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竞技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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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70-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70-1

用益物权人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法定义务

一、基本理念

一般规则: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法定义务。任何单位与个人必须遵守自然资源利用制度,不得干扰、破坏自然资源利用制度,不得以不行使权利或者未获得利益为由拒绝履行各种法定的义务,否则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用益物权人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义务,是以法定的义务为主导、意定的义务为补充的整体性义务。法定义务的法律强制力、约束力和其他诸种法律效力,全部优于意定的诸种法律效力。这是中国物权法的一大显著特点。

用益物权人遵守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法定义务,指遵守特别法专门法的法定义务和物权法的法定义务的统一的既定义务。这是“自然资源使用制度上的规范与制衡”方面第一类责任人,是执法守法的重点对象。

按照物权法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用益物权人在行使占有、使用与收益权利的时候,需要接受所有权人、法定要件的双重限制,需要履行与权利相对应的义务。按照特别法专门法权利与责任、义务相对应的原则,用益物权人必须遵守用途管制制度环节上的规范,在物权的取得、行使、变更、转让与消灭程度上,在合理有效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整个过程中,必须对所有权人信守合同,信守诚诺,履行义务。

用益物权人遵守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法定义务,不同于一般的法定义务,因为用益物权的特殊性和自然资源的特殊性,权利人所履行的义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对于中国政策物权体系和技术物权体系而言,最大的限制对象莫过于自然资源的用益物权。众所周知,这种物权是永远定格化的,无缘升级为所有权。自然资源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不是财产共有人,而是各自独立的财产权人。

所谓“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的规定”,指合理利用资源的具体义务人遵循“谁利用,谁负责”的原则。

虚用权利、滥用权利和环境污染,已经成为现代社会自然资源利用上的三大公害。

宪法、土地管理法等300多部自然资源的法律法规都十分重视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旨在消除自然资源利用上的三大公害,对于用益物权的义务规定得非常仔细。对于同一类型的物权进行高强度、高密度的规范,这是史无前例的,充分说明了自然资源的特殊属性决定了合理开发利用的特殊性。

一本名为《土地法律小全书》的专业书籍,收录了2007年3月份以前出台土地的法律、法规共220部(约占全国法律、法规、条例、条令、规章制度的22%以上),分为“综合”、“规划与耕地保护”、“土地权利与登记”、“土地利用”和“土地监察与法律责任”五大内容。其中,“土地利用”的政策物权方面占有91部法律法规,几乎相当于220部总量的1/2,约占全国法律法规的9%以上。从这些大量的法律法规中,主格调是突出国家和集体的权利,同时重点规定用益物权人关联性的责任与义务。

用益物权人履行义务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二、一般分析

1.自然资源的特殊属性决定了合理开发利用的特殊性

土地、河流、海域、矿产等重要的自然资源,是人类生产生活最重要的必需品,也是经济社会赖以发展的基石。但这些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相对稀缺性、匮乏性、贵重性、用途特殊性等固有特征。因此,要求用益物权人格外珍惜自然资源的使用与利用,不能虚用、滥用权利,不能因自然资源的利用造成环境污染,不能抛开所有权人的管制胡作非为。

虚用权利,就是占有人取得使用权后人为地荒废土地资源,使得资源不能发挥应有的效用。

滥用权利,就是占有人取得使用权后,野蛮地开发利用资源,造成自然资源的过度浪费、环境污染,对自然环境、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起着毁损、破坏的作用。

2.自然资源的特殊性决定了不动产用益物权的特殊性

各种自然资源的权利与动产交易和其他不动产交易所取得的权利有很大的不同。对于动产改定、交易而言,只要通过货币交换或者物物交换便可取得动产所有权。对于建筑物、构建物而言,也可以通过登记改定、不动产交易等手段取得该项不动产的所有权。但各种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不是随便可以买卖得到的,权利人只能以一定的方式获得此类自然资源的用益物权,且不能超越所有权人之上擅自滥用其权利。

