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4-1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一、基本概念
1.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根据宪法规定,中国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此项规定,主要由所有制制度规范与调整。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保障机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制;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为中心的民主制;以全国统一和民族大团结、巩固国防为圆满的国体制;以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为主旨和以公平保护各物权主体的物权制;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目标责任制;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有计划按比例发展和以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为基本国策的科学发展制;以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为方针的和谐发展制;以健全社会福利保障事业、科技事业、教育事业、医疗事业、住房保障事业和其他各项事业的系统保障制。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也是一项基本物权制度。它的确立,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国情所决定的。
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与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相适应,铁定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离开了公有制经济的主体与主导地位,就不能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区别。
社会主义初期阶段,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首先是,各地区、各行业之间的生产力发展不均衡,投资、生产、流通、交换、分配、消费过于单一化,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商品的快速流通和方便居民消费,需要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同时发挥其他物权主体的积极性。其次是,公有制经济有不够机动灵活的一面,也不容易包罗社会经济的一切领域,且中国的剩余劳动力达3~5亿之多,政府不能全部包分配,在确保公有制为主体有前提下,发展其他所有制经济有利于缓解政府的投资压力、安排就业压力和职工保障的压力。
只要有利于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有利于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有利于国民经济均衡发展的帕雷特改进,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应当是可行的。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设立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与社会主义的政治民主管理制度相衔接,籍以保障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科学、合理、安全、有序地进行。社会发展的规律是,上层建筑决定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反作用于上层建筑。如果让私有制经济、外资经济、公私合营经济盲目发展,全面推行私有化,定会破坏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基本法,破坏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事实上,公有制经济一直存在许多薄弱环节,信托所有权制度也不完善,某些贪污腐化分子和投机倒把分子容易以各种手段来进行侵害与破坏,国有资产流失非常严重。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不仅仅是个抽象的概念,所包含的内容是十分广泛的,既有量的比例,也有质的要求,必须建立一整套严格的保障机制来付诸实施。
从物权法角度解析,首先是要将全民所有制的专属所有权、专有所有权、专控所有权和一般所有权界定好维护好;其次是要将集体所有制的专有所有权、专控所有权和一般所有权及其信托所有权界定好维护好;其三是要将集合、私人和其他人所有制的专控所有权和一般所有权界定好维护好。
公共物权与非公共物权的共同发展或者各自发展,并不是简单相加或简单相减的,而必须是要遵循一定的限制规律与一定的发展规律的。那种把公共财产贱卖光、分割光、白送光、糟蹋光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相违背的,是必须要禁止和杜绝的。
2.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立法专家认为,作为规范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物权法,物权关系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是物权法调整的平等财产关系存在的前提,这也是物权法乃至民法存在的前提。没有平等关系就没有民法,没有平等的财产关系就没有物权法。因此,物权法将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保障一切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理解本命题的中心思想,不能望文生义,应当运用哲学辩证法和相对论来加以深入理解。
首先,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不是一定要完全排斥或者铲除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只不过是哪种成分多一些、哪种成分少一些而已。计划经济是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国民经济,在防止盲目投资、盲目发展方面和遏制恶性竞争、不顾公平、贫富不均、剥削抬头、经济危机等方面,以及重点保护国有经济、稳定就业、发展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等方面都有一定的成功经验。根据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扬?丁伯根的正确提法,每个国家都不应该搞极端的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最优体制存在于完全的自由市场化与彻底计划经济两个极端之间。”(王振中、李仁贵主编《诺贝尔经济学家学术传略》第19页,载《生产、收入与福利》)。邓小平在南巡讲话中指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
其次,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是相对平等的,是专指在一般流通领域存在的客观事物,限制流通领域和禁止流通领域与此无关,不同等级的物权就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有流通、能流通才能进入市场,否则就不是市场。全民所有制是最特殊的主体,很多财产是属于限制流通领域和禁止流通领域的特殊财产。集体所有制中的土地所有权也是禁止流通的,许多特定的不动产是限制流通的。物权法本身是等级制的财产权法,所有权与其他的普通物权是等级森严的,留置权与质权、抵押权也是等级森严的。制度物权与担保物权、普通物权也是等级森严的。
其三,民法意义上的平等保护与公法意义的平等保护是有一定区别的。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胡康生在《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主要内容》一文指出,需要说明的是,平等保护不是说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是相同的。依据宪法规定,公有制经济是主体,国有经济是主导力量,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与作用是不同的。这主要体现在国家宏观调控、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准入等方面,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而这些是由经济法、行政法予以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6页)。
二、基本依据
这一款是将“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概念作出延伸规定。对应于宪法第6条“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第11条“非公有制经济”的内容。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需要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第一个前提,是确定国有经济经济这种主导力量,如宪法第7条所规定的那样,这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尤其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最基本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任何形式超越宪法的范围。
第二个前提,在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时候,当非公经济体制危及国家专属所有权、国家经济平衡、经济稳定和经济安全时,国家有权制定对应的政策,作出相应调整。物权法法理学称之为“所有权限制论”。其对于私人所有权限制的基本理论,是大陆法系最通常的惯例,几乎所有物权立法国家都是如此。
对于所有权,一般都有限制性规定。如“在不违反法律和第三人利益的范围内”(《德国民法典》第903条)、“但法律或条例禁止的使用除外”(《法国民法典》第544条)、“所有人在法令限制的范围内”(《日本民法典》第206条)等。大陆法系国家出台了反垄断法,但在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如军工、铁路、公路、港口、邮电等行业实施了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或基本实施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形式,由国营企业控制。这种做法的好处,一是利于保护本土的民族企业、民族经济,防止被外国流氓企业控制,破坏国民经济体系,二是国营企业始终是国家税收的主要经济来源,非国营企业只是补充来源。
西方国家几百年来的经验也证实了从国营企业收税确实非常方便,国家因此有了稳定的税收来源,比较顺理成章地实施福利社会主义制度。西方一些国家国有化程度高的,福利社会主义事业就有保障,否则就缺乏保障。如法国经过三次国有化运动,为该国政府提供了源源不断的财源,公民福利项目多达200多项。自从希拉克总统上台搞私有化以后,居民社会福利远不如从前。
另一方面,依托国有企业可以公平合理地整合自然资源、生产要素,为全社会提供物美价廉的公共服务品,方便和改善人民生活。国有企业的财产全部是来自于人民并反馈于人民的,他们既不在商品经济中白热化竞争,也不能过分地追求利润,能够让广大消费者得到更多的优惠和更优质的服务。国有企业为整个社会担负了更多的社会责任,履行了更多更好更扎实的义务,让国有企业优先发展,相信广大公民是真心拥护的。
拥护国有企业和确立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有的国家是只做不说,有的国家是只说不做,有的国家是又说又做。有的独裁者和奸商、学霸等妖怪,把国有企业当做唐僧肉,认为吃了它就长生不老。事实是他们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历史经验证明,市场化私有化泛滥成灾的国家,会严重破坏社会关系,即使经济高速发展了,也是经济泡沫,对于工人阶级等弱势群体来说灾难无穷,这是万万不可取的!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条、第3条
相关名词:【制度物权法】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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