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竞技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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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68-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68-1

狭义的物权共有制

一、基本概念

狭义的物权共有制,系指古典物权法、微观物权法现存的“民事物权共有制”,一般是指业主共有、合伙共有、家庭或家族共有、夫妻共有之类的“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之类的物权共有制。

其只关注所有权制度,不关注所有制制度;关注所有权制度,而不关注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信托物权制度;只关注表面化的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与法律关系,不关注层次化、复杂化的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以及劳动关系、社会关系与法律关系。狭义的物权共有制是人类社会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一个经验总结形式,有一定的适用范围,但没有介入广义物权共有制而浪费了法律资源,倍感遗憾而失落。

物权共有制的内涵,指纯粹从物权法理上来定义物权共有制,从中找出本质的、规律性的东西出来,统一思想认识。本文断定,人类社会中肯定不止存在所有权共有制一种形式,可能会大量存在其他形式的共有制形式。在这里,以所有权制度解析,把传统的共有制形式称之为“狭义的共有制”,在此基础上,加上一些他物权共有制形式,就成了“广义的共有制”。以所有制制度解析,将两个不同隶属关系的所有制集合在一起,就形成了集合或者混合所有制的物权共有制。但集合或者混合所有制的物权共有制是最大类型的“广义的共有制”。

狭义的物权共有制的主要特征是:

1.定义与逻辑简单化。从法律条文到通说、权威性解读,几乎千篇一律地“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共有关系”,连“物权共有制”也不谈,纯粹从民事主体和所有权中谈论这些问题,简单化几乎是古今中外的一种通病。

2.所有权唯一论与绝对论。所有权共有制是众多共有制中的一个主项,而法律编制上省略了种类繁多的他物权共有制,于是乎通说、权威性解读上就自然而然地形成了所有权唯一论与绝对论。这到底是丢卒保车呢,还是挂一漏万呢?

3.立法目的是纯粹调整民事主体的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制度。就事论事,就民法论民法,将公法和公民混合法共有制置之度外。这种唯心主义形而上学的做法,即使是研究得炉火纯青,也只能解决浅显易懂的共有关系,不能解决复杂多变的共有关系。

4.只与所有权制度接轨,不与所有制制度接轨。古典物权法和微观物权法言必称所有权,好象所有制制度对于物权共有制毫无意义、毫无关系似的。然而,所有权制度与所有制制度是个对立统一的交叉性的概念,很多时候,所有权制度是由所有制制度来决定的。

5.基础理论尚好,但应用范围狭窄。几百年来,西方大陆法系的共有关系制度沿袭了几百年,甚至于可以一直上溯到几千年以前的罗马法、日耳曼法等古典物权法中,说明了它是经过历史的长期考验的成熟民事法律之一。但条文过于简略,理论基础过于脆弱,应用范围狭窄。

6.囿于陈旧的古典物权法与微观物权法观念并占上风,而当代物权法、宏观物权法的理论研究反而成了罕见现象。

狭义的物权共有制,就是传统意义上的所有权共有制,定义为:“共有,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有享有的所有权。共有的主体为共有人,客体称为共有财产或共有物。各共有人之间因财产共有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共有关系。”从这个定义出发,法律效力仅仅限于确认、保护权利人的所有权,或者仅仅限于确认、保护权利人所有的标的物。古典物权法或者微观物权法,只关注所有权共有制,不关注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信托物权共有制。即使是狭义的物权共有制中,也经常在内部存在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信托物权等共有制。

但是,狭义的物权共有制只不过是最基本的物权共有制,所谓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之类狭义的物权共有制,主要是用于规范与调整业主共有、合伙共有、家庭或家族共有、夫妻共有之类的物权共有制。这些“私法”中私物权的物权共有制是广泛存在与存续的,但就其社会地位、物权价值和经济价值,远远不及公公共有、公共共有、共共共有和公私共有、共私共有之类的社会地位、物权价值和经济价值。

况且,从宏观物权法、当代物权法角度解析,对外和对内的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以及劳动关系、社会关系的物权共有制,远远地比我们想象的复杂得多!

毫无疑问,物权共有制,穿插了所有权制度和所有制制度、用益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四大网络体系,是关系网络系统最开放、最密布和最复杂多样的一类综合性物权类型!申言之,古典物权法、微观物权法将极其复杂的问题极其简单化,只讲所有权决定论,不讲所有制决定论,也不讲他物权参与论、内外物权综合论,这百分之百是有害无益的!

