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竞技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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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94-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94-1

共有物管理费用负担之要我出和我要出法则

一、基本理念

1.简单定义

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到底是以成文法的为主、还是习惯法的为主,这个问题是说不定的。因为成文法的许多内容,就是从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和逻辑法等民法中提炼而成,最后形成指导性规定的。物权法第98条关于“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既有法定的成分,又有约定的成分,属于指导性和留有余地的弹性规定。客观情势最好是量体裁衣、看菜吃饭,有多少钱办多少事,而共同遵循公平合理原则是头等大事。

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除了法定的负担与约定的负担以外,还涉及到共律与自律两种自觉性问题。无论如何,每个按份共有人或者共同共有人都是不能回避的现实问题。共有物管理费用负担之“要我出”和“我要出”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有的合伙企业、股份公司中对于自觉性高的予以鼓励与奖励,对于没有自觉性和拒绝履行义务的予以批评与惩罚,这种做法是合情合理的。

现实情势下普遍性的反映是:(1)基于夫妻共有、家庭共有之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是容易解决的,基于业主共有之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也是比较容易解决的,基于合伙共有之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是比较难解决的,基于股份共有之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是难解决的;(2)基于共同共有之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是容易解决的,基于按份共有之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是不容易解决的;(3)基于封闭式、非经济瓜葛的共有财产关系之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是容易解决的,基于开放式、经济瓜葛的共有财产关系之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是容易解决的。这就要求根据不同的共有体制、不同性质的共有关系和社会关系、经济关系进行区别对待,从中找出一定的规律性,减少盲目性,从而收到比较理想的效果。

普通物权法有很多项目比不上担保物权法的项目,更比不上制度物权法的项目,包括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也是其中之一。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的项目,丁是丁卯是卯,没有多少弹性的余地。如担保物权法中,有多少物就担保多少价款的债务,债权与债务如法锁一般的促使债务人想方设法出担保物和出管理费用,丝毫也不敢懈怠。制度物权法中,政府要求单位、个人老老实实地缴纳税费,如若不从,就动用行政机构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甚至于大刑侍候。普通物权法有很多项目,要么是意思自治主义的货色,要么是讨价还价的场合,不确定性因素很多,法律也不好作出硬性规定。

物权法第96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这看起来是个没有什么争议的规定,但具体执行起来效果到底如何,也不得而知。在那些合伙、股份共有关系圈子中,那些够胆违法乱纪的,不遵守合同与约定的,往往是那些占份额大的股东或者是主要的企业负责人,一些小股东往往是敢怒不敢言,打掉门牙往肚子吞。

物权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向弱势者倾斜。这使得强势者越强势、弱势者越弱势,物权关系、法锁关系、合同关系、劳动关系、信托关系和法律关系都难以理顺。一些聪明能干的法官懂得根据案情,有意无意地向弱势者倾斜,这比一打纲领性文件还管用。

2.共有物管理费用

共有物管理费用主要包括: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共有物的改良费用;其他费用,如缴纳税款、保险费以及因共有物而支付的赔偿金等费用。越是共有物越多、越是面对社会的共有物,共有物管理费用就会越多,共有人的责任更大、义务更多。共有人不能以不行使共有权为理由拒绝承担责任、履行义务。

所谓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我看有三个板块,并且每个板块是有一定区别的。

第一板块,是夫妻共有、家庭共有板块。这一部分不但有成文法的规范与调整,而且有习惯法、道德法的规范与调整。有的夫妻、家庭也把西方国家什么AA制也学来了,这真不是个好事。夫妻、家庭里本来应当相敬如宾、恩恩爱爱、扶老携幼、扶危济困,应当让收入水平高的多承担一些义务,让收入水平低少增加负担,这才是最公平合理的。然而,AA制会破坏好传统、好作风,只讲金钱,不讲道德风尚、人情世故,即使是夫妻、家庭关系仍然存在,但真正好的共有关系是名存实亡了。

第二板块,是业主共有、相邻物业小区共有板块。这一部分不但有成文法的规范与调整,而且有习惯法、道德法的规范与调整。但道德法主要在于和睦相处、清洁卫生、安全保卫等方面,比第一板块的项目有所减少。比较而言,物权法第98条比较符合这一板块的权利与义务,无需赘述。

第三板块,是合伙共有、股份共有板块。这一部分关于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项目非常之多,主要由物权法、民法、民事经济法、行政经济法的规范与调整,少量的涉及到习惯法、道德法的规范与调整。普遍意义在于,企业对内和对外都要以诚实、诚信为本,如果连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这样基本的诚实、诚信都没有,那么,这种企业迟早是要散伙走人的。哪怕是其企业做得再大再强,诚实、诚信的支柱一垮台,整个共有关系就全破产了。

