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78-1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国家原理学说(二)
主题:国家法人设立、专制、维护和保障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原则立场
国家法人设立、专制、维护和保障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并不是凭空想象的,是根据土地支配权的一系列自然辩证法、社会辩证法和物权辩证法来定位的。
单从土地支配权的物权辩证法来定位就有很多原则立场。
一、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
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反映了物权价值规律。其要求一类物之上只能设立一类所有权,且只能承认一类所有权人,并由此确认物权的归属与保护机制。如土地所有权人的优先权、排他权、追及权和物权请求权等等,均由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与国家的专属土地所有权就是由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确定的,并且有完全的绝对的优先权、排他权、追及权和物权请求权。
土地所有权的自然辩证法、社会辩证法等原理决定了只有国家才是唯一正当、合法的土地所有权人,完全排除了集体、个人或者其他人取得与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可能性,他们被排除在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在外。至于某些国家却要授予集体、个人或者其他人取得与行使土地所有权,那一定是非理性的表现。即使是授予了他们,也只不过是纸上谈兵而没有实际意义。实质上,国家以外的所谓土地所有权人从来没有完整行使过土地所有权,只有国家才能完整行使土地所有权。所谓土地所有权限制论,实际上是隐性地剥夺集体、个人或者其他人取得与行使土地所有权。
二、权利与义务对号入座平衡原则
物权法确认物权有个普适性原则,就是权利与义务对号入座的均衡化原则,物权人的权力、利益与责任、义务几乎是呈正比的,前后几乎一样大或者几乎一样小。
由于土地资源与土地所有权的极端特殊性,对于遵循权利与义务对号入座平衡原则特别严格。土地不是普通商品甚至于压根儿不是商品,土地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不能与其他财产所有权那么随便。既然如此,最合适的土地所有权人人选就是国家。
土地所有权的物权关系也不是简单的物权关系,不仅在本物权圈子里发挥作用,而且往往涉及到其他的物权圈子里去,甚至于一直牵连到国际物权关系圈子里去(如国家主权的保护)。土地所有权除了有本土的所有权以外,还有地上附着物(矿藏、水流、海域、森林、草原、山岭、荒地、耕地、滩涂、建设用地等地上附着物),物权关系、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复杂得很,处理这些复杂的关系,单靠经济物权人是难以承受的能力。既然如此,最合适的土地所有权人人选就是国家。
单位、个人或者其他人取得与行使土地所有权,难以承受一系列社会责任、法律责任与物权责任,对照检查权利与义务对号入座的均衡化原则,取消他们的不切实际的土地所有权,完全是应该的。
三、特殊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这里的特殊公共利益,是指与生俱来的公共利益。土地所有权与生俱来是姓公不姓私的,土地使用权有姓公的也有姓私的。人类社会越是向现代化发展,越是向城市化、工业化发展,特殊公共利益的范畴越来越大,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必要性与重要性越来越彰显。
特殊公共利益,指国家法人在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原则指引下,不以征收、赎买、没收土地等常规办法取得土地所有权,而是通过立法或者修法来确定与固定国家的专属土地所有权,增加土地储备与供应量,从而满足整个社会基础设施建设等全社会的公共利益的需要。因为国家利益优先于集体、个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因为土地的特殊公共利益可以压倒其他的一般利益,所以国家法人成立城市的专属土地所有权是完全正确与完全及时的。
四、法律天平之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法律天平之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也是很普适性、普惠性原则。只有公正、公平、公开,才能平衡国家、集体、个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才能平衡土地所有权人与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现行的世界上的物权法将所有权、使用权及其物权关系简单化了。所有权也不止一种嘛,使用权也不止一种嘛。那些固步自封的物权法,将复杂性的物权关系简单地定位为“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物权关系”怎么能够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呢?中国农村集体享有土地所有权,而城市集体就没有土地所有权,这能够公正、公平、公开吗?西方国家一些富人拥有大量的土地所有权,而穷人没有一寸土地的所有权,这能够公正、公平、公开吗?
