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96-1
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的性质
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是国家为了发掘、保护文物资源和传承文化遗产而依法设定的国家所有权。性质上,可归类为专有所有权和派生性所有权。
一、国家文物所有权是国家专有所有权
1.不是完全绝对排他的权利
中国境内的文物不完全归属于国家所有。除了国家所有的以外,有些文物是归属于集体、私人和其他人所有。如有些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也可能是归属于集体所有或者私人所有。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包括了原本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未发现或未发掘的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文物,即一切不得为集体、私人和其他人所有的文物。
在法律指定的文物范围内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文物,专门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就是国家专门所有的文物;国家行使此类文物的所有权,称之为“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
确立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应当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社会上地上、地下、水下埋藏的无主文物专门属于国家所有,排除任何单位、个人和他国所有的可能性。
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是从文物的总类并从总类中找出不同所有权主体而划分的。一般而论,专有所有权,不是垄断性所有权—即对于某个总类的物不具有完全独占性和绝对排他性;而某项子类的物自主支配者,可以是非此即彼,非彼即此。但是,专有所有权是指定性的所有权,即使是没有得到的某种物,也可以设定、预订其所有权。这种设定、预订的所有权,是依法限定一定范围、一定权利的所有权。在依法限定一定范围、一定权利行使的所有权,就是专有所有权。以此类推,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就是国家在依法限定一定文物范围、一定文物权利行使的所有权,就是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
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同为文物所有权,因为国家文物存在优先占有权、优先保护权、优先处分权、优先收益权、优先使用权、优先利用权、优先支配权等优先照顾权、优先发展权,比集体、私人的文物所有权更加自由。从自由支配权来分级,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是一级自由支配权;集体文物收藏所有权,是二级自由支配权;私人文物收藏所有权,是三级自由支配权。之所以如此,是由于文物管理体制、交易制度决定的,或者说,是由于文物保护的制度决定的。
为什么说集体、私人和其他人的文物所有权称之为“收藏所有权”?不叫“专有所有权”或者其它的所有权?其一,集体、私人的文物所有权是属于自己的所有权,但是,有些未发掘、未发现的文物,一般只能指定为国家所有,而集体、私人不具备这种资格,即缺乏“专有”的资格;其二,集体、私人的文物所有权,主要是具备收藏的权利,其次是自己欣赏、自己把玩或者依法转让、赠与、传承的权利,较少有公开自由交易的权利,或者说其公开交易是受到严格控制的权利,不如普通物品一样地自由行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所谓收藏权,就是自主支配权。因此,集体、私人的文物所有权称之为“收藏所有权”,不叫“专有所有权”。
说国家文物的所有权是“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还是有点武断。这只不过是从国家文物的所有权的总体上来说的。如果细分国家文物的所有权,可能不止一种形态的文物所有权。
故宫博物院里面的文物,琳琅满目,有几十万件,绝大多数文物珍贵得不得了。这些“珍贵得不得了的文物”,不能随便出售、赠与、交换、抵押、典当,顶多只能提供游客观赏。其支配权、所有权完全是封闭式的,所有权权能是绝对消极的,支配权是完全地排他的,国家占有它们是永远的。故宫博物院里面的文物也是国家的文物,因为品质等级超群、一般不可处分等重要限制条件,应当分为“国家文物永久支配所有权”、“国家文物专属所有权”、“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等几个等级。
2.五大类国家文物所有权
五大类国家文物所有权,是指国家文物永久支配所有权、国家文物专属所有权、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国家文物专控所有权和国家文物一般所有权。主要是从文物保护的管控、保护程度来划分的。其中,不动产文物的支配权、所有权、保护权与动产的应当有所不同,一般不参与文物流通渠道。
第一,国家文物永久支配所有权。应当定义为:国家对于已有的馆藏或者成就的最珍贵的文物必须依法登记,慎重公布,必须依法永久保护、永久支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出售、赠与、交换、抵押、抵债、典当和禁止提供游人参观,不得擅自拆除、分解、毁损、涂改、变样、调换、触摸、挪动、拍摄、临募,不得在靠近此类文物周围逸出或施放有害液体、气体、固体、磁体、放射性元素、灰尘等有毒有害物质,要运用最有效的手段和先进设施、设备,进行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的严格保护。
