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08-1
占有权
一、基本概念
占有权,指特定的物权人对标的物支配或者管领的事实,或者说是指占有某物或某财产的权利,即在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管控某财产的权利,通常占有为所有权事实的权能。
此项规定,由所有权关系法和占有权关系法规范与调整。(1)惟所有权之占有权是自主自立型占有权,是第一级物权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占有权;(2)用益物权之占有权是依附于所有权的非自主自立型占有权,具有第二级物权和经济价值的占有权;(3)用益权之占有权,如借用人的占有权,也是依附于所有权的非自主自立型占有权,具有第三级物权但不一定有经济价值的占有权;(4)单一占有权,如运输、保管、承揽加工中的单项占有权,也是依附于所有权的非自主自立型占有权,具有第四级物权但不一定有利用价值的占有权;(5)享受型占有权,如无偿使用他人土地、建筑物的地役权型占有权,也是依附于所有权的非自主自立型占有权,具有第五级物权或者有利用价值的占有权;另外,非经济领域、非功利性享受型占有权,具有第五级物权或者不一定有经济价值的占有权;(6)质权、留置权之占有权,是依托债权而限制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占有权,某种意义上可以优于所有权、用益物权、用益权、单一占有权和享受型之占有权。在债权保护主义原则推动下,改变了所有权保护主义的物权化方针,从而改变占有权的方针。(7)各种信托类占有权,每种普通物权、担保物权和制度物权中,均可依法或者依约成立普通信托类或者制度信托类占有权。这种占有权统称为受限制的亚占有权、准占有权,形成另类的占有关系。如国家机关中成立的占有权属于制度信托占有权,所占有的财产是全民所有的财产;物业企业占有业主的财产,其占有权属于普通信托占有权。
占有权是最基本、最活泼、最广泛的权能之一,也容易与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建立物权联合体,广泛分布在每种普通物权、担保物权和制度物权中,呈现百花齐放的占有关系新格局。总体上,占有权是分级别、分身份、分界限的占有权,是依时间、空间、地点、人物、事件及其他各种条件成立的占有权,许多过时的占有权会自动变更、转移、消灭的。惟所有权之占有权是相对稳定、长期的占有权,但担保物权之占有权是法定限期消灭的短暂性占有权,普通物权之他物权之占有权是意定消灭的长短不一的占有权。
确认、保护、利用和规范、调整、限制占有权,是物权关系法中经常遇到的棘手问题。正因为占有权是最基本、最活泼、最广泛的权能之一,也容易与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建立物权联合体,广泛分布在每种普通物权、担保物权和制度物权中,才容易出现鱼龙混杂的不利因素和混乱的局面。甄别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自物权占有与他物权占有、功利性占有与非功利性占有、普通占有与法锁占有、长期占有与短期占有以及是否信托式占有等占有形式、占有性质、占有关系、占有权限,成为物权关系法中经常性的任务。在所有权人疏于防范、控制、跟踪监理的情势下,违法犯罪分子会以占有权为跳板,进而篡改占有权为所有权,对于所有权人进行实质性的侵害。客观情况下,占有权是很容易与所有权混淆的,因为占有权很容易伪装成所有权,使得善意取得人误信无处分权人的占有权是所有权。甚至于有的国家有的时候将所有制中的占有权直接定义为“所有权”,造成了更大程度上的混乱局势。如旧版《现代汉语词典》中的“所有权”定义就是这么规定的。
占有权也是所有权最具具标志性权能之一,是行使所有权的现实基础,同时是实现资产使用权和处分权的前提。占有权可以为所有权人自主独占(支配),也可以为所有权人与他物权人共享(管领)。通常情势下,资产一般为所有人亲自占有,即所有权与占有权二合一;但在特定条件下,占有权也可以与所有权分离,形成为非所有人享有的权利。自主独占的是静态的或者封闭的占有权;与他物权人共享的是动态的或者开放的占有权,是由自主占有权(法认占有权)与他主占有权(事实占有权)组合而成的合同占有权。
关于占有权的定义,主要是从普通物权法角度来简单定义的。在所有权中心论框架下是相对自由往来的基础性物权,较少有公法的限制和法锁的牵涉,故所有者的占有权能够相对独立自主,他物权者的占有权取得的机会也较多。然而,在担保物权法之债权中心论框架下,对于普通物权法的占有模式进行了重新规范与调整,占有权只不过是过渡期的权利,他物权者的占有权可以依法压制所有者的占有权,民法和公法对所有权的限制均有所增强。更有甚者,在制度物权法之公共利益中心论框架下,所有者或者制度信托所有者的占有权大多数为固定、半固定的控制权,对外和对内的限制程度大大加强。除非在一般流通领域或者分配制度上会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的占有权方式接轨,是不会轻易成立合同占有权的。
合同占有权,实质上是占有权分离,也就是所有权人将实物的占有有目的、有期限地分离给下级物权人,仅转移实物的占有,而不转移实物的所有权。关联物权的占有、信托物权的占有以及担保物权的占有,大量存在着合同占有或者占有分离的现象,目的在于发挥物的效用或者经济功能。
