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竞技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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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8-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8-1

动产交付的应用

一、动产交付的应用

动产交付生效主义于物权法上的应用,与不动产登记的物权公证推定制度相对应的另外一个自由制度,就是动产物权占有程序上的物权推定制度。因为在世界各国普遍适用,于是,交付生效主义遂成为应用最广泛、最自由的物权、财产权制度。

1.动产交付抓大放小

交付生效主义,适用于小型动产、中型动产和大型动产交付的生效,适用于贵重物品、非贵重物品动产交付的生效,量小和量大动产交付的生效,现货与非现货动产交付的生效,可能有细微的区别。区别点在于,有的附加票据,有的不附加票据;有的需要签订合同,有的可能不需要签订合同。

当然,消费者到正规商场购买物品,为遵守商场交易制度,是不论物品大小和贵贱,全部需要附加票据。

当然,消费者到正规商场购买物品,持卡消费,为遵守商场交易和银行支付制度,是不论物品大小和贵贱,全部需要附加票据。

又如,消费者购买家电产品,因为家电产品涉及到保修期、使用安全等事项,因此,无论是到大商场、小商店购买,需要附加票据,这是产品安全的制度决定的交付方法。这种交付生效主义,也是中度交付自由主义。当然,消费者到商场或店铺购买物品,为遵守家电交易制度,是不论物品大小和贵贱,全部需要附加票据。

又如,消费者购买贵重物品,黄金、白金、白银等贵重首饰,因为贵重物品涉及到交易安全,为防止商家作假,消费者需要在交钱时收取票据。这种交付生效主义,也是中度交付自由主义。

又如,如果是商场从厂家或其他商家进货,或者是大宗的进货,或者是赊购的进货,因为量大和赊购,为保全动产交付的诚信,双方可能要签订合同,将交货期、付款期及其品种、数量、地点、日期、利率、违约责任等记载在内,以免以后横生枝节。这就是轻度交付自由主义。

2.动产交付自由主义

交付自由主义,不完全属于交付生效主义。交付自由主义的程度越高,交付生效主义的成果越大,这是肯定了的。

在交付自由主义行使之前,买卖双方都是自然人,未发生动产物权的变更。当交付自由主义行使了一半时,买卖双方的角色起了一定作用,手持货币的准物权人,标志着有权行使未实现的货物的物权,反之,把持货物的准物权人,标志着有权行使未实现的货币的物权。在交付自由主义行使之后,双方实现了货币与货物的兑换,兑换完毕,动产交付(自由主义)生效。

动产交付,属于快速消费快速交付,为了交付的效率,尽量地减免了中间环节。但是,为了增加交付的安全感,票据、合同、保证甚至个别的有抵押、质押、典当和公证手段,也会运用在动产交付的程序中来。这些手续和手段,为推定某项动产物权的变动与转换创造了条件。

动产的物品种类数百万计,交易方法成千上万种,小到不值一分钱,大到价值连城,样样都有。有些品种很特别,可能会与不动产一样,需要登记,需要招标、挂牌、拍卖,甚至上保险或再保险什么的。有些古董文物,价值很高,甚至价值连城,则可能要采取动产登记,或者公证,或者上保险,或者放银行保险柜保管,或者实施招标、挂牌、拍卖来交付,这些都很特别。

机动车辆、船舶、飞机这些大宗动产物权,也是需要登记的。一来,是保障交通管理与安全的需要,二来,是财产所有权人保护自己的财产的需要。

——本条款将可能性、必然性综合起来了:“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两层意思的——“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是交付生效主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登记对抗主义或者其他形式的交付生效。

当然,动产的登记生效主义与不动产的登记生效主义程度有所区别,前者是可以在交付生效主义基础上再行登记生效主义,如购买小汽车者,在汽车销售商那里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是合同交付生效;然后,再到机动车辆登记处登记,然后发生登记对抗主义。而不动产登记生效,必须要在登记完成以后,才能取得完全的的物权。

不动产物权生效的权利推定,以不动产登记簿、产权证为准。动产物权生效的权利推定,除了其他证据以外,以交付的票据为准。如果没有票据,难以推定占有人的占有是否属于物权保护对象的占有;如果有票据,票据样式的不同,决定了动产物权生效的效力。如普通收据,这种形式使用得比较普遍,如果在民事协商环节里,双方比较可以通融;如果在法院诉讼时,占有人持收据作为证据,一般不予以支持,法院只认发票、银行票据之类的正规票据。至于银行票据,如本票、汇票、存折划账等形式,是动产物品交易货币流通的证明,此类证明法院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否完税则要找发票来证明。

二、动产物权生效的权利推定

1.动产物权生效的权利推定

动产物权生效的权利推定,不仅仅是排除他人占有的推定,而且还有消费维权方面的推定。如今,彩电、洗衣机、冰箱等家电更新换代很快,日积月累下来,产品说明书、发票就一大堆了,就到处乱放乱丢,等到维修服务人员上门维护时拿不出发票,那么,对不起,虽然是保修期内,一样要收取维护、维修费用,有的还另外收取上门费50元。此时,客户如果想退货就没门了。消费者协会的做法,对投诉者是认发票,没有发票的消费者可以不受理。