第二,国家文物专属所有权。应当定义为:国家对于已有的馆藏或者成就的珍贵的文物必须依法登记与基本公布,必须依法持久保护、持久支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出售、赠与、交换、抵押、抵债、典当;一般可提供游人参观,但任何人不得在靠近此类文物周围逸出或施放有害液体、气体、固体、磁体、放射性元素灰尘等有毒有害物质,不得擅自拆除、分解、毁损、涂改、变样、调换、触摸、挪动、拍摄、临募,运用最有效的手段和先进设施、设备,进行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的严格保护。
第三,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应当定义为:国家对于已有的馆藏或者成就的珍贵的和一般的文物必须依法登记与基本公布,对于绝大多数文物必须依法持久保护、持久支配,对于数量特别巨大、文物市场上经常流通的三级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主要是古钱币之类的动产文物)应当有选择地地拍卖出售一些,所得收入并作为文物基金专款专用;可提供游人参观,但任何人不得在靠近此类文物周围逸出或施放有害液体、气体、固体、磁体、放射性元素灰尘等有毒有害物质,不得擅自拆除、分解、毁损、涂改、变样、调换、触摸、挪动、拍摄、临募,运用最有效的手段和先进设施、设备,进行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的严格保护。
第四,国家文物专控所有权。应当定义为:国家对于已有的馆藏或者成就的珍贵的和一般的文物必须依法登记与基本公布,可以不定时地收缴走私或者被盗文物,征收和征用散落在民间的珍贵文物,大力鼓励国内法人与公民以及海外华人、国际友好人士捐献或捐赠文物给国家,国家并给予适当奖励;对于大多数文物必须依法持久保护、持久支配,对于数量特别巨大、文物市场上经常流通的三级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主要是古钱币之类的动产文物)应当有选择地地拍卖出售一些,所得收入并作为文物基金专款专用;可提供游人参观,但任何人不得在靠近此类文物周围逸出或施放有害液体、气体、固体、磁体、放射性元素灰尘等有毒有害物质,不得擅自拆除、分解、毁损、涂改、变样、调换、触摸、挪动、拍摄、临募,运用最有效的手段和先进设施、设备,进行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的严格保护。
第五,国家文物一般所有权。应当定义为:国家对于已有的馆藏或者成就的一般的文物必须依法登记与全部公布,对于多数文物必须依法持久保护、持久支配,对于数量特别巨大、文物市场上经常流通的一般文物(主要是一般古钱币、一般古瓷器、一般古图书之类的动产文物)应当有选择地地拍卖出售一些,所得收入并作为文物基金专款专用;可提供游人参观,但任何人不得在靠近此类文物周围逸出或施放有害液体、气体、固体、磁体、放射性元素灰尘等有毒有害物质,不得擅自毁损、涂改、变样、调换、触摸、拍摄、临募,运用有效的手段和先进设施、设备,进行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的严格保护。
如果将国家文物所有权定个级别,最高等级是国家文物永久支配所有权,第二级是国家文物专属所有权,第三级是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第四级国家文物专控所有权,第五级是国家文物一般所有权。国家文物的出售、赠与、交换、抵押、抵债、典当等,凡是进入流通领域的文物交易,应当以第五级国家文物为宜,但需要严格审批、严格控制,最好是在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组织内部流通并收藏。
二、是国家派生性所有权
国家文物所有权,是国家古人类和早先人类的智慧(无形物)派生出来的在本国境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之文化物(有形物)的支配权与专制权,尽管它们未被国家授予著作权、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方面的知识产权,但物以稀有和濒临绝境为贵,起码在物权价值上超越现当代的某些知识产权。文物保护引起全世界密切关注,受国际制度物权法的规范与专制,说明了派生性所有权的极为特殊的地位与作用。
派生,是指事物从一方面向另一方面转化,使事物属性发生一定程度或方向上的变化。
派生性物权,是特指人类对于自然界某种文化资源、人文资源加以利用而获得的天然的财物权和人类通过一定的智力开发投资而获得的财产支配权。前者属于先天性的物权,主要包括文物古迹和其他有高附加值文化用品等;后者属于后天性的物权,主要包括俗称的“知识产权”和亚知识产权,而亚知识产权包括了现行法律法规未曾列入相关单行法的近似知识产权的财产支配权。
派生性物权,可分为派生的不动产物权和派生的动产物权。
派生的不动产,简单地讲,权利人或权利法人所创造、获得的派生性不动产财物,是受知识产权、特种产权法保护的具有特定的知识与技术含金量、特定的商业保护、文物保护和人文保护的不动产。
派生的动产,简单地讲,权利人或权利法人所创造、获得的派生性动产财物,是受知识产权、特种产权法保护的具有特定的知识与技术含金量、特定的商业保护、文物保护和人文保护的动产。
精神产品、文化产品、智慧产品,可以通过人的智慧这种无形物派生出有形物,可以由精神产品派生出物质产品,以满足人们精神文化或者物质文化的需求。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51条
相关名词:【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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