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竞技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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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05-2-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05-2-1

知识产权质权的时效性

一、基本概念

知识产权质权主要特征之六:时效性

知识产权质权的时效性,源于知识产权的时效性并有自己的时效性,概括为“成也消灭,败也消灭”之客观存在和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时效性。

这种特征亦构成知识产权质权的主要特征之一,使得质权人喜忧参半。

知识产权质权的时效性是客观存在的时效性,客观上存在以下特征。

第一,知识产权质权成也消灭、败也消灭是客观时效。

(1)知识产权质权全都是成也消灭和败也消灭

所谓“成也消灭,败也消灭”,是所有的担保物权成败利钝的最后结局,知识产权质权一定是概莫能外。这样的特点非常奇特。

知识产权质权成也消灭,是指知识产权质权实现后成功胜利地消灭。提前实现的是缩短质权的时效,按时完成的是准时的时效。

知识产权质权败也消灭,是指知识产权质权破坏后成为失败地消灭。提前失败的是缩短质权的时效,按时失败的是准时的失效。

(2)其他物权败也消灭而成功不消灭

普通物权法中,只要是普通合同未到期,成功实现物权的不会同时消灭物权,反而会促使主物权人决定延长其他项物权。除非特殊情势的发生,一般是不会出现“成也消灭”的现象发生。至于普通物权之中的败也消灭,也是客观时效,什么时候失败,就在什么时候被迫或者被动消灭。

(3)正反物权化方针与时效

正反物权化方针的判别与差别,最能集中反映知识产权质权“成也消灭”这一奇特现象。

正物权化方针,是物权存续时间越长,越能体现正能量。

如普通知识产权关系法中,法律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和存续时间越长,越能体现知识产权的价值和效果。保护知识产权具有社会化的广泛意义,不止限于单位或者个体的物权时效。

反物权化方针,是物权存续时间越短,越能体现正能量。

如担保知识产权关系法中,法律对于知识产权质权存续时间越短,越能体现知识产权质权的价值和效果。保护知识产权具有债权化的个别意义,仅仅限于单位或者个体的物权时效。

第二,知识产权质权必须是限制性时效。

对两种物系的时效对比,知识产权质权必须是限制性时效,因而一般是相对较短的时效。

普通物权法关系中,相当多的物权之消灭,无论是法定的消灭还是意定的消灭,往往比担保物权的时效性强。

法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达70年,并且期间届满后可以续期。法律规定,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法律还规定,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还可以依法批准延长。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在以上法定普通物权时效内,其他物权人也可以自由地取得意定物权的时效。意定物权的时效往往没有担保物权时效那么严格要求,一般不会强制性地消灭已经设立的新物权。“买卖不破租赁”、“抵押不破租赁”,对于他物权还实行了特殊性的时效保护。

担保物权注定了不能任意延长时效,因为担保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太多的压力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大多数担保合同是短期的甚至是临时性的。

担保时间过长,会影响到物的效用或者权利的效用,不符合物权经济学规则,也是为当事人和为法律所不允许的。

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了尽快地清偿债权,时间长意味着清偿债权的时间拖延,对于担保债权人也不利。

因此上,普通物权存续时间长是正常的,担保物权存续时间长是不正常的。

尤其是知识产权质权,所面对的是名望、声势、权势特大的知识产权,客观上对于正常的知识产权物权秩序带来一定程度上的妨碍。其中,对于商标权、商号权、商誉权的妨碍最大。

知识产权质权人迫使商标权、商号权、商誉权人转让其权利,会导致企业被别人兼并;知识产权质权人迫使商标权、商号权、商誉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权利,会导致企业与商品、服务竞争能力下降,往往得不偿失。这些妨碍性因素是很大的。

