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竞技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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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67-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67-1

自然资源利用制度与用益物权的异同点

一、基本理念

自然资源利用制度与用益物权的关系,指的是用益物权主要存在于自然资源利用制度之中,自然资源利用制度为用益物权开辟了通道,从而形成新型的、特别的物权关系。

用益物权是由所有权制度包括用益物权制度决定的物权类别,而自然资源利用制度却是由所有制制度决定的物权类别。自然资源利用制度重点在于确认与保护自然资源所有权,确认与保护自然资源用益物权是为其次。某些自然资源所有权可能依靠自然信托资源所有权而存续,但不一定依靠自然资源用益物权而存续。为了充分发挥物的效用或者努力做到“物尽其用”,自然资源所有权人才根据需要和可能下放一些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才成就了自然资源用益物权。

自然资源利用制度与用益物权的关系,以及自然资源利用制度与用益物权的异同点,我们只能从宏观物权法、当代物权法中作出正确结论,不能从微观物权法、古代物权法中作出正确结论。

由于现行的中国物权法更多的关注微观物权法、古代物权法,较少关注宏观物权法、当代物权法,省略了许多关键性的内容,我们往往是只能从中了解到一些侧面。要全面了解现行物权法的真谛,我们得运用扇形思维来深入细致地了解自然资源利用制度与用益物权的异同点。

法律关系上,自然资源利用制度与用益物权的关系,就是制度物权法与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的法律关系。制度物权法的法律效力决定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的法律效力。

总体上,对于自然资源用益物权人而言,适用于“法无明文规定不实行”,用排除法最大限度地排除自然资源用益物权人的非法占有、非法取得和非法变更、非法转移自然资源利用权,如随意违反土地规划、改变土地的用途、将农用土地改变为建设用地等,有些是法律规定了的,还有一些是法律没有规定的;如有些未利用地、荒地的权属没有明文规定,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实权还是虚权也没有明文规定,但集体经济组织任何人也无权擅自买卖土地是明文规定了的。对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人(这里指的是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人),不适用于“法无明文规定不实行”,用概括法来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护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人。如物权法第9条第2款规定“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就是采取这种概括法。虽然目前中国仍然决定了国家、集体两种自然资源所有权,但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才是实权,集体自然资源所有权不能同日而语。

物权关系上,“所有权中心论”或者“所有权保护主义”是一个法律宗旨与基本原则。这种法律宗旨与基本原则在私有制社会中非常见效,在公有制社会效果更加显著。自然资源用益物权或者说不动产用益物权,最准确的表述是“自然资源的他主利用权”或者说“不动产的他主利用权”。自然资源利用制度决定了这种物权关系不仅仅是民事主体的物权关系。

更有甚者,公事主体的物权关系是起领导作用的物权关系,其决定了一般流通、限制流通和禁止流通领域之各种物权关系的走向,决定了民事主体物权关系的受限制程度。公事主体的物权关系与民事主体物权关系,在特定情势与条件下可以实现混合或者耦合、集合,但可能会改变所有制的物权关系。就是说,物权关系不仅仅是由所有权关系决定的,更大程度上是由所有制关系决定的。国家、集体这两种特定的物权关系人,在一般流通领域均可以民事主体规则实行,但在限制流通和禁止流通领域需要以公事主体规则实行。如土地所有权禁止抵押就是典型一例。

国家、集体这两种特定的物权关系人本质上是制度信托所有权人,但他们的企事业单位往往是以普通物权关系人的面目出现。特别是集体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自然资源的物权关系是很容易混淆的。

法锁关系上,对于自然资源设定抵押权等担保物权的主要权利人应当自然资源所有权人,而不是自然资源用益物权人。自然资源所有权人能够做到的,自然资源用益物权人不一定都能做到;相反地,自然资源用益物权人能做到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人能够做到。自然资源用益物权人下放权利或者与他人共享权利,以及抵押权利或者转让权利,需要征得自然资源所有权人的同意;相反地,自然资源所有权人下放权利或者与他人共享权利,以及抵押权利或者转让权利,不需要征得自然资源用益物权人的同意。

社会关系上,自然资源利用制度就是力图平衡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社会关系的内涵与外延是无限放大的。自然资源利用的法律关系、物权关系、法锁关系及其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等,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或者说是社会关系上一些表现形式。更有甚者,社会关系要调整财富关系、劳动关系、分配关系和整个社会的福利关系。其中,自然资源的合理配置、合理利用等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环。

