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21-2
担保物权之物债权与债物权
担保物权,本质上是由债权与物权混合在一起的担保法锁物权。同为担保物权,在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方面和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等方面,物债权与债物权是有一定的差别的。
一、担保物权之物债权
担保物权之物债权,是指担保物权成立之前并无担保之债务存在,担保人为了融资才将自己拥有之物作抵押或质押担保,从而形成债务与债权的法锁关系。这种法锁关系,称之为意定型法锁关系,或者是“物权债权化”的法锁关系。
意定型法锁关系,又称意定担保物权,指基于当事人的设定合同所设定的担保物权关系,抵押权和质权皆为这种法锁关系。因具有媒介融资的作用,即以担保物作为获取融资的途径,故又称为融资性担保物权关系。
抵押权、质权之物债权,是担保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物抵押、质押于债权人,借以获得债权人资金上支持。物债权之所以能够成立,是因为物权人有物,债权人有钱,双方之间可以实现价值交换,并且有各自的利益追求。
物债权与债物权的区别之处,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形成机制不同。
物债权是先有物权作保证,后有债权成立的机会,形成机制是有了物权资本才有融资和担保的资本,不是为了还债才匆匆忙忙发生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便属于这一类别。
债物权是先有债权,而后有物权担保,形成机制是有了债权才有顶债务的担保的“物权”出现,直接目的是为了还债才发生担保物权,如留置权便属于这一类别。
二是成立范围与对象不同。
物债权的成立适用于意定型担保法锁关系,非强制性法锁关系,如抵押权、质权均由债权债务人自由约定,其成立范围相当广泛,其适用对象也比债物权的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都可以设立物债权。
债物权的成立适用于法定型担保法锁关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仲裁机构、法院的强制执行文书生效以后,强制拍卖、变卖担保物的情形,也属于债物权之列。
三是强制性程度不同。
物债权的强制性是意定的即合同意思制定的强制性,不能超过合同约定的范围而各行其是。如担保物权人不能擅自提前清偿债权、超标准实现抵押权、质权,应当通过正规的渠道来拍卖、变卖担保物等。
债物权针对已经确定债务标的物已经留置的、或者应当马上清偿的担保物,均具有强制性占有和兑现担保物权的性质。留置权、法定抵押权之债物权本身就有强制占有、强制保管和强制执行的本质特征,其强制性是法定的。
现代经济社会中,一方面,生产经营的资金短缺是普遍现象,常常导致资金链条断裂,继而导致企业经营困难和关闭破产;另一方面,经营风险的存在,往往导致贷款者担心贷款不能偿还而拒绝贷款或者很少贷款。物债权法锁关系的建立,利用了物权杠杆、债权杠杆和金融杠杆的作用,解决一部分生产经营者的融资需求,金融机构也从中获取利益。
担保物权之物债权的设立,可以解决双方之间的困扰,实现一举两得和互利互惠的双赢或者双保险的局面:对贷款者来说,在其信用建立之前,通过提供担保物权可以补充其信用状况,增强融资的能力,增加融资的机会。对放贷者来说,由于贷款者有物作担保,便有了一道法律防火墙: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之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之物债权,是担保物权中最为流行的复合型物权之一,受到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的热捧。担保法实际上是担保物权法,其立法宗旨,就是为了促进资金融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商品经济而设立。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担保法的规定设定担保。商业银行法还规定必须有担保才能放贷款,如第36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要准确划分债物权和物债权,不如这样判断:
第一,以担保物权客体划分的物债权模型
物债权=物权~融资~债权~物债权型担保物权~以抵押权、质权优先(完全)清偿债权债务
第二,以担保物权主体划分的物债权模型
债务人物债权=让与物权~融资受让~债务与债权法锁~物债权型担保物权成立~以抵押权、质权优先(完全)清偿债务
债权人物债权=受让物权~融资出让~债权与债务法锁~物债权型担保物权成立~以抵押权、质权优先(完全)清偿债权
二、担保物权之债物权
担保物权之债物权,是指担保物权成立之前,担保人为了还债才将自己拥有之物作留置担保或者法定强制抵押担保,或者侵权行为事实发生后已经产生债权需要侵权人的物权来加以抵偿,或者已经到了担保物权的执行、实现阶段,从而形成债务与债权的法锁关系。这种法锁关系,称之为法定型法锁关系,或者是“债权物权化”的法锁关系。