在不存在知识产权质权法锁的情势下,知识产权人是否转让或者出租其权利完全是独立自主的,一旦行使和实现知识产权质权,定会影响到知识产权应有的时效与功效。

总之,知识产权质权必须是限制性时效。

第三,知识产权质权时效性应当相当于抵押权的时效性。

法律规定知识产权的担保法,仅限于知识产权质权,这是任何人也不能改变不了的事实。客观上,知识产权既不能抵押,更不能留置,只能以质押的方式成立担保关系。

就质权的能力而言,质权人一不能占有知识产权,二没有占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在行使和实现质权时只能参照实现抵押权的办法实行。

抵押权中,动产或者不动产毁损、灭失后并且不能提供新的担保的,提前实现和不能实现抵押权的,抵押权因此而消灭。

知识产权质权中,知识产权毁损、灭失后并且不能提供新的担保的,提前实现和不能实现质权的,质权因此而消灭。

以上是对于两者之间时效性的类比推理,表现出两者之间“抵押权的时效性”之正相关性能。当然还有很多类比推理的例子。

二、一般分析

1、知识产权的时效性

(1)法定的时效性

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根据商标法第37条、第38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也为10年。

根据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复制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其他的权利,其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第)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第)12月31日。

知识产权质权的有效期,不能超过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否则,只能以一般的或者其他的法锁关系连接。

(2)社会环境的时效性

现代社会中,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日益丰富多彩,科技产品与发展水平迅速更新换代,知识产权竞争日益频繁,精神磨损日益加剧,使得原本先进的知识产权变得落后甚至于一落千丈,这种现象是经常遇到的情形。

知识产权出质后,有的可以保值甚至于增值,有的是已经贬值甚至于严重贬值。社会环境的时效性直接影响到知识产权的时效性,进而影响到知识产权质权的时效性。三大类知识产权质权是如此,商誉质权、商号质权也会遇到这种情势。一些百年甚至千年的“老字号”名称与企业,也不乏关闭破产的例子。

(3)人为的时效性

当事人或者侵权人人为的过错,可以导致知识产权毁损、灭失或者失效。如商标权到期后不续展,有著作而不出版或者不继续出版等;商标、著作被假冒、被盗版,专利被假冒、被破坏等;知识产权许可他人利用时出了差错,损害了产权的价值与利益等。整个社会盗版、剽窃现象泛滥成灾,越是著名的知识产权越是成为不法之徒的标靶。

知识产权出质后,因出质人的过错造成质权价值失效的,出质人应当承担违约的责任。

2、知识产权质权的时效性

(1)法定的时效性

首先是由知识产权法定的时效性直接影响到知识产权质权的时效性。其次是知识产权质权本身法定的时效性。

出质人违反法律规定,怠于处分、隐瞒处分其权利,怠于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或者怠于提存等,使得时效性降低。

出质人违反法律规定,滥用权利,导致知识产权毁损、消灭,这个时候会连累到知识产权质权的毁损、消灭。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2)登记时间的时效性

登记时间的时效性,也是法定的时效性之一。知识产权质权设立生效,是有关部门批准登记之日起开始生效的,早晚登记早晚生效,不登记不生效。出质人处分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知识产权后不登记,同样是无效的。这种无效,最终会导致知识产权质权的失效。

(3)行使质权的时效性

质权人转质权,从转让质权之日起原质权消灭。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清偿债权等,也会失去部分的时效。

(4)出质人人为的时效性

出质人出质后,负有主动积极转让产权和清偿债务的义务。出质人怠于履行应尽的义务,会使得质权的实现落后,严重的会导致出质人逃避债务。

因为知识产权受政策物权法甚至于制度物权法的特别保护,质权人很难插手知识产权中的一些事务;因为质权人未能实质占有其入质的产权,质权人很难监控出质人和入质权,如果出质人不信守合同,肆意妄为,往往导致质权部分失效甚至于完全失效。

难以控制、人为失效的风险性,这是任何担保物权中不能与此比拟的。

总之,知识产权质权的时效性往往是隐蔽的时效性,难以察觉,需要认真对待。

三、对比分析

知识产权质权的时效性,与知识产权质权的特效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1、概念关系

(1)知识产权质权的时效性,是总概念。源于知识产权的时效性并有自己的时效性,概括为“成也消灭,败也消灭”之客观存在和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时效性。

