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竞技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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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32-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32-1

国家财产防火墙的零物权设置

一、基本理念

1.定义

国家财产防火墙的零物权设置,指依法禁止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家财产的零物权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利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产国家财产,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甚至于刑事责任。

此项特别规定,由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国家财产与公共利益保护法以及其他各种特别法、普通法统一规范与严格控制。国家所有权保护具有最大的优先权、排他权、对世权、溯及权、追击权和各种物权保护请求权,在各类财产保护中处于最高警戒与保护等级,应当如电脑杀毒、防火防盗、守卫国门那样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全天候的密切保护。众多法学家们一致认为,保护国家的财产应当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本条款关系国家财产防火墙的零物权设置。其中,零物权的主体与专项合同,与国家财产防火墙设置,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国家财产防火墙的零物权设置,以行政法为主导,以民法、物权法为辅助,各单行法、专门法都有相应措施。特征最为明显的零物权设置,属于财产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制度物权法中关于国家财产防火墙的零物权设置相对明确一些,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中关于国家财产防火墙的零物权设置相对粗略一些,原则上应当以制度物权法为主导、以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为辅助,进行统筹兼顾。

国家财产防火墙的零物权设置,对应国家的专属所有权、专有所有权、专控所有权和一般所有权,可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四种模式。其中,第三级即一般所有权中的零物权设置,也适用于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和侵权责任法,但在具体内容上并不排除比一般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责任更重处置。如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家财产,可以引起量变质变,可以由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中的侵权责任跳动进制度物权法的规范与处罚。从某种意义上说,零物权也不是静止的物权,或许可设立加零物权或者减零物权的两类零物权变种。

2.零物权

零物权,即无物权以及反物权、负物权、被除数物权、被禁止被剥夺物权,是数理技术物权的否定性物权项目,它可以将确认复杂的有物权与无物权的纷争中简单易行。“一票否决权”、“一票归零权”、“一票处分权”和“一票执行权”等都可以快刀斩乱麻,可以提纲挈领、举一反三,收到事半功倍的好效果。对于国家所有的各种财产的零侵占权、零哄抢权、零私分权、零截留权、零破坏权一旦认定,就可以结合行政法、行政经济法和刑法来定罪量刑或者确定行政责任、国家财产的信托责任。

国家财产防火墙的零物权,系指对于国家的财产无侵占权、无哄抢权、无私分权、无截留权、无破坏权。国家财产防火墙的零物权法,中运用一切法律手段来严密保护国家财产的特别法,如防止法、禁止法、惩戒法、惩罚法、刑罚法和“一票否决法”、“一票归零法”、“一票处分法”和“一票执行法”等等,是最通用、最实用和最有法律效力的国家财产防火墙法。

国家的公共财产属于全民所有,是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的基础。建立健全和充分利用国家财产防火墙的零物权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国家的富强与繁荣昌盛,社会的长足发展,全体人民的幸福安宁,全社会的稳定和谐,关键在于全力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全力保护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的基础。任何国家任何时候,一切非法所得是绝对不受法律允许的,凡是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家财产的行为都是零物权行为,将会受到全体人民的一致反对,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物权法设置国家财产防火墙的零物权,最为明显的特征有五个。第一个是非常重视各种物权的相互关系,有的放矢地设置零物权;第二个是可以综合考量各种国家财产的客观存在,九九归一地设置零物权;第三个是不仅仅在各种侵权责任法律条款中明显设置,其他法律条款中也可以设置。第四个是深刻剖析各种物权类型,层次分明坚决有力地设置零物权。第五个是法律工具的零物权。

二、基本形态

国家财产防火墙之零物权的基本形态如下。

第一是在确认国家财产方面设置排他性零物权。如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即全民所有。”国家财产所有权一旦得到确认,就可以形成财产分界线,以国家的有物权、正物权对碰其他人的无物权、偏物权。其中,正物权是主物权,偏物权是从物权,无物权是零物权。零物权,是当事人对于国家财产无权获得、不可获得的虚假物权。

