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竞技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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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58-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58-2

质物保全请求权的主要事由

质物保全信托责任简析,将叙述质物保全请求权事由,主要将本条款中的一些关键词语和相关问题,作个简单的解释。这是必需的。因为我们不但要知其规定,而且还要知其所以规定和相关的规定,以及其法理逻辑设计。

一、“可能”与质物保全

本条款关于质物保全信托责任的规定,是一个假设性、或然性以及针对性的规定,是在排除质权人发生质物保管违约责任或者犯规责任前提下,由出质人承担质物价值保全信托责任的规定。虽然是假设的,仍然是有法律效力的。以此类推,假设的、或然性的规定可以规范出质人的质押行为,现实的、已然性的针对性的事实发生,更能够证明法律的效力。

本条款是一箭双雕的规定,并不只是限于假设的、或然性的规定一个层面,其法律效力范围完全扩大到现实的、已然性的质物保全信托责任上来。

本条款的“可能”就是假设的、或然性的规定,不是凭空捏造的假设,是对应于客观现实、信息资料和今后形势作出的可靠性、前瞻性、预防性的预测。如质押财产毁损,所造成的直接影响就是财产价值的减少、缩水;如市场经济不景气,产品供大于求,商品销路不太好,产品价格普遍下滑等,所造成的直接影响就是财产价值的减少、缩水。

客观事物之间存在相互影响与联系,数据资料呈正相关分布时,可以从可能性中得出或然性以至必然性的结论来。所谓可能,即也许、或许、将要、将然、将会等意思,而不是已经发生的事情。这种或然性是否判断准确,不能仅靠质权人的主观臆断,而要有一定的事实发生。

本条款关于可能性的假设,应当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其一,应当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和本来面目。而不是想当然、乱猜想,也不是将个别现象当作总体现象与本质体现,质权人应当从可能性中找出对应的或然性与必然性的规律与证据出来,令出质人心服口服并言听计从。

质押财产事态发展的规律性,可以从质押财产的机械磨损、自然磨损、精神磨损中找到其规律性。这是经济管理学的范畴,也是物权法学的范畴。使用质权与收益质权设立后,某些机械会发生机械磨损使得使用价值减少;占有质权与静态保管质权设立后,某些机械长期不使用会生锈,自然磨损也使得使用价值减少;某些产品更新换代太快,质押财产的性能价格比由于太陈旧或者过时,可能会使得原来的优势变成劣势,或者是同样性能的产品因搁置时间太久而无端地增加了折旧费,使得交换价值减少。这些事态发展的可能性都有一定的规律性,是为很多经济学家和实业家所证实的硬道理。

其二,应当有可靠的经济信息与相关数据或者证据的支持。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的,可能使得质物价值明显减少的,本身是个相容性的逻辑判断,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就可以进行下一步判断与动作。

对于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的事态发后,质权人要专业性地留心搜集与保留证据,详细记录好每天保管质物的性状、内质或者数量、质量等各个方面的变化。这不是小事而是大事,因为质权人对于质物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如果质权人不能自证其清白,不仅使得出质人逃脱了质物保全信托责任的追究,反而将今后质押财产毁损与价值减少的责任推到质权人身上,甚至于反过来要质权人对出质人进行物的赔偿或者经济赔偿。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的情势发生后,可能使得质物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势就会出现,对于这两个方面和各种事态的萌发、触发、已发,质权人应当有可靠的经济信息与相关数据或者证据的支持。市场预测方面的,经济管理方面的,物资管理与物流管理方面的,质物定人定时定向定技术保管方面的,各种可靠的经济信息与相关数据或者证据的搜集整顿,是韩信用兵、多多益善。

其三,“可能”的时间点应当准确地把握。如果是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而导致可能使得质物价值明显减少的,这个可以早知道或者应当早知道,质权人完全可以提前告知出质人,作好提供相应担保的准备。如果是市场行情因素的影响而可能导致质物交换价值明显减少的,这个时间点应当准确地把握。

其四,“可能”的比例数应当准确地把握。为了甄别信息与数据资料的真假程度与可靠性,对于“代表性的多数”和“决定性的少数”的比例数应当准确地把握。一般而论,大比例的数据比较能够代表事物发展的大方向,也较能够让出质人接受。不过,在特殊情势下尽管某个不良事态发生的概率不高,但足以使得质物价值明显减少,同样地需要进行补救式处理。很多人习惯于“代表性的多数”的价值判断,不习惯于“决定性的少数”的价值判断,那是因为只认识到事物的普遍性,没有认识到事物的特殊性的结果。