五、国家法人国家专属土地支配权四统一原则
国家法人国家专属土地支配权的设立与行使、保障,比任何一种财产支配权所起的作用与发力程度都大得多。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法律的执行效力,从法律制度上到法律行为上非统一不可。
1.国家主权与国家专属土地所有权统一保护原则
国家主权与国家专属土地所有权完全统一,对内和对外都不得拆分,需要遵循统一保护的原则。
这是理顺对外物权关系或者涉及到国际物权关系时,必须坚守国家法人法律底线、道德底线的必要措施。
现在的世界很不太平,冷战对峙、军事侵略、经济侵略、土地殖民主义抬头等等,常常并每每使得弱国、小国、穷国的利益受损。还有持双国籍的人、无国籍的富人,货币帝国主义与金融帝国主义的人,在全世界到处搞圈地运动,当地公众的利益不保。一些聪明的国家懂得将国家主权与国家专属土地所有权完全统一,打击货币帝国主义与金融帝国主义,打击冷战对峙、军事侵略、经济侵略、土地殖民主义,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2.国家专制权与国家专属土地支配权统一保护原则
国家专制权优于国家专属土地支配权,能够使得国家政权与国家专属土地所有权恰到好处与高度统一,需要遵循统一保护的原则。
土地的种类或者用途多达168种以上,土地的使用权与利用权五花八门,连带权利也有很多种类。非法利用土地来牟取暴利的人不计其数。国家法人有责任也有能力在行使国家专属土地支配权的同时行使国家专制权,缺少任何一项权利,国家就会失职、失权、失利、失人心,害莫大焉。
国家专制权或者管制权,是法律赋予人民政府特定的权利,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要严管,各种土地物权人的权利要严管,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各种涉土行为也要严管,一切的一切都要严管。国家专制权或者管制权与土地支配权、土地管领权统一起来,才能充分发挥聚合效益与法律效力。
3.国家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与国家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统一保护原则
国家专属土地所有权,实际上是由国家一级与国家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组合而成的特种所有权,需要遵循统一保护的原则。
国家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是由中央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的所有权共同体,代表全民行使与维护土地所有权,以公益性为主、以自益性为辅,信托责任与权力大于国家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国家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是由国有企事业单位组成的所有权共同体,代表全民行使与维护土地所有权,以国家的财产保值增值为己任,但不得以国家的土地资源随意获取暴利。两者之间的物权关系是财产支配与分配的物权关系,与其他形式的物权关系与分配关系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4.国家土地公益权与国家土地自益权统一保护原则
应当指出的是,法律授予国家法人以专属的土地所有权,其根本目的在于为民造福,不是为了与民争利、争权和争势力范围。国家法人的取得的土地收益最终要用之于民,或者是专款专用,用于居民的住房保障或者增加市政、交通设施等公共服务品。国家土地公益权与国家土地自益权只要是合理合法的,都要统一保护。
国家法人或者国家的土地制度信托所有权人,也不能滥用权利,更不能带头负债豪赌房地产,更不能将宝贵的土地资源贱卖、随意出租或者抵押给外国人。在这个方面,中国台湾地区的土地法比中国大陆地区的土地管理法更加严格,丝毫也不含糊。如果一个国家光依靠房地产行业来兴国,那么,这个国家的经济是赌徒式经济,是很容易输个精光的。纵然有唯一的专属土地所有权,也不能保证取得良好的效果。
六、土地所有权私权公化原则
土地所有权私权公化原则是一种很特殊的原则,其他的所有权不见得能够执行的这种原则,唯有土地所有权可以而且必须执行这种原则。
人类社会的各个不同的历史阶段对于土地所有权的物权模式进行了很多种试验与选择,奇迹般地发现,土地所有权私权公化对于私人并无大障碍。
土地所有权私权公化是历史的必然趋势,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哪怕法律的天平是向私有者倾斜的,而实际操作上依然故我地存在许多土地所有权私权公化倾向。最典型的是地役权,地役权人仅凭其法律地位甚至于不经过什么付出,也能将土地所有权人盘得团团转。法律实践中,土地所有权私权公化很少受到法律限制的,而土地所有权公权私化往往是行不通的。
七、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严格区分原则
各国物权法的一个重要职能与原则,就是一定要区分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这是区分自主性土地使用权与他主性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必不可少的办法。否则,混淆两者之间的界限甚至于颠倒黑白,那么,权利人的权益就难以保证。
土地物权的最佳组合模式就是“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单位或者个人的土地使用权”,除此之外别无选择。千万不要把国家的土地所有权看得那么轻,千万不要把单位、个人的土地所有权看得那么重!有的国家在修改宪法时,有的官员就说了,农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不能归为国家所有,农民阶级跟着我们党闹革命几十年来贡献很大,突然宣布土地为国家所有,农民心理会承受很大的压力云云。说实在的,农村集体与农民个人需要土地所有权干嘛?不如授予他们以土地使用权实在一些。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是没有中间道路可走的,走邪门歪道更是行不通的。不是谁当的官大、权力大或者势力大就一定掌握了真理,强权政治是代替不了真理的。区分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违反!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48条
相关名词:【中国城市之国家专属土地所有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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