二、基本要点

1.共有的形式。法定的共有关系,不是以调整物的分配关系为主体,而是以调整多个权利主体对于同一标的物一定份额的权利关系。每个共有人,对整个物享有一定份额的所有权。因此,他所享有的不是一定份额的物,而是对物折成一定份额的权利。但是,共有的形式,总体上是以共同共有为主要特征。共同共有是可以完全确定的,按份共有是不能完全确定的。因为,按份共有往往处于变更状态之中,不稳定的因素相对较多。

2.共有的成就。共有,存在于整个社会、家庭社会的各个权利结构之中,其成就的因素很多:(1)基于共有人意思达成发生的有:共同合伙、共同受让财产、共同购买物品、共同继承财产、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2)基于客观事实的意思达成面而发生的:物的附合或混合、共同发现埋藏物、共同拾得遗失物等。(3)基于其他客观条件意思达成发生的有:共同自然所得、共同劳动所得、共同出资所得、共同发明所得、共同役权所得、共同利用所得等。

3.共有财产的分割。每一个共有人都有权在合适的时候要求分割共同的财产,而不以全体共有人的一致意见为必要。但是,事先有约定的或者有习惯的,按照事先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执行。

传统意义的所有权共有制属于低级的共有制,比较单调,对于共有财产的分割、分配趋向于比较自由。现代意义的所有权共有制属于中高级的共有制,相对多样化,对于共有财产的分割、分配趋向于比较严格,特别是不动产和大宗财产的分割是如此。

4.所有权共有制与其他物权共有制的关系

应当指出的是,法学界并没有狭义的物权共有制和广义的物权共有制之分的,也没有“物权共有制”的说法。他们就直呼“共有”,当然仅指所有权的共有。笔者经过认真分析研究,民法、物权法中不仅仅只有狭义的物权共有制一种形态,肯定还存在广义的物权共有制的形态。除了所有权的物权共有制,还有使用权的物权共有制、利用权的物权共有制、作用权的物权共有制等多个门类,所有门类加起来,就是广义的物权共有制。

中外法学界,为什么没有广义的物权共有制而仅有狭义的物权共有制之说?或者说,为什么仅有所有权的物权共有制而没有使用权的物权共有制、利用权的物权共有制、作用权的物权共有制之说?

最可能的原因是“所有权决定论”或者“所有权万能论”的思想作怪所致。有这种思想的人就会认为,所有权是主物权,在整个物权体系中是纲,纲举目张,共有的所有权厘清了,其他物权就自然而然地厘清了。认为用益物权、用益权、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等物权是目,一切要顺从所有权的旨意。所以,不规定其他物权共有或者共有制也罢。不可否认,所有权确实有其完整的独立性和主导地位。但也并不是说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任何情况下,其都能够独立自主、独当一面,更不能保证所有权共有关系一厘清,其他共有关系就一定“自然而然”地厘清了,更不能将所有权共有制来包办代替使用权的物权共有制、利用权的物权共有制、作用权的物权共有制。

譬如,处理相邻关系的法理基础是地役权,在特定的情况下,地役权甚至于可以迫使不动产所有权让步。但是,这种特殊的物权,既可以出自不动产所有权,也可以出自不动产使用权。实际情形是地役权人往往直接与土地使用权人发生关系,而不一定要通过土地所有权人批准。我们知道,中国城市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地役权人不可能连什么鸡毛蒜皮的小动作也要经过县、区级政府审查批准吧?这也说明了某些不动产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也是可以独立存在,并完全自己的权利使命的。

又如,不动产相邻关系中,不动产权利人因通行、用水、排水、铺设管线之需要,要求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提供便利,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合法地进入他人的土地进行作业,由此可以构成新的共有关系。可以是平行的共有关系,也可以是交叉的共有关系;可以是自物权的的共有关系,也可以是自物权与他物权相交叉的共有关系。

众所周知,既然所有权是一种可转化为财产的权利,用益物权以及经济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也可以转化为财产的权利。并且在一定的场合和条件下,这些权利能够起到所有权不能起到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在合适的条件下,这些权利能够获得比所有权的权利更大、收益更可观。如果仅仅拿所有权来说事,那么,物权共有制形态与所有权关联不大、可以忽略不计的怎么办呢?使用权人、利用权人、作用权人和担保物权人之间,或者这些混合权利人之间发生利益纠纷怎么办呢?是不是除了所有权共有才有资格进入司法程序呢?物权请求权层面上,所有权人有物权请求权,其他权利人同样有物权请求权。

正确的判定办法,应当是分门别类地加以梳理,非要考量所有权共有的,就一定要把所有权共有制置于其中;如果不需要考量所有权共有制的,就可以把所有权共有制置之于其度外;如果所有权共有与其他物权共有关联并构成交叉的共有关系,需要重新梳理出共有物权关系生态环境,以便于各司其职,相得益彰。这样就更加灵活多样一些,效果就会更好一些。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93条

相关名词:〖物权共有制〗〖物权共有制的性质〗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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