二、相同之处

1.自然资源利用制度主要就是指用益物权制度

自然资源利用制度,除了国家或者集体的信托所有权人使用制度以外,就是用益物权使用制度。

自然资源利用制度,基于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就是效益型用益物权制度,属于二级占有、使用与收益,并与所有权中的一级占有、使用与收益形成耦合或者聚合、集合的物权制度。尽管专门法、行政法和民法通则中未使用效益型用益物权的概念,仅仅规定使用权的概念,并不能否定“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主要就是效益型用益物权制度”的客观事实。

自然资源利用制度,基于自然资源无偿使用制度,就是就是享用型用益物权制度,属于二级占有、使用与收益制度,并与所有权中的一级占有、使用与收益形成聚合的物权制度。尽管专门法、行政法和民法通则中未使用享用型用益物权的概念,包括未使用地役权的概念,仅仅使用使用权的概念,并不能否定“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就是享用型用益物权制度”的客观事实。

2.自然资源利用制度与用益物权制度的关系是基本对应的法律关系

自然资源利用制度与用益物权制度的关系,就是称呼不同而权利义务相当的法律关系。自然资源使用制度中从来没有“使用用益物权”的概念,只是用使用权代替了用益物权而已。用益物权实际上是个概括性的概念,物权法本编包括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四大部分,称呼上并不称之为“土地承包用益物权、建设用地用益物权、宅基地用益物权和地役用益物权”,其中心词全是“使用权”的术语。

自然资源利用制度与用益物权制度的法制基础是一致的,都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之上,并使之服务于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法律规范。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和空间资源等资源与用益物权制度相对应。两者之间,总的来说,都相应地规定了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两大类别。

三、自然资源利用制度与用益物权的不同之处

1.特别法与物权法的规范方法途径不同

特别法以专门法对于某一门类进行专业对口的系统性规范,每部法律都有对应的侵权责任条款细则,威慑力均较强;物权法对于自然资源用益物权进行概括性规范,并以地役权来进行补充,但省略了侵权责任条款细则,威慑力均较弱。

自然资源利用制度主要是属于经济法、专门法和行政法政策物权规定的范畴,其政策物权的门类众多,相当仔细,与之直接相关的的制度还有自然资源权属制度、用途管制制度、资源税收制度、侵权责任制度等。然而其物权法理基础薄弱,需要利用物权法来协助解决一些疑难问题。其中地役权和用益物权的集中规定,对于它们的政策物权是个补充规定。

2.特别法与物权法的规范范围角度不同

特别法规范或调整自然资源利用制度,大多数法律是以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权属为中心,将与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制度、使用权制度、利用权制度、作用权制度四大制度捆绑在一起进行规范的,少数法律单列自然资源使用制度,取材角度和规范角度相对完整一些。物权法的用益物权部分,省略了自然资源所有权的规定,将自然资源所有权简略地移转到所有权部分。

特别法规范或调整自然资源利用制度,以保护公有制权益或者公共利益为主要脉络,不仅仅专指用益物权的使用部分,而且还包括国家所有权和国家制度信托所有权、集体制度信托所有权的使用部分。该项使用权,包括一级使用权和二级使用权在内。物权法基本格调是将保护公有制权益与保护私有制权益合并解决,同等对待,自然资源用益物权仅指用益物权的使用部分,不包括国家信托所有权、集体信托所有权的使用部分。

3.特别法与物权法的法律效力不同

一是法律条文的侧重点不同,法律效力各有千秋。就自然资源利用制度的单一品种而言,特别法规定得相当专业而比较仔细且效力显著,物权法的效力范围不及特别法的效力范围。但是,物权法以综合的规定来描述自然资源的用益物权,而且法理基础比较独特,有一套支持民法学上的物权确认与保护制度,并且还可以将某些行政诉讼案件移转到民事诉讼案件中来,方便弱势者和其他维权者维权,这种效力是可以相对独立的软实力。

二是法律等级不同,法律效力自然就不同。在同一类别的自然资源使用制度中,特别法自然优先于普通法,经济法、专门法、行政法的效力优先于物权法,亦即制度物权法优先于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然而,特别法没有规定的,物权法可以独自发挥自己的效力。譬如,关于用益物权、地役权法律概念的规定,特别法没有的或者很少规定的,物权法以用益物权的方式给予补充,并可独自生效。

综上所述,特别法中的自然资源利用制度与物权法自然资源用益物权制度,是相辅相成、优势互补的统一的社会主义制度。每个公民应当全面系统地了解和遵守这一整套法律制度,不能凭借自己的好恶程度来确认对象。

尤其是值得一提的是,物权法也是一件良好的民间维权、诉讼工具,对于自然资源用益物权方面的维权有其独到的功效,甚至于与民法通则、合同法相比毫不逊色。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19条

相关名词:

〖自然资源型用益物权〗〖自然资源利用制度与用益物权的关系〗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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