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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27-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27-1

国家专属所有权排他权的特定性

一、基本理念

国家专属所有权排他权的特定性,是国家专属所有权三大特性之一。物权法第41条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这里规定的专属财产主体与客体的特定性,是国家专属所有权排他权的最本质特征之一。此项规定,由所有制关系法、特种所有权管制法规范与严格控制,利用国有资产的防火墙、高压线来严格保护国家专属所有权。

特定性,是专属所有权固有的排他的特性,是独一无二的绝对排他性。而国家专属所有权固有的特性、独一无二的绝对排他性,更具有权威性和法律的效力。国家专属所有权适用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也是一种特定性。

国家专属所有权,指在限制流通领域和禁止流通领域由法律特别规定的具有最高等级的所有权,所有这些特殊的财产与所有权只能由国家法人享有,其他人不得染指和破坏。理论上专属所有权也是专有所有权的一个品种,但在优先权、排他权、溯及权上比一般专有所有权更胜一筹。如农村的土地对于集体有专有权,但国家法人也可以行使部分农村土地的所有权,这是一般的专有权;又如业主有专有权每个业主都有,也是一般的专有权。专属所有权是唯一的专有权和非常特别的专有权,因而是最高等级的专有权。国家专属所有权是在各种所有制、各种所有权中处于最优先、最具排他性和溯及性的特权,采取特别保护的措施。

国家专属所有权之有形财产主要有:(1)矿藏专属所有权;(2)水流专属所有权;(3)海域专属所有权;(4)城市土地专属所有权;(5)野生动植物资源专属所有权;(6)国防资产(有形资产部分)专属所有权。国家专属所有权之无形财产主要有:(1)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2)文物(无形资产部分)专属所有权;(3)国防资产(无形资产部分)所有权;(4)属于国家绝密并且不在市场上流通的知识产权即派生性专属所有权(无形资产部分);(5)其他的无形资产的国家专属所有权。国家专属所有权其他的还有:(1)国家机关的税费收入专属所有权;(2)地方机关的税费收入专属所有权;(3)国家的未登记专属所有权,如空域、航道、无居民岛屿、种质资源等。所有这些,所有权只能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是代表统治阶级意志的一个载体,通过成文法来表达统治阶级的价值观念、价值取向和价值规律,能够保障国家在特定的政治经济环境中继续保持稳定状态,继续保持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和谐地发展,继续保持全民的财产不受人为的干扰、侵害与破坏。

通过物权立法形式来确保国家的原始的、专属的所有权和确保国家关系国家命脉、国家安全和长远利益的所有权不变质,代表了人民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彰显了物权立法的基本原则,完全符合宪法“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根本原则。

二、性质分析

国家专属所有权,其特定性是不容置疑、不容亵渎的。

第一,其专属所有权主体是特定的

既然专属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依据物权法“一物一权主义”确认原则,排除了其他人所有的可能性。“一物一权主义”确认原则,是世界上普遍适用的准则,包含了两层意义:一是在一个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二是在指一个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一个物(陈华彬《物权法?物权概述》,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第1版第10页,转引自[日]铃木禄弥《物权法讲义》,创文社1994年版第349页)。这是指普通所有权的“一物一权主义”确认原则。其中,“在一个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是对于所有权主体资格生效的确认和效力的维持。

国家专属所有权“一物一权主义”确认原则,并不限于此类“二项式”普遍原则,还应当加上“第三项原则”:国家专属所有权是特定的,并且是永远固定不变的。

第二,其专属所有权客体是特定的

由“一物一权主义”确认原则的第二项规则得知:“一个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一个物”。那么,国家专属所有权的客体有什么特征?

我们观察,国家专属所有权有原始资源类、天然资源类、国家严控类所有权。这些所有权,或者关系国计民生,或者关系国家经济命脉,或者关系国家安全、国防安全,与普通所有权迥然不同。

原始资源类国家专属所有权:据天文学和地球物理学披露,地球已经有了40多亿年的历史,地球上的地壳与地质地貌是最悠久的原始积累。自从国家诞生以来,以国家为单位来管领这些原始类财产,是成文和不成文的天条。例如:

《德国民法典》如第228条第(2)款规定,抛弃的土地先占权为此土地所在州的国库享有。国库因其作为所有人被登入土地簿册而取得所有权。

《中华民国宪法》规定“附着于土地之矿及天然力,属于国家所有。”

《意大利民法典》第826条第2款规定,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属于国家森林资源的林木、矿藏所在地的土地所有人不享有开采权的金属矿、石矿、石灰矿,无论何人以何种方式在地下发现具有历史、考古、古人种学、古生物学和艺术价值的物品……都属于不可处分的国有财产。