动产物权生效的权利推定,其效力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衰减,可一直衰减到模糊不清的状态。如张三有件祖传的价值连城的古董,李四突然主张此古董的所有权,官司打起来,法官就犯难,张三也犯难。李四要使出证据证实此件古董是属于自己所有,也是比较困难的。这是因为,时间久远以后,许多甚至全部证人已经不在人世,当时遗赠的东西不是古董,是不值钱的东西,可能是随便遗赠、随便分配的那种。当年一文不值的东西,如今已经价值连城,那可不得了。法院的推定,是按照物权法“先占权”来支持张三;如果法院要支持李四,要按照民事诉讼证据法、物权法“恶意占有”的条款来批驳张三。

2.动产交付的善恶之分

动产交付生效主义,确实是有自由主义的成分在内。但是,涉及到财产占有,可能会存在善意与恶意之分。本条款中,虽然没有涉及到这方面的内容,但在第五编第十九章“占有”中规定了这方面的内容。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是在动产交付中同时进行的,买受人以货币或其他形式获得动产的物权,出让人以货物或其他形式出让物权,设立和转让可以在短时间内完全。当然,上述“其他形式”包括了以币易币,以货易货,以及以证券易证券、以债券易债券等形式。

动产交付的规则,本身是有缺陷的。其缺陷在于,交付的过程、条件、环境、人事、情节难以直观反映出来,如洗黑钱的交付、商业贿赂的交付、贪污受贿的交付、挪用公款的交付、瓜分公有和公司资产的交付等,这就是恶意交付。其主要表现,是权钱交易。这里的“权”是官员所担当的职权,不是物权的“权”。权钱交易,就是官员以其公职的权力来为自己获取赃款、赃物,发不义之财。

无论如何,无论是善意交付,或者是恶意交付,总会打到蛛丝马迹的,总会水落石出的。判定了善意交付,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是恶意交付,就会保持物权的原样原貌;判定了恶意交付,则可以剥夺其恶意占有的物和物权。

在物权法讨论中,避免“使违法所得合法化”的命题,是贯穿始终的。如何保护善意交付,如何防止恶意交付,涉及到许多技术难题。中国的情形是如此,外国的情形也是概莫能外。这方面的论述,要等待到以后的条款解析中,作进一步的阐述。

三、动产交付在三大物权法系中的应用

动产交付在其他物权法系中的应用,系指动产交付在担保物权法系或者制度物权法系中的应用。

一般而论,动产交付在普通物权法系中的应用是最多最常见的。因为动产交易是日常工作生活中最多、最频繁、最常见的交易方式,并且普通物权法系就是一般财产权法系,动产交付原理也是最重要的物权公示原理之一,故任何普通物权法系和一般财产权法系必然涉及到动产交付原理。这种原理与物权规律,非常自然地影响到担保物权法系或者制度物权法系,被添油加醋地应用着。

从性质上说,各物权法系的应用特征如下。

1.动产交付在普通物权法系中的应用,是一种相对自由性质的应用。其以所有权中心论为基石,兼顾他物权和善意占有权的交付。因为没有担保债权法锁和很少有公共利益法律的约束,比较其他物权法系的动产交付,显然是自由了许多。

2.动产交付在担保物权法系中的应用,是一种半自由半限制性质的应用。其以担保债权中心论为基石,兼顾各种担保物权的交付,因为很少有公共利益法律的约束,比较制度物权法系的动产交付显然是自由了许多;因为有担保债权法锁的约束,显然是比普通物权法紧张了许多。虽然同归于民法体系,它却青出于蓝而胜于蓝。

3.动产交付在制度物权法系中的应用,是一种相对限制性质的应用。其以公共利益中心论为基石,按照一般流通领域、限制流通领域与禁止流通领域的特征,区分为外部的动产交付和内部的动产交付两套系列。即使是在一般流通领域,国有、集体企业的一些产权同样地划分了许多限制性范围,如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典当、出质、留置、转让,公益性财产不得随意抵押、转让,许多特定的动产不得抵押、典当、出质、留置、出租、出借、转让等等。从所有权制度上来说,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及其他公益事业所有制,本质上就是财产权信托制度,而且往往是两级的双重性的财产权信托制度。

在一般流通领域,全民、集体及其他公益事业所有制,往往也广泛应用普通物权法系或者担保物权法系中的动产交付规则。但是,这些所有制的工作人员为什么动辄得咎呢?因为除了要运用普通物权法系或者担保物权法系中的动产交付规则来检验以外,还需要“制度物权法系”中的一些动产交付规则来检验,凡是检验不合格的,就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3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

相关名词:【动产交付】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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