在普通物权法系中,合同占有存续期间,所有权人之占有是主占有或者不受无故的限期占有,是不受他人干涉的自主占有;他物权人之占有是次占有或者限期占有,是受他人干涉的合同占有。
在担保物权法系中,合同占有存续期间,所有权人即债务人之占有是次占有或者限期占有,是受债权人干涉的占有;他物权人即债权人之占有是主占有或者受有缘故的限期占有,是受法锁关系甚至于法律关系干涉的占有。
在制度物权法系中,不怎么讲究合同占有,只是从专属占有权、专有占有权、专控占有权与一般占有权等四个方面来规范与调整占有权,重点在于打击非法的占有行为。
应当注意的是,仅仅关注普通物权法之占有权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不同法系的占有权价值观和物权规律性是不相同的,需要我们量体裁衣、对症下药。特别是在制度物权法系中,限制与禁止私设小金库、擅自修建豪华型办公大楼、采购豪华型小轿车,或者防止公款或者公物私用等特权的滋生蔓延,有着重要和长远的物权意义。
有的国家没有将占有一项写在所有权条款中,但并不排除占有权的效用。一般而论,物的所有,就包括了占有。
二、占有分析
1.占有
占有,就是对于财产的实际管领或者控制。拥有一个物的一般前提就是占有,这是财产所有权人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表现。所有人的占有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侵害。对于动产,除非有相反证明,占有某物即可判定占有人享有该物所有权的标准。对于不动产,一般为法定的占有,意定的占有必须符合法定占有的行为规范。
占有,分为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两大类。所有权人自己的财物自己占有,此为自主占有,亦称之为法认占有、支配型占有;非所有权人将所有权人的财物变更为自己占有,此为他主占有,亦称之为事实占有、被支配型占有或者法锁控制型占有。所有权人的占有与他物权人的占有有着本质的区别,物权价值大小不一,在物权关系中扮演的角色也不相同。
占有,是拥有一个物的一般前提,是对于标的物的实际管领或者控制,是所有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物尽所能、物尽其用的一种好办法。物权人要成为所有权人,首先必须将标的物据为已有,才能对此物进行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的实际管领或者控制,才能发挥物的物际效用。
善意取得制度中,将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看待,而不作为占有权看待。善意取得人如果确实有占有权,那么也是临时性的占有权。
2.占有权
占有权,就是物权人对于物管领权、控制权。占有权,可以分为一级占有权、二级占有权、三级占有权、四级占有权和N级占有权等等。
一级占有权,就是所有权人自主的管领权或者控制权,非动态、非变态的所有权下的占有权,就是所有权人的直接占有权。
应当注意的是,专属自主占有权、专有自主占有权、专控自主占有权与一般自主占有权之物权成分、价值、功能、权能和物权规律是不等量等值的。通说与教科书上,只讨论一般自主占有权,忽略了其他类型的占有权。其他三项自主占有权,参照一下其他三项所有权的概念就清楚明白了。
二级至N级占有权,实际上是物权动态或者变态下的占用权,就是他物权人占用他人的物的权利。二级占有权,就是用益物权人占用所有权人的物的事实行为;三级占有权,就是用益权人占用所有权人的物的事实行为;四级占有权,就是一般使用权人占用所有权人的物的事实行为;五级占有权,就是享用权人占用所有权人的物的事实行为。
担保物权法系中,一级占有权应当是留置权之限期占有控制权,二级占有权应当是质权之限期占有控制权,三级占有权应当是抵押权之约定控制权。所有这些被占有或者被控制占有的标的物(或者权利),应当来自于所有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者)提供的标的物(或者权利)。
占有权是各种物权法系重点监控的物权项目之一。物权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消灭,是否附带法锁关系与信托关系,什么人有先占特权或者回占权,是自主占有还是他主占有,是登记占有还是非登记占有,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占有的可塑性、时效性、合法性、合理性如何判定,善意占有制度如何认定与调整等等,是确认和保护物权的首要选项。
解释占有权的一个错误倾向,就是有人将另类物权人把所有权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的管领权也当作“占有权”。如司机为所有权人运输的货物、仓储人员为所有权人保管的货物等,司机、仓储人员所运输或者所保管的货物,就是管领权,应当将其与所有者之占有权区分开来,同时应当与有担保法锁关系的占有控制权区分开来。如果司机或者仓储人员将所有权人的货物恶意据为已有,这会产生恶意的占有,是法律禁止的对象。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39条
相关名词:【所有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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