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竞技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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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98-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98-1

共有物分割权

一、基本概念

1.定义

共有物分割权,是共有人之间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行规、约定,对于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确定一定的分割方式,进行随机性分割的相应的权利。该权利依主客观要件的成立而成立,其分割权的自由度须受一定范围与程度上的限制。共有物分割权的设立与行使,前提条件是需要依据重大理由律或者充足理由律的相关要件。

此项专项规定,一般由所有权(共有权)关系法、债权关系法、侵权责任法规范与调整,而集体共有制主要由所有制关系法规范与调整。一般适用于约定优先原则,无约定时依法分割,并且适用于损害赔偿原则。

原则上,法人地位的共有物分割权需依法律规定从严行使,非法人地位的共有物分割权需依约定或者多数人决定相对自由行使;对于不动产等重大、核心财产的共有物分割权需严格控制,对于一般财产、小额财产的共有物分割权需依约定或者多数人决定相对自由行使。即依据共有人约定分割的原则、依法分割的原则和损害赔偿的原则进行行使与限制。

共有关系存续期间要保持所有权关系、使用权关系、利用权关系、作用权关系的完整性、可靠性、稳定性,原则上没有特殊情况发生是不得分割共有财产的,故共有物分割权一般只能针对性地对于特定的共有人、特殊需要、重大理由和特定条件下的行使,每个共有人不得滥用共有物分割权。行使共有物分割权不当,或者因分割共有物对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物权法第99条明确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上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这里概要地规定了可分割与不可分割的财产、可以请求分割与不可请求分割的共有人,以及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下一条款规定了分割方式。

所谓约定,是指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的财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约定。某些共有物是维持共有关系的重要财产、核心财产、关键财产或者是专控财产、大额资金,必须加以严格控制,关于是否可以分割的约定,理应采取“一致决”的把关措施,由大多数共有人作出科学而合理的决定。共有关系存续期间,约定不得分割的共有物不得于中途进行分割或者选择性分割。没有约定的可以分割,但也不是一定可以分割,关键在于要公平合理,不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所谓共有物分割,指的是劳动分配关系以外的财产关系的分割。确切地说劳动分配只是分配,不是分割,但虚高、极高的工资、资金、福利与实物分配并对于共有关系产生很大影响的过度分配就等同于财产分割。通常,共有物分割包括实物分割、变价分割、折价分割和股份分割等几种形式,一般是在对于特定情势下和特定的共有人以相应的分割权,并不得以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行使共有物分割权。

2.要义

基于维护共有关系及其财产安全大局考量,一般情势下共有义务人是不得随意退出共有关系和请求分割共有财产,这就是“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含义之所在,也是第一要义;

某些共有人出于自己的事由、出于重大理由律或者充足理由律而分割财产,应当承认其共有物分割权,这就是“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含义之所在,也是第二要义;

共有关系一定时,某种共有人某种时候某种原因分割财产是随机性的,中途突然请求分割财产而没有合约约定,在是非曲直面前和在共有关系人权利义务面前,总要寻求相应的处理办法,这就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上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之含义之所在,也是第三要义;

共有关系人中途退出共有关系圈子或者分割了重要资产,提前实现了自己的共有财产分割权,挤兑了他人的共有权,理应承担一定的义务甚至于特定的责任,这就是“因分割对其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之含义之所在,也是第四要义。

如此这般,每个共有关系人从中找到了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点与切入点,使得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在动态平衡中得以相对地圆满完成。整个条款所表达的中心思想,是共有物分割权人意思自治主义、权利与义务动态平衡主义,体现了民本主义的物权价值观,法定的严肃性与意定的可靠性都得到了充分的表达。

共有物分割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者规范、限制、行使、调整,是随机性发生、不确定性因素很多和无规律性可循的一类严格控制的权利,属于传统的普通物权法的范畴,根本上仍然是民事意思自治主义的作派,没有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那样容易作出硬性规定或者强制性规定。对于约定和约定后的调整,以及没有约定的实行,物权法只能是作出一个指导性的概要规定,就是用折中主义的办法来进行相对的平衡。

共有物分割权的物上请求权,是变更共有关系的特殊的物权请求权。依物权法理而言,按份共有人的自由度大于共同共有人的自由度。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属于其应有份额并享有分别所有权的权利,但以不损害其他共有人权益和为多数共有人同意为前提条件。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也可以请求分割,如夫妻离异、家庭解体时,夫或妻的任何一方,可以将平时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变更为分别财产制,请求分割属于自己份额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二、分割类型