法定型法锁关系,又称法定担保物权,指在一定条件下,依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的担保物权,通常为担保一定的债权而设定。如留置权、法定抵押权、担保执行权,均具有强烈的从属性和强制性。
留置权、法定抵押权、担保执行权之债物权,是指债务与债权的法锁关系已经锁定,而债务人不能如期履行清偿债务,债务人的物权必须让位于债权,必须接受以取消债务人物权的代价来完全和优先清偿他人债权的现实。两者相比,是债权已经高于所有权,债务人之物权是所有权的可以取消所有权。
债物权与物债权的区别之处,除了“物债权与债物权的三大区别”以外,应当还有如下四大区别:
一是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形式不同。
债物权有事先占有标的物优先受偿权、应急优先受偿权、特别优先受偿权和非典型优先受偿权之特征。总之,所有这些优先受偿权包括完全受偿权,比较物债权的优先受偿权更高级、更自由、更灵活、更有强制性。
留置权、法定抵押权、担保执行权之债物权的显著特点,是“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种占有型优先受偿权明显的优于非占有型优先受偿权。而物债权之优先受偿权,一般为非占有型优先受偿权。可以说,虽然同为优先受偿权,债物权的比物债权的高一个等级。
法定抵押权之债物权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应急式优先受偿权。某些法定抵押权不是当事人约定作出的,而是由仲裁机构和法院的执行决定书作出的,也可以是留置权的执行阶段成就的,需要以快捷方式来实现担保物权。虽然同为优先受偿权,债物权的比物债权的显得更自由、更灵活。
留置权、法定抵押权之债物权、担保执行权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快捷执行或者强制执行。虽然同为优先受偿权,债物权的比物债权的强制措施更得力,更能发挥其效能。
担保执行权之债物权,是贯穿于各种担保物权的执行过程之中的。当拟定的债权成为现实的债权以后,便进入执行清偿债权债务的程序之中。此时,肯定是债权大于物权,因此称之为债物权。虽然同为优先受偿权,债物权的比物债权的更接近现实意义,物债权的更接近过程意义。
二是优先受偿权的定位不同。
债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定位于担保法锁关系的一个横断面上,如担保人为了还债才将自己拥有之物作留置担保或者法定强制抵押担保,或者侵权行为事实发生后已经产生了债权需要侵权人的物权来加以抵偿,或者已经到了担保物权的执行、实现阶段,从而形成债务与债权的法锁关系。到了这种地步,债务人和债权人非使用担保物权不可,没有其他途径可供选择。
物债权的优先受偿权,定位于双方的担保法锁关系产生之前和之后的意定,其优先受偿权取决于担保物权的形成过程与担保机制、担保成效。该法锁关系产生之前,双方之间有选择和不选择担保物权的自由权的。其形成过程有:研究~计划~意定~行使~执行。包括:(1)拟定的优先受偿权~(2)时段性或者限期性的优先受偿权~(3)成熟的优先受偿权~(4)执行的优先受偿权。从第(1)~(3)为概念性的优先受偿权,至最后第(4)才达到实现的优先受偿权。
债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可以定位于担保法锁关系的一个横断面上,如担保人为了还债才将自己拥有之物作留置担保或者法定抵押之类;或者侵权行为事实发生后,需要留置财产加以抵偿之类;或者已经到了担保物权的执行、实现阶段。
三是债物权中留置权与反留置权同时存在。
债物权中为了将优先受偿权和完全受偿权的效力提高一个档次,才设计了担保执行权和留置权。为了防止债权人滥用留置权,又设计了反留置权。如物权法第137条规定所示。
然而,物债权的成立因当事人的约定而成立,担保与反担保是随机性的,只能以担保合同为准。
四是债物权中留置权仅限于动产物权的担保
债物权中留置权仅限于动产物权的担保,是债物权的最大局限性。这也反衬出债物权是非典型担保物权。
典型担保物权是全面性物债权,应当包括不动产、动产物权和知识产权。
非典型担保物权是片面性债物权,仅仅限于动产可以成为其担保对象之列。
留置权是以留置标的物为手段,迫使债务人清偿债务为主要效力的债物权。须将标的物之占有形式转移于债权人,致其不能使用、收益,故为企业经营者大多数人所不取。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能作为留置权的对象处置。
要准确划分债物权,不如这样判断:
第一,以担保物权客体划分的债物权模型
债物权=债权~留置~物权~债物权型担保物权~以留置权、法定抵押权、担保执行权优先(完全)清偿债务
第二,以担保物权主体划分的债物权模型
债权人债物权=债权~留置权~留置物权~债物权型担保法锁关系~以留置权、法定抵押权、担保执行权优先(完全)清偿债权
债务人债物权=债务~被留置权~被留置物权~债物权型担保法锁关系~以留置权、法定抵押权、担保执行权优先(完全)清偿债务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70条
相关名词:
〖担保物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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