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84-1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物权原理学说
一、基本理念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物权原理,是基于国家法人的专属土地所有权而产生的物权关系或者制度信托物权关系规律性的基本原理,包括制度物权法原理与普通物权法原理、担保物权法原理,是严格区分土地所有权制度与一般所有权制度的重要理论工具,也是揭示土地物权价值规律的重要法律手段。
国家的专属土地所有权除了其本身所具有的永固性、绝对排他性、特别优先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以外,更加重要的是其特殊的土地专制权与管制权,所有这些权利与国家领土主权和领海主权、领水主权、领空主权紧密联系,构成一体化强大的物权网络系统与多样化套装式复合式物权方阵,并与其他的各种下级物权人产生融洽的物权关系甚至于国际性的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关系,其他的所有权根本不能与之媲美。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物权模式是以公益性为主导、自益性为辅助的制度信托式所有权,自益性权利也是取之于民、最终施惠于民,物权的定位与价值观极为特殊。此系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基本原理之九。
这种物权原理是依据土地所有权一元化的自然原理、社会原理、国家主义原理、马克思主义土地国有化原理、最优体制原理、福利经济原理、哲学原理、数学原理和土地所有权的三大定律所释放出来的原理组合,至于物权学原理只不过是运用综合物权论、等级物权论、制式物权论、制度物权论和公共利益中心论的表现形式而已。
物权原理之一是依据所有权的四大权能来判定法律效力。如授予某个组织以土地所有权,其不能行使自由买卖土地之类的处分权,这就是死亡条款。
二、物权的一般原理与特殊原理
物权的一般原理与特殊原理,是揭示一般物权关系和特殊物权关系规律性的基本原理。不同的天然物与人造物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物权属性,有的标的物可以随意交换,有的不可以随意交换,而土地物权的价值不能完全由自由市场来决定,但可以完全由物权制度来决定。每一种物权制度必须与其一般原理或者与特殊原理相吻合。
1.物权的一般原理
物权的一般原理,是针对大众化、通用化或者商品化的而产生的基本原理。其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标的物都是普通物,法律对于物权的交易和货物的交易并没有特别限制的条件,所有的物权关系及至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等都是相对简单的关系,故其物权价值观包括经济价值观及其他价值观均体现出一般化的物权内核。
物权的一般原理,就是一般所有权及其物权关系的基本原理。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四大权能。一般所有权遵从“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理,包括物权等级差分序列原理、物权公示原理、优先权原理、先取特权原理、排他权原理、追及权原理、物权请求权原理、物权的限制与禁止原理,以所有权为中心,从中区分出有物权与无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零物权与非零物权。因为物权的主体、客体和物权本身都是一般性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以及所有的物权关系及至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等都是一般性的,所有的物权价值规律、经济规律都是一般性的。
2.物权的特殊原理
物权的特殊原理,一般而论就是特殊所有权及其物权关系的基本原理。特殊所有权,包括专属所有权、专有所有权、专控所有权等几个大的类别,土地所有权就是属于特殊所有权之列。包括另外一些特殊的限制或者禁止的原理,包括特殊的物权等级差分序列原理、物权公示原理、优先权原理、先取特权原理、排他权原理、追及权原理、物权请求权原理、物权的限制与禁止原理,以及外加的特殊的国家主权与专制权、管制权和特殊的管领权、支配权原理,特殊的有物权与无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零物权与非零物权原理等。
因为物权的主体、客体和物权本身都是特殊性的,因此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都是特殊性的。特殊所有权只设立,不能变更、转移,也不能随意消灭。
土地所有权是一种极为特殊的不动产所有权,客观条件造就了土地所有权可以高度集权化、同时又可以让各种土地使用权高度分散化,造就了土地所有权是极端消极而封闭的、同时土地使用权是极端积极而开放的,这种极其奇怪的物权现象和物权模型,是任何一种所有权所不能比拟的。
土地所有权高度集权化的成立与土地使用权高度分散化的成立并不矛盾,并且符合物权法理学的一般均衡原理,符合物权法确认、保护、利用物权的特殊原理与一般原理,可以达到公平化、公开化、公正化的客观效果,那么,最理想的选择是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除此之外,别无选择。
三、土地所有权的特殊原理
1.土地所有权的特殊原理
土地所有权的特殊原理,是极为特殊的物权法学普适性原理,它不仅完全适合物权的特殊原理,而且还基本适合物权的一般原理。它既为制度物权法所规范与调整,又可为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所规范与调整。其土地所有权是高度集权化和极其消极的,同时其土地使用权是高度分散化和极端积极而开放的。所有这些只有在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条件下才能实现,而在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尤其是私有制条件下是不能实现的。
