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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98-2-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98-2-1

商标质权的三个环节

◎〖商标质权的三个环节〗

商标质权的圆满成功,关联到质权的设立、行使、实现三个环节。这三个环节环环相套,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了差池,就会发生功亏一篑的不良后果。

由商标权出质而设立商标质权,理论上讲是有漏洞的。为了以防万一,运用宏观物权法原理统筹安排,让优先受偿权和完全受偿权平稳而安全地实现,也是目标责任制的必要措施之一。

一、设立

设立,是先期性工作和基础性环节,必须认真对待,慎重设立。签订质权合同、到商标局登记之前,商标评估机构与双方当事人对于商标中的财产价值评估是初步的与虚拟的,一般只能以打折扣的办法给予商标权人以贷款。

除了设立单一性商标质权以外,还可以设立其他的并且更好的商标质权。

(一)设立加强型商标质权

倘若商标权人拥有几个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打包的办法一并出质,债权人可以在此基础上设立“拟定权利集合商标质权”,构成加强型商标质权。

(二)设立最高额商标质权

倘若商标权出租的形势很好,存在多个准使用权人正在洽谈承租该商标权,根据债权人与债务人的需要和可能,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考虑设立最高额商标质权。

(三)设立杂交型商标质权

1、设立纯粹杂交型商标质权

所谓纯粹,是指商标质权无论如何杂交,终归是权利质权之列。所谓杂交,是指权利质权的嫡系杂交。

第一层:以商标质权为主,与商号质权、商誉质权一并杂交式设立,是一种本企业内直线的、最简单的、纯粹的杂交型商标质权。

第二层:以商标质权为主,与专利质权或者著作质权一并杂交式设立,是一种知识产权直线的、中度简单的、纯粹的杂交型商标质权。

第三层:以商标质权为主,与票据质权、基金份额质权、股权质权、存款单质权或者应收账款质权一并杂交式设立,是一种权利质权直线的、相当简单的、纯粹的杂交型商标质权。

2、设立混合杂交型商标质权

所谓混合,是指商标质权与非权利质权的混合设立。所谓杂交,是指权利质权的旁系杂交。

第一层:以商标质权为主,与动产质权或者动产留置权一并杂交式设立,是一种本企业内小曲线的、复式的、混合的杂交型商标质权。

第二层:以商标质权为主,与不动产抵押权或者动产抵押权一并杂交式设立,是一种本企业内大曲线的、复式的、混合的杂交型商标质权。

3、设立杂交型最高额商标质权

以最高额商标质权为主,可以自由在设立杂交型最高额商标质权。

(1)根据债权人与债务人的需要和可能,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考虑设立纯粹杂交型最高额商标质权。

最高额商标质权,与各种其他的权利质权或者各种其他的最高额权利质权结合设立均可,不限于单个或者多个。

(2)根据债权人与债务人的需要和可能,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考虑设立混合杂交型最高额商标质权。

最高额商标质权,与各种其他的担保物权或者各种其他的最高额担保物权结合设立均可,不限于单个或者多个。

(四)设立杂交商标质权之可行性

鉴于商标权是企业的标志性知识产权、息息相关式财产权、核心控制权的事实,设立以及行使、实现杂交商标质权,不仅具有重要性、必要性,而且具有可行性。

商标权的财产权价值,一般具有虚拟性、难确定性和交易上的随机性甚至隐秘性等特征。设立商标质权是相对容易的,行使和实现商标质权是有一定困难的。由此可见,设立以及行使、实现杂交商标质权,是完全有必要的。

鉴于商标权企业的有形与无形财产类型很多的事实要件,结合行使和实现商标质权之困难程度的实际,大胆地集合设立一些打包式、兜底式担保物权或者最高额担保物权,这也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

对于任何一种杂交式担保物权,包括对于任何一种杂交式商标质权,从设立到行使、实现的整个过程,法律是完全网开一面、从来没有禁止的。从法律层面来说,由于“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规则的存在,设立以及行使、实现杂交式商标质权,更加具有可行性的法律要件。

物权法条款比较简略,却不可否认的是,关于兜底式担保物权或者最高额担保物权的条款也很多。实际上,整个物权社会的物权生活是丰富多彩的,并不是单一化、完全定格化的。

在物权法颁布之前,虽然担保法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却有很多大胆尝试的当事人发明创造了一些另类的或者杂交式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中的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乡镇村企业的拟定不动产集合抵押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或者船舶、航空器的预先抵押权,又如应收账款权利质权等是在实践经验基础上由习惯法变成成文法的。