其五,对于“可能”适当地留有余地不是坏事。本条款之“可能”的规定,是要让当事人有超前意识,充分发挥想象的空间,以打预防针的形式来预备将来的不测。其物权化方针是,要将困难想得多些,要将工作做得扎实一些,根据需要和可能适当地留有余地。

二、质物毁损或者价值减少的事由

本条款关于“可能”的规定,其中包括了4层意思。

其一,是指质物毁损或者价值将要或者已经明显减少,不是由于质权人保管不善所致,而是由于自然原因或者出质人原因导致质物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

其二,价值减少应当是明显的或者是可显的,一般的物搁置时间一长就存在价值减少的可能性,尤其是随着市场景气程度的变化以及其他因素导致价值减少是经常发生的。正常的价值减少,应当在质权人理性预想之内。从质押财产之机械磨损、自然磨损和精神磨损之任何一个方面都可以进行自由推断,只要能够满足其中一个不利条件均可证明质物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性。

其三,关于质物毁损或者价值减少应当是“大胆设想,小心求证”。质物保全信托责任是相当普遍的义务与责任,将困难和问题想得多些,要将工作做得扎实一些,根据需要和可能适当地留有余地。质权人和出质人判断失误也会造成不利影响,本来好端端的事情弄得四不像、一团糟,有可能对于双方都不利。因此上,当事人双方都要“大胆地设想,小心地求证”,抓住机遇,应对挑战,力争做到准确定位与游刃有余。

其四,因各种原因导致质物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也无论是或然的、已然的,一律由出质人承担质物价值保全的信托责任,而不是民事赔偿责任。

一般而论,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所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客观因素造成的,其次是出质人的不当出质造成的。客观因素的最大问题,在于市场供求关系波动、商品价格下降,直接导致质押财产价值明显减少。出质人的不当出质,主要有假冒伪劣产品、商标侵权产品、保质期过期产品、未按期维修产品、或者修理技术未过关产品、夕阳产品、淘汰产品、滞销产品、新法规禁止流通产品等等。

质物保全信托责任,是保全动产质权和保护质权法锁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质物保管信托责任一并构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质权信托关系与法锁关系,这也是物权控制论的重点对象。其实,设立动产质权之初就埋伏了一些不确定因素,根据形势的发展将质权合同中一些内容进行修正或者更改,这是很正常的事情,如果知错不改反而是不正常的。

应当说,质押财产价值明显减少是很容易碰到的事情,相对于质押财产毁损的事情,具有广泛的典型意义。尽管信托责任的文野程度不同,均成为出质人一揽子的不可推卸的信托责任。

质权的法锁关系及于质押物的质量、数量与价值,这种量化标准不以质押合同签订时为唯一考量标准,而以实际的、动态的、特别是临近质押期间届满时的考量为标准。这么说来,出质人之质物保全信托责任,是全过程、全要素、全保证的责任。当然,法律并不否定质押合同一定的信托作用,问题在于,事物是发展变化的,而且出质人的诚意及其出质物的可靠性需要一定时间的检验,质权的法锁关系要的是客观效果,而不是仅仅依靠字面上、口头上的承诺。

质权的法锁关系体现在优先受偿权上,优先受偿权体现在质物的价值上。为了担保债权与债务的法锁关系更加和谐,更加行之有效,一个重要途径就是于当事人之间建立健全质物保全信托制度,一个重要办法就是重点控制质物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对于或然的和已然的质物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现象,法律赋予质权人以增补担保请求权,或者提前清偿债务请求权、优先受偿请求权、将质物提存请求权,以及中止质押合同请求权、解除法锁请求权等权利。

质押物的质量、数量与价值,高标准,严要求,长控制,讲实效,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法锁关系维系之所在,而且是质权价值、诚信价值、契约价值、物件价值维系之所在。这种高、严、长、实,也不仅仅是对于质权人是有益的,而且是对于出质人是有益无害的。因此,出质人对质物负有保全的信托义务与责任,成则两利,败则两害。这项工作,需要通力合作,消除隐患,努力改进,提高效率。

本条款关于“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规定,对于质权人的“归责”和对于出质人的“归责”,虽然字面上是一样的,而物权化方针是不一样的。对于质权人的“归责”,即质权人对于质押财产未尽妥善保管的责任,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质权人要对出质人负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但都是有限责任。对于出质人的“归责”,同样是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出质人要对质权人无需负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但都是无限责任。

所谓无限责任,指的是出质人应当尽一切能力、方法、措施有步骤地履行质押财产保全的责任,不得讨价还价,不得推诿责任,不得危害质权人的权利。倘若不履行质押财产保全的责任,出质人就会变得很被动甚至于很不利,如本条款所示:出质人不提供(质押财产保全)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16条

相关名词:

〖质物保全信托责任〗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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