土地所有权及其物权关系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1)土地广阔并可长久甚至于永久使用的特殊性;(2)土地资源综合利用或者共同利用的特殊性;(3)土地所有权本身倾向于全民所有并符合一般均衡原理的特殊性;(4)土地所有权定位与固化上的特殊性;(5)土地用途特性、经济特性、价值特性与物权特性的特殊性;(6)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亲和力的特殊性;(7)国家政治、经济、外交、主权与物权地位的特殊性;(8)国家主权实力、土地所有权实力与专制权实力的特殊性;(9)国家土地资源公益权与自益权相统一的特殊性;(10)只有在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才能理顺各种物权关系的特殊性。
西方国家对于土地所有权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有概括说、一项权能说、二项权能说、三项权能说、四项权能说等等。各国即搬出“土地所有权限制论”来摆平其中的问题,这无异于杯水车薪。解决土地所有权各种私有制的不公正、不公平、不合理现象,其根本的途径、根本的方法,是要坚决地全面地实施全国性的、彻底的土地改革,将全国城乡的土地所有权统一收归国家所有,赋予组织或者个人以合适的土地使用权,简称“两权分离”。
2.最佳土地权利模式
最佳土地权利模式,亦即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适当分离模式,简称“两权分离模式”。
公式
最佳土地权利模式=国家的土地所有权+组织或者个人的土地使用权
国家采取出让、划拨或者免费使用等形式,让相应的组织与个人享受不同形式、不同级别的土地使用权。只有在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条件下才能顺利实施以上步骤,才能最大限度地平均地权、节制资本和最大限度地集约化、节约化用地,才能彻底理顺各种错综复杂的土地物权关系,才能有效地平衡各种所有制或者其他人的物权利益,才能有效地保护国家主权与全民族的长远利益。总之,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是个纲,纲举目张,一切组织与个人在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前提下才能享受自由自在的土地使用权。
第一,它符合特殊所有权与特殊使用权相结合原理。
特殊所有权与特殊使用权相结合原理,应当是事物的特殊性与事物的普遍性对立统一的原理。
土地所有权当然是极为特殊的所有权,既有自身的所有权、也有关联性的所有权,仅不算关联的土地所有权种类却高达168种,这没有包括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在内。说其特殊,可能会有几十种之多,无须赘述。
土地使用权也当然是极为特殊的使用权,既可以依托于土地所有权而共同存在、又可以不与土地所有权共同存在,既可以长期存在、又可以短期存在,既可以有偿使用方式存在、又可以无偿使用方式存在。
第二,它符合土地的特殊用途与一般用途相结合原理。
土地的特殊用途与一般用途相结合原理,应当是标准化统一、土地所有权中心论统一的原理。
所谓“最佳土地权利模式=国家的土地所有权+组织或者个人的土地使用权”,意思是很明确的,只有国家的土地所有权才是独一无二的,而土地使用权并不是独一无二的。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好比太阳,土地使用权好比小行星,所有的的小行星都围绕着太阳转。
第三,它符合物权价值学的一般均衡原理。
物权价值学的一般均衡原理,也是物权关系学的一般均衡原理。
平常所说的平均地权、土地改革、节制资本、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等,应当是比较浅显的道理。这主要是指农用土地的权力分配或者是国家法人下放物权的,城市土地、建设用地自然还有另外一套办法。另外,他们下放物权时,不是下放土地使用权,而是下放土地所有权,这表面上是均衡,实际上是并不均衡。物权价值学或者物权关系学的一般均衡原理,是涉及到方方面面的物权主体与客体的,是在保留国家法人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再均衡土地使用权的。
第四,它符合国家法人“两权分离”原理。
国家法人“两权分离”原理是有很多特殊的原理,因为土地的物权价值和用途特殊,因此也一起特殊。所谓“两权分离”,就是国家法人的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有条件地适当分离,并不是说一定要分离。
客观上,国家将土地所有权永久性地集权、将土地使用权根据需要和可能有目的地适当分离,这未必是一件坏事,很多情况下证实了确实是一件好事。
有的人认为,搞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不利于保护集体与个人的利益。这根本是胡说八道。殊不知,中国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都是实行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制度的,能够说政府不重视保护集体与个人的利益吗?那么,他们的城市土地、城郊土地和农村土地统统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他们的集体及其他单位与个人没有土地所有权,不一样过得挺好挺自在吗?中国城市里的集体及其他单位与个人没有土地所有权,不一样过得挺好挺自在吗?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48条
相关名词:【中国城市之国家专属土地所有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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