者机构属性、派生性属性,分为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对于财产的留置着实关系重大。因为,不可分物的价值往往不能与债务的金额等量齐观,往往呈不对称性留置;可分物的价值可以与债务的金额达成一致,要求按照法律规定和物的属性进行留置,应当呈对称性留置。

1.物的自然属性与财产留置

物的自然属性,指自然界生物体本身的特性和非生物体自然特性。活性生物体与非活性生物体的用途与交换价值不同,是否可分割与是否可留置的要素也不同。

一般而论,活体动物、未成熟的活体动植物是作为不可分割物对待的,留置财产时不可分割的,一律不得分割。如母牛怀孕的幼体或者母牛的牛奶等,是作为投入产出的财产留置的,则按照其自然属性留置,允许留置的母牛的价值大于债务的金额。但留置对象是母牛的牛肉,则其留置标的物丧失了自然属性,而成为非生物体属性,则可以作为可分物留置。

物的非生物体自然特性,均不以生命力为衡量对象,无论是固体、液体、气体的自然物,一般为可分物。

如矿石、石油、气体资源等,甚至于可析分为几公斤、几克或者几立方、几升等,财产留置时,其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但是,非生命体自然物应当以有形物留置为妥,风、光、射线等自然物没有交换价值,不能作为债务人的财产留置。无线电频谱属于专物专用的对象,一般不可以作为留置对象对待。

2.物的机构属性与财产留置

物的机构属性,是人的智力、体力和资本作用于物,从而改变物的自然属性,变成为机械属性、构造属性、组织属性、体貌属性以及色彩属性等等的人造物特性。

一般而论,具有整体属性的人造物,拆分以后会改变整体物的性能用途与经济价值,甚至于会成为废品物,故作为不可分物对待,财产留置时应当整体留置,而不应当拆分留置;如果一定要拆分留置,应当由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一致来作为特别处理,而法律并不提倡也不一律禁止当事人这样做。

譬如,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一辆汽车,这肯定是留置整体的好,也很得当。如果说,好好的一辆汽车不留置,而留置汽车发动机,一般会认为是错误的留置。当事人将汽车发动机从好的汽车上拆卸下来,今后还会安装上去,这个过程会浪费很多人力物力,特别是高档汽车是如此。而且难以预料今后会发生什么不测的变故,如拆卸时损坏部件、零件,保管发动机时生锈、零件丢失等等,会造成一定的不良后果,造成经济纠纷。尽管汽车零件是可以拆分的,而作为留置财产却是不能拆分的。

可分物应当有属性上的价值观和方法论,应当满足经分割而不损害其联结性、经济用途、实用价值或者损失其价值的自然物或者人造物的基本条件。

3.物的派生属性与财产留置

物的派生属性,即知识产权的派生属性,是人的智力、体力和资本作用于物,从而改变物的自然属性,于机构属性之上附加了知识产权属性。他们不是一般财产权,而是特别财产权,甚至于是双重财产权。

表面上知识产权的产物是容易分割的,也好像与普通物没有什么区别,而实际上不是那么简单。知识产权的产物作为可分物考量,应当通过层层削笋的办法进行。

第一层,要与知识产权、派生性物权作一个切割,切割完毕才作为普通构造物留置,由此所产生的留置权是普通留置权。如果不切割,将知识产权、派生性物权与产品一同留置,也可以成立权利留置权。比如,债务人将自己的发明专利产品作为财产留置给债权人,允许债权人拆卸、仿制其专利产品,就形成了双重留置:一是专利产品的留置,二是专利权利的留置。前者产生普通留置权,后者产生权利留置权。

第二层,可参照实行物的机构属性的办法来区分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并进行适当的留置。但前提条件,应当将留置物与知识产权、派生性物权作一个切割,切割完毕才作为普通构造物留置,由此所产生的留置权是普通留置权。

日常生活中,人们就是将附带有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之类的产品是当作普通消费品的。这样一来,估计大部分是可分物。同样地要从实行物的机构属性的办法来区分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并进行适当的留置。但是,一些未在商品市场上公开销售的或者处于保密制度保护下的专利产品等,无论是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均不得作为留置财产对待。

《可分物留置》一文已经讲了一番大道理,对于正确理解物权法第233条关于“可分物留置”的规定有了大体上的把握。然而,某些物的性能与众不同:可以将可分物变成不可分物,也可以将不可分物变成可分物;某些不动产可以变成动产,某些动产可以变成不动产。如此等等,不一而足。这么说来,“可分物留置的属性”可以为某些特殊的“可分物留置”对象的精确度助一臂之力了。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33条

相关名词:

〖可分物留置〗〖留置权法锁的统一性原则〗〖留置权法锁的统一性原则〗〖留置财产零物权〗〖制度物权法之留置财产零物权〗〖留置财产零物权〗〖留置财产前后零物权〗〖特殊留置权之留置财产零物权〗〖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成立留置权〗〖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成立留置权〗〖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财产不得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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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分物的属性,亦即留置财产对象应有的属性,泛指可分物的自然属性、物理属性、机械属性、化学属性和经济属性。留置权关系法中,对可分物的属性、使用价值、交换价值和债权价值、物权价值需一同衡量,对于妥善保全留置权和防止过分留置财产关系重大。

《可分物留置》一文已经讲了一番大道理,对于正确理解物权法第233条关于“可分物留置”的规定有了大体上的把握。然而,某些物的性能与众不同:可以将可分物变成不可分物,也可以将不可分物变成可分物;某些不动产可以变成动产,某些动产可以变成不动产。如此等等,不一而足。这么说来,“可分物留置的属性”可以为某些特殊的“可分物留置”对象的精确度助一臂之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