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80-1
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等特许用益物权的执法要点
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等特许用益物权的行使与执法要领如下。
第一板块:特别法的解读
特别法即经济法、专门法和行政法的规定,与普通法相对应,以政策物权的效力高于技术物权的效力。技术物权的效力以物权法的效力为主要标志。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制度,当该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条件一定时,寓于特别法中以所有制的区分来分清优先权等级,国有制优先于其他所有制。中国无论是采取计划经济或者是市场经济体制,都要遵从这一共同准则。
存在于特别法的基本原则,是在国家资源合理利用与配置的条件下应运而生的规则,主要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以有偿取得与使用为基本原则
以有偿取得与使用为基本原则,指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取水权人取得该项权利和使用该项资源,是在取得和使用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情形下,需要遵从的有偿使用的原则。
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矿产资源法规定,国有矿山是开采矿产资源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有矿山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
关于取水权的取得,水法明确了国家对国家所有的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实行取水许可证制度。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另行规定。农业集体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该特别法主要从所有制上来区分水资源利用和可利用的程度,利用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单位和个人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国家所有的水资源的,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证制度,执行有偿使用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领取水许可证;二是属于集体所有的水和水资源,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执行无偿使用的规定;三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禽畜饮用水,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执行无偿使用的规定。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
二、以国有企业开发利用优先和公共利益优先为基本原则
以国有企业开发和公共利益优先为基本原则,是宪法、特别法和普通法统一规定的基本原则,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等权利的取得和行使,同样地需要遵从这一原则。
1.国有企业开发利用优先的基本原则
宪法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家在社会主义初期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制度。
矿产资源法规定“国有矿山是开采矿产资源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有矿山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有企业优先探矿、采矿、取矿泉水的权利,是永久性的权利,不是临时性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来剥夺国有企业优先探矿、采矿、取水的权利。
按照最最简单的观点来解释,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由国有企业来勘探、开采是再也正常不过的事情。说国有企业有优先探矿、采矿、取水的权利,只不过是条件比较的说法。无论是按照国家惯例还是国际惯例,是按照新法惯例还是旧法惯例,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等权利的取得和行使,法律都是赋予国有企业以优先权确定无疑。
国家所有的国有企业有优先权,集体所有的集体有优先权,个人所有的个人有优先权,这才是公平合理的资源配置制度。假若不如此循规蹈矩,整个物权制度和经济制度就会乱套,除了混乱、腐败还是混乱、腐败。
2.公共利益优先的基本原则
公共利益优先的基本原则,基于水利和水患两种可能性的考量,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水资源,不得不将公共利益放在首位。这就意味着违背公共利益的取水权应当被中止。
水法第1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一切用水行为,均以此为基本原则。
正常情形下,国家不能剥夺单位和个人的取水权。但在公共利益需要面前,国家是可以权衡轻重权衡利弊,限制或者剥夺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权。这种道理,一如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而限制或者剥夺单位、个人的土地使用权的道理是一样的。