物权法第223条兜底式第7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第227条兜底式规定,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

类似于这样的兜底式规定还有很多。仅物权法第四编《担保物权》部分,还有第207条、第222条以及其他类似的条款。

二、行使与实现

商标质权的行使,是该质权的中间环节,与商标质权的实现几乎是一气呵成的。有效地行使相当于有效地实现,失效、无效的行使相当于失效、无效的实现。

1、成也消灭败也消灭

商标质权的实现,是该质权的最后结局,与商标质权及其担保法锁关系的消灭几乎是一气呵成的。商标质权的结局,与其他担保物权的结局完全是一样的:成也消灭,败也消灭。

成也消灭,是指商标质权与担保债权实现后达到了预期的目的,或者最终的目的,同时表示质权期间的届满或者已经提前完成了使命,结果是光荣地幸福了自然消灭。

败也消灭,是指商标质权与担保债权因主观或者客观原因始终不能如期实现,或者是商标权中的财产权无法变现为价款,从而无法为清偿债权债务履行合同与信托责任,终于导致商标质权作废处理。作废后的商标质权同样归于消灭。

商标质权的实现,不只是担保物权的实现,更确切地说是担保债权的实现。设立、行使和实现商标质权是手段,而实现担保债权包括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才是目的。

酝酿效应、晕轮效应、破窗效应、连锁效应、蝴蝶效应、马太效应甚至于多米诺骨牌效应等,都有可能在这里一一展现出来。

物权法关于权利质权一节的相关规定,总共才有7个条款,十几种权利质权的规定全部是综合性、笼统性规定。行使与实现商标质权时,即使是照本宣科,也没有多少本可照。

商标质权的消灭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担保债权不能实现,使得担保物权失去应有的意义。

面对商标质权因失败而消灭的可能性与可怕性,债权人应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与债务人谋划各种应对措施。即使是行使和实现商标质权无可救药了,能够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或许能够达到柳暗花明的断后结果。

2、连锁式行使与实现

商标质权连锁式行使与实现,是在设立加强型商标质权、最高额商标质权、杂交型商标质权或者杂交型最高额商标质权基础上的行使与实现。单一式的商标质权,不能出现商标质权连锁式行使与实现。

商标质权连锁式行使与实现,可以先后进行,也可以同时进行。即使商标质权行使与实现失败了,还可以启动其他的担保物权来进行行使与实现,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担保债权的实现。

尽管商标质权是龙头物权或者母系物权,与其他担保物权构成连锁式担保物权,不过商标质权消灭后其他担保物权仍然可以单独地发挥作用。就是说,他们既是联合担保物权,又是可以单独行使与实现的独立担保物权。当商标质权一旦失败,债权人就可以立即启动其他的担保物权来保驾护航。

单一的商标质权,本来就存在薄弱环节,这就成为有效地行使并有效地实现形成一定的压力。当事人与商标管理局一同加强对商标权的监管,这只是过程控制的基本功之一。

质权人一发现势头不对、事情不妙,可以要求出质人进行担保物权保全,请求债务人协商加设其他的担保物权,或者设立杂交式或者混合式担保物权。

商标质权的行使是边行使边试验的,在试验过程中进行可行性再研究,从而想方设法地增加商标质权的保险系数,直到完全满意时为止。对于商标质权人的合理要求,债务人是不能无理拒绝的,因为不懈怠地清偿债务是债务人铁定的信托责任。

况且,债务人虚假出质或者担保,对于债权人实施欺诈性损害,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27条

相关名词:

〖商标权及商标质权〗〖商标质权的类型〗〖商标质权的设立与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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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质权的话题很多,主要原因在于商标权之财产权的可靠性不是十分稳定。除非设立质权前已有租赁商标使用权的合同保证,债权人不得不非常小心翼翼。商标权及商标质权、商标质权的设立与行使、商标质权的类型、商标质权的三个环节,以及商号质权、商誉质权的设立与行使等,几万字的阐述仍然是意犹未尽。好在商标权企业的有形与无形资产众多,我们可以据此充分发挥想象的活力。本文论及商标质权的设立与行使,主要是概念的内涵,而外延是相当大的。反复学习物权法条款是必要的,而融会贯通则更有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