第二是在确认国家绝对财产权方面设置绝对排他性零物权。如第41条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国家财产专属所有权一旦得到确认,就可以形成完全绝对财产分界线,以国家的完全绝对有物权、完全绝对正物权对碰其他人的完全绝对无物权、完全绝对偏物权。其中,完全绝对正物权是完全绝对主物权,完全绝对偏物权是完全绝对从物权,完全绝对无物权是永远的零物权。永远零物权,是当事人对于国家财产永远无权获得、永远不可获得的完全绝对假物权。

第三是在保护国家财产方面设置排他性零物权。如第56条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规定了国家财产防火墙的材料是运用各种法律构成的,矛头是针对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无良、违法、犯罪分子的,重点的零物权项目是“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五大类别。

因为列入“禁止”的项目,与“禁止”的主体一同作为绝对零物权对待。此类零物权的主体,可以分为主零物权人、从零物权人。主零物权人,是掌管国家财产的信托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利用工作之便,带头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家财产——对于此类违法犯罪分子,得依法从重、从快处罚;从零物权人,属于非掌管国家财产的信托公职人员,在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家财产过程中属于非主谋,是被唆使、被驱使的零物权人,被动地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家财产——对于此类违法犯罪分子,可根据情节轻重区别对待。

第四是在保护国家存续于国有企事业单位财产方面设置排他性零物权。如第57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结合静态组合排他性零物权,同时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点,特意设置了动态组合排他性零物权。国有企事业单位,是财权、产权、物权(含派生性物权、无形物物权)错综复杂、变动频繁的载体,并且数额巨大,科学地设置主物权、从物权、正物权、负物权、偏物权和各种形态的零物权至关重要。其重点在于禁止和打击各种公权滥用、公权私用、公权私化、假公济私以及里通外国、吃里爬外等公奸行为与情势,全面地堵塞国有资产流失的黑洞。在扩大一般财产刑种的同时,扩大公奸刑、渎职刑、浪费财产刑、商业贿赂刑刑种,是灵活运用排他性零物权的共同职责。

第五是在保护国家存续于国有企事业单位财产方面设置排他性信托零物权。如第57条第一款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目前,我国负责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企业国有资产法称之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国资委、财政部,另外还有信产部(工信部)等部门,主要是国资委。这些机构和工作人员,所担负的是国有企事业单位财产的管监权,是国家财产的信托监管权。与之对应的是:滥用职权的信托零物权,玩忽职守的信托零物权,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信托零物权。零物权的内容,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了相应的条款:情节轻微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属于最严厉的零物权,在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同时,剥夺其相应的财产权利,甚至剥夺生命、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国家的财产,不只是野兔,还有数量不等的大蛋糕。野兔是动物,是自然界里难得的动物资源[1]。大蛋糕是人造物,是美味食品。国家既要使国民吃上美味的野兔肉,又要让野兔得到繁殖,因而需要设置有物权与无物权,需要设置零物权。同样地,在分割大蛋糕时,也不可能一次性地将所有的大蛋糕分光吃光,也不可能人人有份、人人平份,因而也需要设置有物权与无物权,需要设置零物权。设置零物权,是定分止争、惩治侵占不法者的最好办法。

只有科学、周密地设置好零物权,国家财产防火墙就会建筑牢固,百毒不侵。一切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家财产的违法犯罪分子和黑保护伞,同样地会被推上历史的审判台!

所谓“野兔”理论,又称“定分止争”理论。是中国物权法学家经常引用的经典故事。引用者有物权法起草者之一王利明、孙宪忠等。典出《商鞅?商君书》:“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骛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王胜明《我国的物权法律制度(代序言)》,载《物权法(草案)参考》第3页);(其他的还有:孙宪忠《中国〈物权法〉的科学性与制度创新》,载《物权法名家讲座》第135页)

“野兔”理论,实际上是包括了两层意思:一层是,野兔是野外之物,财产所有权未定时,可能会产生财产争议;家兔是家养之物,财产所有权在家里不会产生争议。二层是,尧、舜、禹、汤这些人未统治国家,结果酿成国家财产所有权之争;这些人统治了国家,结果又止息了国家财产所有权之争。总之,确认财产权与不确认财产权——零物权,总是如影随形的。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56条

相关名词:【国家财产防火墙】【国家财产防火墙的法律效力】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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