(2)知识产权质权的权利特效性,是分概念。主要是指该权利对口管理部门按照知识产权质权特别法监管的特效性。这是一种间接的和法律规定上的权利特效性。“两法合一”、“两法合围”是自身保障的权利特效性。

(3)两个概念是同一性概念,又是交叉性概念,或者是相辅相成的概念。特效性,大部分建立在知识产权法基础上结合知识产权质权法而成就的双重性特性;时效性,根基在于知识产权质权法,源于知识产权法影响时效的可能性成分较少。

(4)知识产权质权的权利特效性,表示质权设立、行使、实现的特殊时效,不是一般时效,可以表示“成也消灭”的特殊时效,不包括“败也消灭”的另类时效。

(5)知识产权质权的时效性,表示质权设立、行使、实现的一般时效,既可以表示“成也消灭”的客观时效,也可以表示“败也消灭”的客观时效。

2、逻辑关系

(1)知识产权质权的时效性,包含知识产权质权的权利特效性,但特效性在特定条件下会对于时效性起反作用。

(2)知识产权质权的权利特效性,包含于知识产权质权的时效性,但时效性在特定条件下会对于特效性起反作用。

(3)时效性是结局,客观事实为其判断的基础;特效性是过程,相容性条件为其判断的基础。

3、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系指以担保物权法和知识产权质权法为中心,针对性地涉及到普通物权法和知识产权保护法为参照,尊重政策物权法、制度物权法和科学技术物权法的领导作用,继而全面地正确处理各种法律关系。

(1)知识产权质权的时效性,取决于知识产权质权关系法,与质权合同时效内容与登记生效有很大的关系。

(2)知识产权质权的特效性,取决于知识产权质权法和知识产权法,与质权保全与过程控制效果有很大的关系。

(3)知识产权质权的时效性,重点在于义务。不表示其优先权与排他权,表示合理地消灭知识产权质权是铁定的义务。质权期间届满,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4)知识产权质权的特效性,重点在于权利。表示其在知识产权质权法和知识产权法两种法律体系中的优先权与排他权,不涉及消灭知识产权质权以及法律责任等。

(5)知识产权质权监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监管部门,对任何类型的知识产权关系具有监管执法权,可以依法追究任何单位与个人的法律责任,包括外国组织和外国人在内。自己带头执法犯法,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原则上应当罪加一等。

知识产权质权的特性,指商标质权、专利质权、著作质权的主要特征,即派生性物权质权的特征,是由智力开发投资派生出来的奇特的基于人身权之上的财产权,在特定情势下可以先后多次转让、多次出质的财产权,某些名牌的知识产权及其质权甚至于可以通行于全世界。

知识产权是极为特殊的广谱性的财产权,对于人类进化的物质文化生活特别是现代化的生产生活能够产生巨大的的影响。知识产权质权的设立,能够满足权利人融资、扩大再科研(再生产)的急需,促进研、学、产各个领域协调、快速发展。

本法将知识产权这种无形物物权加入其中,打破了“无形物物权不属于物权法范畴”的禁锢,具有开创性意义,对于物权法法理学研究与法律实践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27条

相关名词:

〖知识产权质权的派生性〗〖知识产权质权的专有性〗〖知识产权质权的隐秘性〗〖知识产权质权的权利双重性〗〖知识产权质权的特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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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质权的时效性,源于知识产权的时效性并有自己的时效性,概括为“成也消灭,败也消灭”之客观存在和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时效性。不同的知识产权质权可能会有不同的要求,一般性的时效限制与特殊性的时效限制需要区别对待。

知识产权质权的时效性与特效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却有同一性和交叉性的一面,逻辑关系和法律关系自然会有一定的差异。既然知识产权是民商事活动中的权王,知识产权质权又是王中之王,就不能允许大王对小王的妨碍时间太长,必须在时效性问题上大做文章,决不能等闲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