《法国民法典》如第538条规定“由国家负责管理的道路、公路与街道,可航运或可漂流的江河、海岸、海滩、港口与小港口、停靠锚地,广而言之,不得具有私有财产性质的法国领土之任何部分,均视为公有财产的不可分割之部分。”

中国台湾地区继续沿用的《中华民国土地法》关于水源所有权的规定比较明确:“凡湖泊、水道及其沿岸、海岸、公共交通道路、矿泉地、瀑布、名胜古迹及其公共用水水源地,不得为私人所有。”(第8条)

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我国已经有了各种原始资源类国家专属所有权,如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野生动植物、文物等,物权法依照宪法和相关法律,保持了以上类目,并且重新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土地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天然类国家专属所有权,物权法增加了“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条款,此类无形资产也被列入物权法之中。

国家严控类国家专属所有权,物权法增加了“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的条款,此类涉及国家安全和军事秘密类资产也被列入物权法之中。

世界上没有绝对的、“清一色”的公法,也没有绝对的、“清一色”的私法。将“国家专属所有权”正式列入物权法,不但是完全正理的,而且是完全必要的。学过外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制史的人都知道,古代印度以土地国有制或王有制为基本制度(何勤华《外国法制史》(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7月第四版第37页),最早的法典《汉穆拉比法典》规定了土地国有与有限度的私有并存的土地制度(何勤华《外国法制史》(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7月第四版第23页),直到近现代以来,资本主义国家过分强调私有财产保护,忽视了国家财产保护,才抛出所谓“民法是私法”的谬论出来招摇过市,蛊惑人心。对于资本主义的所有权制度,许多有识之士抨击了其严重的弊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讲到资本家剥削阶级时说:“以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为基础的占有规律或私有权规律,通过它本身的内在的、不可避免的辩证法转变为自己的直接对立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3卷第640页)西方国家“公权私化”的结果,大大地壮大了封建资产阶级的所有权范畴,对于工人阶级是很不利的。

《中国法制史》也告诉了我们这样的史实:所有权商代作为主要生产资料的土地,名为王有,不存在土地私有制,其中有的是商族原有土地,从部落公有制转化为王有,有的是周围被征服部落的土地,由商朝直接控制而被宣布为王有的。恩格斯曾经说过:“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确是了解整个东方的一把钥匙。这是东方整个政治史和宗教史的基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8卷第260页)”(载张晋藩、乔伟、游绍尹等主编《中国法制史》1982年7月第1版第24页)。那么,历史发展到如今,我们更加认识到国家专属所有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既然私有制社会都在搞土地国有制,我们为什么要搞土地私有制?我们为什么不搞土地所有权国有化?

第三,其政治经济环境的特定性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有着比资本主义国家更大的优越性。宪法、行政法和其他法律,将保护国家即全民的财产放在第一位。民法也概莫能外。

中国是一个有着13亿人口的大国,人口多,底子薄,人均自然资源贫乏,自然灾害频仍,水土流失严重,土地沙漠化荒芜化和环境污染现象很突出。加上近二十多年来城镇建设和经济建设步伐加快,国家征收土地超过5亿亩,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水资源的消耗量也特别大,透支现象都很严重。在这种严峻形势下,国家加大对原始资源类、天然资源类、国家严控类专属所有权的保护,不但是完全是必要的,而且是十分迫切的。

应当指出,中国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已经打破了原有的平衡。其间,滋生了许多无良分子和贪污腐化现象,权力寻租,官商勾结,里通外国,暴殄天物,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家资产的现象非常严重,令人发指。将国家专属财产构筑一道法律的防火墙,以惩治各种侵权、腐败、犯罪行为,不但是完全是必要的,而且是十分迫切的。

应当说,无论那个国家,无论任何经济制度,国家的专属所有权是客观存在的,是不可动摇的。以上列举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和中国民国时期“国家的专属所有权”的一些法律条文,那么,在中国法制史中,记载了唐律和隋律规定了山林、矿产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禁止私人占固。自古以来,“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古训,实际上,是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另类阐述。这就是历史,这就是国家的专属所有权的历史。

所谓政治经济环境的特定性,不仅仅是现实的政治经济环境是如此,历史的、外国的政治经济环境也是如此——国家的专属所有权,是与国家的历史、国家的政治经济环境始终不渝地关联在一起的,是贯彻始终的既定方针。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40条。

相关名词:【所有权】【所有权制度】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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