水法第4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取水、截水、阻水、排水,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水法第25条规定,开采地下水必须在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实行统一规则,加强监督管理。在地下水已经超采的地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并采取措施,保护地下水资源,防止地面沉降。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5条规定,公益事业用海40年。仅次于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50年的使用期。
总之,特别法中关于公共利益的保护,具有最高一级的优先权。
第二板块:物权法的解读
物权法将单位、个人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定位于用益物权,这个本身就富有新意。当然,我们还可以根据物权法的一些法理顺藤摸瓜,一个一个地找出他们的物权关系。特别法以所有制为主要立法依据,普通法以所有权为主要立法依据。两种法律的侧重点不同,解读的方法也就不同。
如果细分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的物权关系,不难发现,它们是可以区分几个等级的:(1)国家专属所有权,指在国家领土主权、领海主权和海域专属经济区取得的矿产资源专属所有权;(2)国有企业的国家信托所有权,指国家投资和利用国有企业并进行全权代理的亚类所有权;(3)国家专属用益物权,指被国际组织指定在对于公海、毗连经济区取得的共有或者单有的没有处分权的用益物权;(4)国有企业的国家信托用益物权,指国家投资和利用国有企业并进行全权代理的亚类准用益物权;(5)普通企业的普通用益物权,指一般单位与个人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与途径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6)非生产经营类单位、个人占有、使用的取水权,为用益权。(7)非生产经营类单位、个人使用的取水权,为单一使用权。以上7个等级,是简要的划分,特别法和物权法没有细分物权等级,但物权法的物权关系的一些法理基础,已经提供了细分的技术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三大权利,是建立在国家所有制和国家所有权根本制度上的划分。具体到取水权,按照西方国家的水资源制度是“两分法”,有公有即国有的水流水域海域和私有即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水流水域;按照中国国家的水资源制度是“三分法”,有公有即国有的大水流、水域和海域和集体所有、个人所有即单位和个人所有的小水流、水域。本文反复地提到三种不同形式的水资源利用问题,已经说明了取水权是三种形态。与其他的物权法解读一样,主要解释在国家所有制和国家所有权根本制度上的取水权,其他的解释意义不大,因此而省略掉了。
一、信托所有权人优先取得与使用的基本原则
信托所有权人是受托人全权代表所有权行使事权、财权、管理权和物权的贴近权利人。信托所有权人是受命于同时受制于所有权人另类所有权人,通常称之为全权代理人。信托所有权人相对于用益物权人,有着相对的优先权。
在中国,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的权利授信于信托所有权人,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国家的信托所有权,另一种是集体的信托所有权。其原则是,属于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水资源(包括地下水、矿泉水资源),信托所有权人是国有企业,属于集体所有的水资源(地下水、矿泉水资源除外),信托所有权人是集体企业。
信托所有权不是所有权,也不是用益物权,其权限是类似所有权,高于用益物权,是居于两者之间的亚所有权、准所有权。
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水资源由国有企业来探采,或者属于集体所有的水资源由集体企业来探采,这是最正常不过的事情。假若不是如此,反倒不正常了。这与反垄断法中的“垄断”根本不是一回事。假如“垄断”一词能够成立,那么,全世界每个所有权人和信托所有权人都是“垄断者”,都是“反”的对象了。这不是荒唐到极点了吗?
二、技术物权与政策物权相联结的基本原则
严格说来,物权法中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等权利的取得与行使,是从特别法中移栽过来的几棵小树苗。很显然,解读物权法这么几个条款,只能是认识到它们到底是属于所有权,还是用益物权,以及处于什么样的物权保护地位。
凡是属于自然资源类的物权,必然牵涉到政策物权层面,必然联结到经济法、专门法和行政法的更高层面上来,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当然也属于自然资源类的物权,当然也不例外。
确切地说,技术物权与政策物权相联结的基本原则,是以政策物权为主、技术物权为辅的原则。当然,不是说政策物权没有技术含量,而是在物权关系方面不太注重。政策物权中没有用益物权的概念,对于物权方面相对模糊一些。政策物权是专业性物权,条款设置周密,目标指向、侵权责任明确,这就决定了政策物权的适用程度和法律效力高于技术物权。这是其一。其二呢,政策物权属于特别法,其法律效力普遍高于普通法,这也决定了政策物权的主导地位,技术物权的辅助作用。
技术物权与政策物权相联结的基本原则,是以政策物权为主、技术物权为辅的原则。这一点认识清楚了,是不是可以说技术物权可有可无了呢?回答是否定的。众所周知,民法、物权法是为民间人士唱戏搭台的,是单位、个人维权的重要法律救济渠道。如果没有这个渠道,光靠行政诉讼来民告官,那有多麻烦呀!尽管物权法没有特别法规定得那么仔细,然而,运用物权法的法理工具和民诉工具,也是可以方便民间、私人维权的。
依当前的法律架构而言,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等权利的取得与行使,为民间、私人预留了维权的空间。目前的此类政策物权确实存在许多漏洞,确实需要完善公平机制,涉及到工矿业的争议远比农业方面的争议多得多,完全理顺公权与私权方面的平衡,需要一个过程。无论如何,在相关法律指标未废除之前也只能维持现状。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23条
相关名词:
〖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等用益物权〗
字数: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