二、一般分析

1.“要我出”的权利与义务

此为通用法则之一。

“要我出”,意指共有人不打算出、不情愿出、客观上不能出等情形,是被动性出管理费的情形。这种情形一出现,共有人之间容易引起争议。

争议出现以后,共有人可以坐下来商议,如果一方共有人按时负担了管理费用或者超额负担了管理费用,另一方共有人没有按时负担管理费用或者根本没出管理费用,那么,他们可以在权利与义务之间进行平衡:(1)共有人按时负担了管理费用,可以保留既有收益的权利;(2)共有人按时负担了管理费用并且超额负担了管理费用,可以对原有收益的权利进行加权;(3)共有人没有按时负担管理费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程度,是否进行内部责任的追究,是否保留、或者略为扣减既有收益的权利;(4)共有人没有按时负担管理费用并且或者根本没出管理费用,可以对原有收益的权利进行减权。(5)对于多次的、长期的不负担日常负担管理费用又不听从劝告的业主,考虑是否以停电、停水、停供燃气、停供暖气等办法处置。但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相应的规约。没有规约的,应当依照当地政府制订的《物业管理条例》来对照实行。

按照物权法“权利与义务相对均衡”原则,共有人多负担一份义务,就可以多得到一份权利。一般而论,这里指的收益的权利的增加;特殊情况下,如果有的共有人长期、一贯不履行管理费用的义务,根据情节轻重程度,而长期、一贯履行管理费用的义务的共有人有权限制以至剥夺他们的权利。否则,如果有的共有人长期、一贯不履行管理费用的义务,可能面临着警告、罚款、共有权被限制以至权利被剥夺的处境。当然,以上这些假设,主要的是针对合伙共有关系而言的;对于夫妻共有、家庭共有、相邻共有关系而言,不能滥用强制性、惩罚性权利。

“要我出”存在非自愿性、非自觉性的因素,共有人是否采取强制性、惩罚性手段来执行,依然是共有人内部的主权事务。对于这一点,各国的民法均采用弹性、折中的规定,只能给共有人提供参考意见,给予共有人以想象的空间和共有物管理的自主权。本条款的中心思想也是这样的,以至于全部的共有关系条款从头到尾都是这样的,每次遇到比较突出的共有物管理与物权对接事项,均出现“约定俗成”的中心词,都是柔刚并济的“一般原则”。

2.“我要出”的权利与义务

此为通用法则之二。

“我要出”,意指共有人打算出、情愿出、客观上能够出等情形,是主动性出管理费的情形。这种情形的出现,共有人之间不容易引起争议。

但是,并不排除在一定情形下发生争议。譬如,(1)期限未到的另类“我要出”。共有物的保存、保管、保养、维护、维修、修理、修缮的期限未到,如果没有必要过早提前筹集管理费,某共有人为了个人额外的利益,如不当承包的利益、物业服务企业挪用管理费的利益等,故意提出提前执行出资管理费的义务,提前对共有物的保存、保管、保养、维护、维修、修理、修缮的进行,或者加大原有的管理费用筹集与支出。(2)期限已到的另类“我要出”。共有物的保存、保管、保养、维护、维修、修理、修缮的期限已到,而且规定了每个共有人都应当马上出管理费。问题在于,有的共有人却提出的“我要出”,是“我要出多点,大家也要同样出多点”,超出客观条件的需要,做出了过分积极的姿态。这种另类“我要出”,也是主要发生在共有人兼承包人头上,同样是为了共有人个人额外的利益,而出的怪招、洋招。共有人遇到以上两种情形,如有异议,应当在第一时间提出,并对此提出修正和处理的意见。

按照物权法“善意占有”的原则,占有人超出占有的权限、能量,对于他人造成实质性侵害的,应当承担返还原物及孳息、恢复原状等责任。具体到共有物管理费的超额出资、超额支出、损失浪费、恶意占有等情形,共有人作出明智的选择、及时的制止、有效的抵制是最重要的,不应当过分地、被动地依赖法律和法官。

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是指共有人内部矛盾的处理比较难办。所以,物权法一再强调“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即使话说到这种份上,法官并不知道共有人的承包制应当如何是好,并不知道“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到底每人应当负担多少;即使知道每人应当出资多少,法官对于少出、不出、慢出的容易断案些,对于多出并强制他人多出、快出的不容易断案些。就是说,法律再完备也有疏漏的地方,法官再高明也有失手的时候。所有这些,是我们学习、执行本条款要注意的地方。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98条

相关名词:〖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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