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竞技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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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07-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07-1

国有基础设施专控支配权

一、基本概念

国有基础设施专控支配权,是指国家为保障关乎国计民生的国有资产合理地保值增值,防止人为的干扰破坏与流失,依据宪法、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的专控支配,借以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发展社会主义的进步事业和公共事业,防御经济殖民主义的侵略,维护全体国民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资产专控支配权。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关乎国计民生的国有资产,国家享有资产专控支配权,***、地方人民政府在全体人民的严格监督之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此项特别所有权是国家法人关键资产专控支配权,由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范与控制,奉行公共利益保护主义物权化方针,平衡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企业效益与公共福利之间的利益关系。基于关系国计民生、投资额巨大、回报周期长和属于国家法人关键资产、大部分设施与国防事业有关等特点,决不能当作一般所有权来随意设立、变更、转移、消灭和让其他人参加恶性竞争,必须保持国家法人的绝对控制地位。俄罗斯民法典第212条直接采取“私有化”概念,普金政府却对石油工业的私有化寡头进行清算,油气资源及其设施重归国有化;法国在二战以后实行了三次国有化运动,九十年代搞过私有化,国有基础设施专控支配权却是稳定的;英国在铁路、公路私有化后重归国有化;美国是私有化严重的国家,但铁路、公路、电力设施基本上由国家控股经营,全国的自来水企业由国防部垄断经营。无论中央政府是否处于窘境状态,行使和保护国有基础设施专控支配权,对于政府和人民都是非常有利的。中国是社会主义大国、第三世界大国、世界人口大国,更上一层楼地行使和保护国有基础设施专控支配权是天经地义的。

物权法第52条第2款明文规定:“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与第1款“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相对应,说明了这5种产权与设施的重要性,均属于高端的专制所有权、专控所有权,是限制流通或者禁止流通的特种所有权。应当明白,这5种大型设施既是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的,又是为国防建设和战争准备服务的,其国家利益、社会效益、长远利益的价值远远高于单位利益、经济效益、眼前利益的价值。任何破坏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和破坏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的行为,任何形式的市场化、私有化、自由化、权贵化、洋奴化、厚黑化的行为,都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有形物专控支配权中承载无形物的,无形物的资产专控支配权同属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根据无形物的性质、作用、价值和权能,还可以细分为若干无形物的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的等级。

行使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的主体,是***和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全国****会行使日常职权,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地方****会行使日常职权。物权法第53条规定:“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第55条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条还规定:“***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行使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的主体,总体上可分为两大类,一种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及其中央企业,一种是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地方企业。他们都是国家法人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人,对全体人民负责财产的保值增值与企业服务工作。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关乎国计民生的国有资产,基本上属于国家即全民所有。这是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的基本性质。国家所有,不能等同于政府所有,也不能等同于地方政府所有,更不能等同于企事业单位所有。政府的职责,是为国家服务、为人民服务和为相关的国家企事业单位服务,保护好、利用好国有资产,让广大人民群众共同享受经济建设的成果,共同享受社会主义的福利事业。企事业单位是国有资产的信托人,对于所管领的国有资产享有信托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基本职责,也是是为国家服务、为人民服务,保护好、利用好国有资产,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如实地向国家纳税和上交利润,不能独享营业利润与收益,更不能将国有资产以各种形式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国家保持对于铁路等基础设施的相对专有、专控的支配地位,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第一,这些产业关系国计民生和公共利益,对于国民经济和稳定居民生活,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国家不对这些产业保持相对专有、专控的支配地位,交通大动脉和经济大动脉难以畅通无阻,就会影响区域经济、产业经济的健康发展,影响居民日常生活的实质性改善、影响到国防建设甚至于战争的胜负。应当指出,国家对这些产业保持相对专有、专控的支配地位,这不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专利,西方发达国家几百年来历来是如此。第二,明确了这些产业的所有权归属和专控属性,可以理顺大宗物权与小宗物权的关系,理顺国家利益与集体、个人利益的物权关系,理顺国家产权与外国公司产权的物权关系,在国家放权与集权中找出最佳平衡点,在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的经济改革方案中,保持活力而不损害国家的经济安全。第三,明确了这些产业的所有权归属和专控属性,可以规范企业改制、招商引资行为,遏制损公肥私、里通外国的私有化、自由化等腐败苗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国家保持对于铁路等重大产业的相对专有、专控的支配地位,是一项既定政策,也将是国家长期的大政方针。***办公厅于2006年12月18日转发《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规定包括军工、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等七大行业将由国有企业控制。金融、铁路、邮政等领域虽不受国资委管辖,也属于国家控制之列。这些国有企业的产权、物权,与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产权、物权明显不同,明显地处于优势地位,明显地处于优先保护的地位。

国家保持对于铁路等重大产业专有、专控的支配地位,并以物权法形式固定下来,代表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战略发展方向,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完全正确、非常及时的。

企业国有资产法还将国有资产作为重中之重,第7条再次强调:“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经济布局和结构,增加国有企业的控制力、影响力。”这里规定了国有资产的优先发展权、专业控制权。取得和保护这种国家特别专控权,必须采取坚决而有力的铁腕手段,并持之以恒进行到底。

二、有关无形物权

1.法律关系

第一部分是国家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的国有企业产权、市场占有率、企业投资权与收益权等项重要的物权指标,主要由制度物权法或者特别制度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这是最主要的组成部分。

第二部分是国家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的产品或者服务的所有权、定价权、收益权等项重要的物权指标,在不违反制度物权法或者特别制度物权法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改由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此类专控类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质押或者留置、保证一定要慎重,一定要严格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表面上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是仅仅与国有企业产权、市场占有率、企业投资权与收益权等项重要的物权指标有关,实际上也与国有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托所有权、定价权、收益权等项重要的物权指标也密切相关,两者之间的权利是相辅相成的,只不过是控制力度有大小之分而已。

以上所示的是最基本的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实际上远不止这些。资本主义国家同样非常重视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他们的国有化程度并不一定比中国的低,如法国、德国、俄罗斯等国家的情形就是如此。即使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与私有化的西方国家,再怎么市场化、私有化,而对于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及其产业也决不能市场化、私有化!

2.关于无形物权

按照物权的形体划分,包括了有形物和无形物两大类型。其中,无形物物权不被古典物权法看好,而中国物权法比较重视此类特种物权的规定。本条款列举“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五大设施,表面上是有形物权,实际上包含无形物权。

电力设施承载的无形物是电,电信设施承载的无形物是无线电频谱资源、载波通信资源,油气管道所承载的有形物是石油,无形物是天然气、液化气。此类物权是有形物权与无形物权合二为一的。电力设施、电信设施的核心价值在于无形资产上。专门输送无形物天然气、液化气的油气管道,核心价值也在于无形资产上。

铁路、公路沿线沿站的电力或者电信设施,有形物权与无形物权的类型,与总类上的电力、电信设施的双重物权相同。本条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此处的包括了基础设施有形物和无形物一同“所有”。基础设施的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不是同一个所有权人的除外。无形物所有权高于本概念的所有权的,可以定义为高于本概念的所有权性质等级。

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有形物中承载无形物的,无形物的专控支配权同属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根据无形物的性质、作用、价值和权能,可以细分为若干无形物的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的等级。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52条

相关名词:【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的主体】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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