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竞技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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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15-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15-1

等额享有与单个等额享有

一、应有份额的推定

应有份额的推定,指按份共有份额的法理逻辑推定。原则上,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视为等额享有。前者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前提下将出资额大小多少作为按份共有份额的法理依据,后者是将不同出资财产不能确定出资额前提下视为等额享有的法理依据。需要重申的是,此处仅仅从所有权制度进行性质推定,不从所有制制度进行性质推定。

此项规定,由所有权关系法、数理物权法、逻辑法、经济法规范与调整。应当注意的是,按份共有份额不能完全与分割财产划等号,毕竟是两个不同的物权概念。

应有份额推定的目的,在于维护基本的公平正义,在于分清非均等的按份共有份额和均等的共有份额,从而界定各共有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同样地,动态环境条件下的应有份额的推定,首先是尊重共有关系人意思自治主义的意愿,其次是由法理逻辑推定。需要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所有权和机动车辆所有权出资以后,应当由个人所有权变更为按份共有人的产权登记生效。

所谓应有份额,是根据共有人出资额占共有人总出资额的比例来衡量的:(1)共有人出资额占共有人总出资额的比例,与共有人应有部分的所有权、连带权利和连带义务、连带责任发生紧密联系,并一直坚持到共有关系的终结时为止。(2)通常共有人出资额占共有人总出资额的比例,是共有关系刚成就时的启动资金的比例。在此之后个别的垫资、垫付、垫底等项出资,一般视为共有关系内部的借支,不作为出资额对待,也不与应有份额挂钩。(3)如果个别共有关系人的中途垫资、垫付、垫底等项出资,对于巩固发展共有关系确实发挥了关键性作用,那么,此项特殊需要和特殊特殊效应的中途“出资”,经共有人一致同意,也可以与应有份额挂钩。(4)共有人出资额占共有人总出资额的比例大小,以及共有人应有份额的多少,刚刚开始时就须经全体共有人讨论通过;如果约定通不过,单个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视为等额享有。”(5)需要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所有权和机动车辆所有权出资以后,应当由个人所有权变更为按份共有人的产权登记生效。以出租形式出资的,顶多只能算作准共有关系,不能算作正共有关系。(6)共有关系的应有份额,是出自经济学范畴,不是出自物权法学范畴,更不是出自政治学范畴。它是把共有所有权的物权价值折算为经济价值,然后将权利和义务进行经济量化的比例关系。我们不能应有份额曲解为“几分之几所有权”,只能讲“几分之几的应有经济份额”。另外,政治学也不讲“几分之几所有制”,只能讲“几分之几的应有经济份额”。

众所周知,共同共有关系的应有份额,全部是“等额享有”的应有份额,因此在法律上和理论上无须赘述。我们的工作重点,仍然在于注意变更、变态、变种、变异和混合的共有关系。在动态的情势下,按份共有关系转变为共同共有关系,或者共同共有关系转变为按份共有关系,这都是说不准的。

二、等额享有及其分类

1.等额享有

等额享有,是共同共有或者共同享有份额、均等享有份额的别称。其与按份享有相对,是按份享有的变更形式,是对于按份享有的反推定。其一般是在否定按份享有的情势下才使用这种词汇。单个等额享有和全体等额享有,均属于等额享有。

应当说等额享有不是正宗的共同享有或者平均享有。因为等额享有是从按份共有中反推导出来的,从理论上到实践上都是不如共同享有或者平均享有那么纯正。正宗的共同享有或者平均享有一开始是明朗的。等额享有是从按份共有中反推定出来的,理论上是否会发生误差也很难说。况且,单个等额享有背叛按份共有,有时候会遭到其他共有人的质疑与反对,使得其中途而废。然而,正宗的共同享有或者平均享有本身是明朗化、扁平化、平整化的共同共有关系体制,自始至终一以贯之,也很少发生争议和背叛共同共有关系的,左右摇摆现象是很少发生的。

所谓等额享有,这里指的是共有人的出资额和应有份额不明朗情况下,所作的按份共有关系性质推定出来的结果,是对于“单个等额”和“全体等额”的总括。

其中,“全体等额”实质上相当于全体共同共有关系的另类说法,只不过是没有明说而已。某些形式的等额享有只是部分地增加或者减少共同共有关系的成分,某些形式的等额享有可能会全部一致地增加或者减少共同共有关系的成分,某些形式的等额享有完全构成了共同共有关系。因此,等额享有不完全等于共同共有,却有“共同共有化”的多种形式与表现。