共有物的分割,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1.硬实力分割与软实力、无实力分割;2.重大理由分割或充足理由分割与利益导向分割;3.战略战术的分割;4.实物分割与价值分割;5.物权分割。

问题在于,要平衡个人分割与全体分割的利益关系、重大理由分割与充足理由分割的关系、长远分割与眼前分割的关系、正常分割与特殊分割的关系、约定分割与未约定分割的关系,分割重要财产与分割一般财产的关系,尽量做到每个分割权人的权利与义务趋于平衡或者圆满状态。根据具体情况,提前或者单独分割财产的当事人,如果因不当分割而导致其他共有权人经济损失的,应当对其他共有权人进行经济补偿。

所谓重大理由分割,对于没有约定财产分割而请求分割的情形,就是依据重大理由律的法理逻辑来进行分割,意指共有人重大变故、实际困难、不可抗力因素、天灾人祸、关系破裂等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导致该共有人不得不将自己应得份额、配额的个人占有权兑现成个人财产,这是合理合法的行为,理应得到法律的认可和及时的解决。

所谓充足理由分割,对于没有约定财产分割而请求分割的情形,就是依据充足理由律的法理逻辑来进行分割,意指共有人满足约定的各个条件、并且体现为个人财产权确系分割之必要而主动提出的分割共有财产的请求,但不以重大理由分割为要件。如共有关系中闲置资金过多、共有权人的个人收入偏低或者个人生活相对困难,这些都不是重大理由,却可以协商分割,对个别人或者对所有的人分割均可。

重大理由应当包括以下几种不确定性、突发性因素等突然发生的理由:例如,夫妻共有关系破裂,家庭关系解散,就需要将原先共同共有以及按份共有的财产和权利进行分割;业主出卖了自己的房屋,解除了共有关系,可以要求退回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修缮的部分远期费用,要回收益分配项目的未得利部分等;合伙人因故中途退伙,或者因为家庭发生了重大变故、不可抗力因素、天灾人祸等突发性事件,要求将共有财产权的全部或者部分变现等。所有这些,从法律上、法理上、人权与道义上均允许共有人进行财产和财产权利进行分割。

利益导向的分割,是一方共有人为了团结另一方共有人,进行物质刺激、权利刺激的财产或者财产权的让利、让与。其形式有:(1)对内分割。例如,几个合伙人共同投资成立一个运输车队,经过约定,利润指标达到一定的程度,承诺给予劳务合伙人奖励一辆或几辆旧汽车。这样一来,坐办公室的主要合伙人获得利润,开汽车的劳务合伙人获得汽车。平时,汽车队的汽车是“不得分割”的共有财产,为了利益分享,共有人作出如此决定,是利益导向的结果。(2)对外分割。例如,合伙人为了招揽技术管理人才,许以高薪、股份期权、住房等利益,被聘用者到期以后,可以兑现股份期权取得现金,兑现住房产权成为个人所有。被临时聘用者,可作为临时合伙人对待,待分配或已分配的的股份期权、住房为合伙共有关系中分割部分。但是,支付工资、奖金等支出,也应当视为财产分割的一部分。

对于夫妻、家庭、业主共有关系和合伙(股份)共有关系四大板块的共有物分割权,以及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两种类型的共有物分割权,都有一定的物权与义务。原则上,意思自治主义作为先行的条件,法定限制主义只是建设性规范与调整。

法律适用方面,主要由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很少由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物权法、民法通则、债权关系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普通法是主要的法律工具。不动产和动产登记法、土地管理法、房屋建筑物产权法等法律法规,往往涉及到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层面,对于共有关系人分割财产的限制性条件更加严格。

应当注意的是,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板块是集体共有制板块,基本形态是共同共有关系团体,共有物的分割是处于最高的限制等级,很多不动产是受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即使是一般的动产也是不能随意分割的财产。集体所有制从物权法理上判别的确是“共有制”,而且是民事主体中最大型号的共有制,任何时候也不能忽视这种特殊的物权关系以及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共有关系、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集体共有的财产在改制过程中损失极大,这从胡乱的分割集体财产中可见一斑。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99条

相关名词:〖共有物处分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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