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10-1
国家机关财产定限占用物权
一、基本概念
国家机关财产定限占用物权,亦称国家机关定限支配权,是指国家机关财产专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应有的财产支配权,定限于国家机关不动产和动产的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一般不具备收益的权利。如果有处分所得,所得收益应及时全部上交国库,不得为本单位本部门截留、侵占、挪用、哄抢、私分、挥霍、浪费、毁损、破坏。
此项定限物权关系,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内部的定限物权关系,其优先权、特许物权、排他权、追及权、物权请求权都是定限的,且都是信托式内部的物权关系,公事定限物权的行使与民事定限物权的行使有本质的区别。必须将国家法人与国家机关法人这两个有极大差异的物权范围严格区别清楚,严格规范国家机关的各种物权行为和办事行为,防止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权大于法、公权私化、以权谋私、贪污腐化。
物权法第53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对其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表示了以下几层意思:(1)国家机关占有的财产是国家的财产,并不等于是国家机关的财产;(2)国家机关作为国家财产的信托支配权人,主要限于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一般不享有收益权,而个别单位或者特殊情势下的信托处分权或者分配关系上的处分权必须依法行使。
1.国家法人
国家法人,是永久性法人地位的国别组织,也是国家最高级别的行政兼法人代表。社会主义国家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民主法制国家,社会主义的国家法人代表全民族的利益,并代表人民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及其他主权权益。国家法人是最大的利益共同体,是最大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集团,是区别于一切集体、个人利益和其他人权益的共同体和权益集团,代表国家公民实现利益管领、保护、保值、增值、资源配置。同时,又是社会各阶层利益分配、利益均沾、利益管控的总管家。
2.国家机关法人
国家机关法人,是国家法人的下属法人,包括政府机关法人、司法机关法人、公安机关法人、军事机关法人、党务机关法人、人大机关法人、政协机关法人和其他同级或者下级机关法人等,所从事的政权、治权、法权、财权、物权、人权、事权等权利,均由国家法人授予并为国家法人服务的综合性权利,可统称为“国家信托式人事权”。在很多场合和很大程度上,国家机关法人代理国家法人行使很多很大的权利,但就其本分的财权和物权方面,两者之间是泾渭分明和赏罚分明的。
国家机关财产定限占用物权,一般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普通物权法只不过是移植的概要的规定。国家机关财产是相对固定物权人的财产,一般不进入流通领域,不发生法锁关系,故不太适用担保物权法。
总体上是个内部的信托物权关系,他们的信托占有权、信托使用权、信托处分权等项物权有着明显的职业或者职务的烙印,专门的职能部门和职务较高的拥有较大的管领权、管理权、自主权、决策权、监督权、处罚权等权利,决定了国家机关财产定限占用物权的设立、规范、行使、调整、变更、转移、消灭的整个过程。但不是“和稀泥”式的改善物权关系,需要将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与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的界限严格区分开来,将国家利益与部门利益、单位利益、个人利益严格区分开来,将有物权与无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零物权与非零物权严格区分开来,做到人人不滥用职权、不独裁专制、不越红线行使物权、不渎职和盲目放权、不侵犯国家和他人财产的权利,带头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履行为人民服务的神圣职责。
二、定限占用物权
1.定限
定限,是指国家机关所占用国家的不动产与动产等财产是“双定限”的:一是国家机关对于该项财产的占用,是限定编制单位、限定人员的,并根据工作与公务的需要和厉行节约的原则,限定在一定的占用范围与对象之内;二是国家机关对于依法管领或支配的公共财产,根据不动产与动产的不同特点,是限定范围、品种、数量、质量和限定期限、用途和合法程序的。从具体的主体与具体的客体上,全部予以细化、量化并作为限定的要件。
国家机关是国家机关所支配的国家财产定限占用物权的主体。所谓国家机关,是指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履行公共关系职能的国家法人的公共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队机关等。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解放军四总部等国家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等权力、行政和专政机关。国家的权力资源和指挥系统均集中于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和执政党的领导。