共有人的出资额和应有份额不明朗的情况有:(1)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出资额和应有份额没有约定的;(2)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出资额和应有份额约定不明确的;(3)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出资额和应有份额不明朗因素于中途(中后期)发生反响等等。其中,第(3)种情况的出现,先期是出资额和应有份额是明朗的,共有关系进行到一定时候,有的共有人增加出资了、有的共有人没有增加出资,或者是有的共有人增加出资太多了、有的共有人增加出资太少了,打破了了常规。共有人一致认为,需要对于这种特殊情形进行特殊处理,对于按份共有关系作进一步的再甄别、再判断、再鉴定、再推定,从出资额优选法中再筛选出合格的、准确的共有关系对象,确认和保护共有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现行的等额享有的情形,于物权法中只讲所有权人的等额享有,没有讲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的以及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信托物权的等额享有,更没有讲所有制决定的等额享有。所有这些需要融会贯通,举一反三。

需要说明的是,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不光是针对他物权人的,而对于自物权人更加重要、更加有益。如共有人分得一套住房,这是使用权了;该共有人将房屋出租谋利,这是利用权了;该共有人将房屋出借不谋利,这是作用权了。这样的例子很多,如企业的承包制,不但可以改变共同共有的性质,也可以改变按份共有的性质,甚至于还可以将这两种共有关系混合起来,将按份享有与等额享有混杂起来。

等额享有,分为“单个等额享有”和“全体等额享有”两种类型,分述如下。

2.单个等额享有

单个等额享有,是依据按份共有关系的特殊性作出的性质推定。该项推定,是对于个别特殊情形共有人负责共有成分性质推定,对于其他共有人暂时不负责推定。这就形成了一种另类共有制形态:整个共有关系圈子是按份共有的,却有个别人或者少数人只能算作共同共有性质的。

其发生的特殊情形有:

其一,当一方共有人的按份共有已经确定,另一方共有人的按份共有不能够确定时,对于不能够确定的共有人作单个的、特殊的推定处理,形成单个等额享有。

简单比方:甲乙丙丁4个村民合伙开挖鱼塘搞养殖场,甲出资5万元,乙、丙各出资2。5万元,丁出5亩承包的水田用于合伙建设鱼塘。前3名合伙人的“按份享有”的权利确定下来以后,最后1名出的土地使用权,因为农村土地不能自由买卖,也不好计价,只能是由4个合伙人一同约定丁的应有份额,大概份额可以这样约定:10÷4=2。5(万元),丁占1/4的应有份额。其他份额是:甲占1/2的应有份额;乙、丙各占1/4的应有份额。这种做法是从已经出资的总额拿出来作算术平均数,对于不能够确定的共有人作单个、特殊的处理。

本例子的4个共有人,甲乙丙3个共有人是出钱的,丁1人是出物的。前3人的按份共有关系是约定的,后1人的按份共有关系是推定的,形成了“约定+推定”的杂交模式。尽管乙丙丁3人的应有份额均为2。5万元,是等额的,但前2人与后1人之间的等额性质还是有一定差异的,毕竟“约定的等额”与“推定的等额”是两种不同的意思自治形式,后者处于弱势,应当提高到同等保护的位置上来。

其二,当一方共有人的按份共有关系已经确定,另一方共有人中途入伙,按份共有关系不能够确定时,对于不能够确定的共有人作单个的、特殊的处理,形成单个等额享有。

譬如,ABCD四个人合伙开了一间工厂,A出资50万元,B、C各出资15万元,D出资20万元。他们出资的份额已经确定。

5年后,他们准备引进一项新型实用发明新技术专利来壮大企业实力,并与某研究所谈妥,企业不向研究所交专利使用费,研究所以该项专利作为入伙的资本。经过专业会计机构的清产核资,该企业的不动产和动产资产规模合计已达300万元。原有的四个共有人,加上研究所E共五个共有人,进行单个的、特殊的等额享有处理。用算术平均数的方法求得E的“出资”应有份额是:300÷5=60(万元),占合伙关系人“出资”应有份额的1/5。

由于合伙人E是中途入伙的共有人,入伙时已经占有ABCD四个人的份额,因此,需要对于他们4人的份额进行按比例的削减。调整后的份额是:A=300×50%-(300×50%)×20%=120(万元),占份额调整后的40%。依此类推,与此同时,调整后的份额,B、C、D三个合伙人各自的份额均减少1/5。

注意:如果中途有共有人退出关系圈子而减少了共有人,也需要对于原来应有份额进行调整,一起共同将失去的份额按比例增加到每一个共有人的份额上去。

其三、某些按份共有的关键财产、重要财产或者核心财产当作了共同共有财产对待,当个别按份共有人因特殊原因退伙分割这部分财产时就当作共同共有财产对待了,于是就出现了单个等额享有的情形。

按份共有关系中一旦发生变更、变态、变种、变异和混合的共有关系的情形,有可能发生单个等额享有的情形,将按份享有与等额享有混杂起来,需要我们作深入细致的性质推定与份额推定。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04条

相关名词:〖共有关系性质推定〗〖共有关系性质的第二层推定〗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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