不动产用益物权的特殊性在于各种自然资源物权的定格化。以土地为例,用益物权人哪怕花再多的钱,使用的时间再长,也顶多只能在用益物权中兜圈子。就这一点而言,公有制国家与私有制国家有关本质上的区别。不过,虽然私有制国家是承认私人可以拥有土地所有权,而在公法的严格限制之下,许多私有制之土地所有权也变成了虚权。

3.自然资源的特殊性决定了不动产用益物权限制条件的特殊性

所有权限制论和用益物权限制论是现代文明社会进化的结果。在此之前占统治地位的是“所有权绝对论”、“用益物权自由论”。自从现代第一部民法典问世以来,人们颠覆了传统的物权理论,发展新的物权理论。两者主要是针对不动产的,即主要是针对自然资源的权属问题的,即主要是针对土地、森林、河流、矿产等自然资源的。

各种自然资源的权利,即以“公法”对“私法”进行大范围的限制,缩小私人的权利并扩大他们的义务范围,这并不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专利,其实在资本主义国家也很盛行,只不过是程度不同而已。

4.自然资源的特殊性决定了以土地用益物权为中心履行义务的特殊性

土地资源与其他自然资源相比,除了他们共有的特征以外,还有几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土地的用途可以长久化、多样化和利益升值的最大化。并且,河流、矿产、森林等重要的自然资源也是对于土地有着天然的依附性的。

所有不动产用益物权的权利义务,与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权利义务发生或多或少的联系,因此,自然资源的特殊性决定了以土地用益物权为中心履行义务的特殊性。

土地用益物权的义务,总的来讲,或者说多数时候,不是单方面的义务,而是与所有权人、监管权人、统辖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共同履行的义务。就是说,土地用益物权的义务是关联性的义务。

5.自然资源的特殊性决定了用益物权人“专地专用”和“合理利用”义务的特殊性

用益物权是在他人的不动产上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三项权利。在中国,多为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自留地使用权、四荒地使用权,以及依法行使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特许权。用益物权人于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义务。根据土地的权利和土地用途来履行相对应的义务,是一贯制的既定方针。

用益物权人利用土地的共同原则之一,是“专地专用”和“合理利用”制度。

用益物权人应当保证既不浪费、毁损土地,也不擅自挪作他用。土地管理法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使用土地的单位与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有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6.自然资源的特殊性决定了此项用益物权取得和行使义务的特殊性

用益物权人取得物权,必须执行一套法定的程序。不是任何人任何时候都是可以随便取得此项特种权利的。即使取得了该项权利,也是不可以随便滥用和弃权的。因此,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属于特种物权的取得与行使。

用益物权人的义务远远重于权利。不仅仅是义务的种类很多,且将他们行使权利也当作一种义务。如土地承包权人取得承包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取得建设土地,嗣后长期搁置、荒废不用,就是既不行使权利,也不履行义务。对于这一点国家有权取消其使用权,没收土地归他人使用。目前中国的有关法规规定了建设用地两年内不使用的,政府有权收回土地,并对使用权人实施罚款等经济制裁。并不排除以后将此规定扩大到其他土地使用权上来。俄罗斯土地法就规定了土地所有人两年内不使用土地的,政府或者自治组织有权没收其土地使用权。

7.自然资源的特殊性决定了以专业化合理利用义务的特殊性

农村土地承包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产资源利用权等权利,以其专业化的面孔出现在世人面前。很显然,该项义务是带有专业化性质的专门义务。

以矿产资源利用权的专业化义务为例,涵盖了以采矿权为中心的一揽子专业化义务。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保障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成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损失破坏。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遭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自然资源合理利用是个系统工程。由自然资源用途和物权价值上的特殊性,派生出权利和义务的特殊性。其中专业化义务的特殊性,为其一个代表符号。

用益物权人首先应当了解和履行政策物权、技术物权上的义务。在享有权利的时候应当不虚权、不越权、不专权,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积极地履行义务,保护好、利用好自然资源。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20条

相关名词:

〖自然资源利用制度的规范与制衡〗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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