国家机关的根本职能是全心全意为国家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必须恪守人民公仆的本职,坚持社会主义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贞守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物权文明和公务文明的底线,始终不渝地带头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政令、条例和规章制度,自觉地带头同各种腐朽思想、腐败现象作斗争,戒除权尊于法、权大于法的各种封建思想与陋习,牢牢树立社会主义的权力观、荣辱观和金钱观,防微杜渐,洁身修养。在职责范围内,严格区分公权与私权的界限,设立国家财产的高压线与防火墙,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2.定限占用物权
定限占用物权,是指区别于所有权的他主物权,即物权法式属于非自主直接支配、非自主排他性地享受其权益的物权,包含定限占有权、定限使用权和严格限制下的定限处分权。
国家机关所占用的财产是国家的,但国家的不等于是国家机关的。尽管国家机关能够代表国家法人行使国家的信托支配权,兼行政权、立法权、执法权和财权、物权、人权、事权于一身,但都是受人民的委托、接受人民监督的国家组织,不能有任何形式的特权化、权贵化、封建化、自由化、私有化,不能权大于法、官大于法、徇情枉法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国家机关的定限物权,主要集中于定限占有权、定限使用权,故统称“国家机关定限占用权”。
罗马法上“定限物权”(jusinrealiena)指所有权以外可在一定范围内对物进行支配的物权。依定限物权人支配的内容为标准,定限物权可以区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他项物权。
本文的定限物权区别于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即区别于私法上的定限物权。罗马法的定限物权有两个主要特征,一个是专门针对私有财产的私物权,一个是所有定限物权均以“收益权”为中心展开的。这两个主要特征,万变不离其宗。
本文所指的定限物权,是公物权中分支物权即公共关系物权,并且所有定限物权均不是以“收益权”为中心展开的,甚至排除收益权在内。国家机关的定限占用权,与罗马法或者说传统物权法中的定限物权的性质与价值观上是完全不同的。传统物权法中的定限物权,在定限原理上有值得借鉴的一面,但是定限内容、定限权能上有着根本的区别。总体上,传统物权法中的定限物权是普通定限物权,可以通过普通物权法之民法规则来认定和保护;国家机关的定限物权,是特种定限物权,可以通过民法规则来认定和保护,也可以通过行政法的规则来认定和保护。
国家机关财产定限占用物权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所占用的不动产与动产,包括继受、划拨占用与拨款占用的不动产与动产在内。国家机关的财产是国家即全民的财产,不能将国家机关占用的财产理解为国家机关自己所有的财产。依据物权法“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判定,国家机关财产所有权只能存在一个主体,这个主体是国家而不是国家机关,或者说是国家法人不是国家机关法人。同时,国家机关财产所有权只能存在一个客体,不能将国家机关的财产支配权即“定限占用物权”来替代国家法人的财产所有权。其基本原则是按照“国家所有——国家机关占用两条线”和“领——用账户两条线”、“收——支账户两条线”等措施来抑制国家机关的越权、侵权行为。
三、宗旨与意义
本条款的宗旨与意义在于,一定要把国家或者国家法人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法人两种概念分清楚,把两者之间的物权关系连带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或者社会关系分清楚,把公家物权类型和自家物权类型分清楚,一定要把自家物权中的单位物权与个人物权类型分清楚。否则,肯定会发生贪污物权、贪污国家或者公共财产,一发而不可收拾,祸害无穷之大!
近几年来,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首脑人物带头贪污或者渎职腐败坠落,被绳之以法。如南朝鲜(韩国)的前总统全斗焕、卢泰愚、金泳三、金大中、卢武铉(贪污),日本前首相森喜郎、桥本龙太郎、竹下登、安倍晋三(贪污)、菲律宾前总统苏哈托、马科斯、埃斯特拉达、阿罗约(贪污),印尼前总统瓦希德(贪污),中国台湾前“总统”***(贪污),乌克兰前总理季莫申科(渎职),法国前总统密特郎(贪污),以色列前总统卡察夫、前总理奥尔默特、内塔尼亚胡(贪污)……(以上资料均来自网文,引文从略),很多国家甚至于是前腐后继,目无国法,铤而走险,说明了国家机关是高危机关,国家领导人是高危人群,加强这方面的法制建设刻不容缓!
物权法第56条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这里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就包括了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在内。破除了“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民”的封建法制旧观念,树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新观念,赋予物权法以民主化、科学化新内涵,严格区分公权与私权的界限,清除权尊于法、权大于法、官大于法的封建残余势力,铲除假公济私滋生各种腐败的土壤,同时保护国家机关公平合理的物权生态环境,保持国家机器有效率地运转和各种公务活动清廉地进行。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53条
相关名词:【国家法人与国家机关法人】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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