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8-1
损害赔偿请求权
一、基本概念
损害赔偿请求权,系指物上赔偿请求权、权利赔偿请求权或者金钱赔偿请求权。是法定的对价类请求权,是侵权责任法赋予权利人获得损害赔偿的自我救济、司法救济类请求权,因而在各种法律关系中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请求权之一、物权保护的最有力措施之一,也是王牌级的请求权和杀手锏。包括停止侵害请求权、以对价金钱或者对值物赔偿请求权、以及相当物权价值的附加请求权等,普通物权法中是最常见的请求权,担保物权法中是比较常见的物权请求权,制度物权法中是最威权化的物权请求权。此项特别规定,由各种侵权责任法、零物权关系法规范与调整,在整个物权社会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扁平化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只要求责任人赔偿直接的经济损失和孳息。惩罚性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包括赔偿直接的和间接的损失两个部分,如民事主体之附加违约金惩罚,行政主体之加倍罚款,司法主体之加倍罚款、没收财产以及刑事处罚等。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关系发生竞合时,就会产生排他性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有公共利益的一般胜于一般民事利益的,有担保法锁关系的优于一般法锁关系的权,一般法锁关系的优于无法锁关系的,有财产登记的优于无财产登记的,有知识产权的优于一般财产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专属财产的优于专有财产的、专控财产的、一般财产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制度物权法的优于担保物权法、普通物权法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以上排他性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是简单的概括,实际情形比这更加复杂,即使在同一法律关系中同样会产生各种形式的排他性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损害,指包括侵害公私财产、公私物权和人身权等方面的伤害。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损害公私财产的主要表现是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等几种性质的形式。司法实践中,结合公私性质、侵权性质以及一定的损害度量来全盘审判的。一般而论,对于涉公的损害赔偿需适当从严处罚。
赔偿,指包括折价赔偿、全额赔偿和超额赔偿,以及合并赔偿、连带赔偿、惩罚性或者辅助性赔偿。以金钱为代表性的经济赔偿是最主要的形式之一。民商法之赔偿损失以赔偿金钱为主要标志,行政经济法之赔偿损失以行政罚款为主要标志。折价赔偿主要侧重于实物赔偿,但不排除经济赔偿和物权赔偿。
赔偿损失,指公法意义上或者私法意义上的对价类损失赔偿,有单项式和多项式、合并式、杂项式赔偿等类型。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之类特别的损失赔偿,是制度物权法特有的、专门的损失赔偿。赔偿损失的法律依据,简单地说就是涉公和涉私财产的法律依据。正确处理公物权与私物权及其法律关系至关重要,关键在于要将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落到实处。
二、优先等级
损害赔偿请求权是适用性最广泛的一类物权请求权,如果用A、B、C、D来依次代表优先权等级,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图谱可以由以下宝塔形权利来显示。
第一类,按照法律效力来排列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A.制度物权法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B.担保物权法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C.普通物权法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二类,按照财产关系来排列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A.专属财产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B.专有财产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C.专控财产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D.一般财产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三类,按照法锁效力来排列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A.担保法锁关系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B.一般法锁关系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C.无法锁关系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四类,按照登记财产来排列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A.登记财产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B.未登记财产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除外条件:(1)国家所有的财产有的可以不登记,但公共利益的财产权有优先权与排他权。(2)单位、个人的部分知识产权(书稿、设计图纸、商誉权等),未登记之前就产生了派生性物权(智慧所有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优先等级秩序如下:
1.最优先级:制度物权法的专属财产、专有财产、专控财产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2.优先级:担保物权法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登记财产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3.次优先级:普通物权法中有普通法锁关系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4.后优先级:普通物权法中无法锁关系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所有权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优于他物权之损害赔偿请求权。
运用广义相对论来分析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再是狭义的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是系统工程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样是名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同质别、内容与任务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重是不一样的,如刑法、行政法的、民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重是有区别的;同样是民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有无担保法锁与有无普通法锁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重是有区别的。
以上四大系列的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还只是概要的列举,如有无信托关系、有无实体经济、有无优惠政策、有无合同关系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等,也是可以分出优先权之损害赔偿请求权来的。
微观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理论,对于深层次、多关系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就会束手无策。殊不知,最古老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来源于刑法,而不是来源于民法。千百年来公法意义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往往严于私法意义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中国古代五千年来的立法传统,于清末以前民法与刑法不分家而严刑峻法的。
限于篇幅,本文对于制度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专属财产、专有财产、专控财产之类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暂时不作专门解释。
损害赔偿请求权,物权法上此类请求权应当说不仅仅限于对于标的物的保护,还应当包括物权的保护在内。当标的物被毁损时,权利人可以行使对价类赔偿请求权;当标的物被损毁时,原有物可能与物权一同被损毁甚至被消灭,权利人可以行使对价类赔偿请求权的同时,可以同时行使物权赔偿的请求权。
在财产权保护领域,损害赔偿通常以等额、对价的金钱对于物之价值予以赔偿,不再要求损害人对于物的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所恢复的不是被损害标的物之实物形态,而是赔偿物的价值,使得物权人在失去全部或者部分标的物的情况下获得价值上的弥补;如果原物完全损毁,需要赔偿原物的全部价值;如果原物部分毁损,赔偿已经贬损部分的价值。这种赔偿方法,又称之为“价值赔偿”、“金钱赔偿”。
在物权保护领域,除了适用财产权保护领域的规则以外,有时候可能会产生另外一种赔偿方法,即以同等价值的物赔偿被侵害的等价物,以及赔偿物权。它所救济的就是物权人与物的控制相分离的事实状态,就是排除物权之维持或行使的障碍(妨害、危险),而是赔偿物权的价值,使得物权人在失去全部或者失去部分标的物的情况下,获得物权上的弥补;如果原物完全损毁,赔偿原物的全部物权;如果原物部分毁损,赔偿已经贬损部分的物权,这在修理、重作、更换与恢复原状请求权中是客观存在的。这种赔偿方法,又称之为“实物赔偿”、“物权赔偿”。
价值赔偿一般是金钱赔偿,是最通行的赔偿,性质上属于以金钱易物的赔偿。实物赔偿,是排除“以钱易物”的赔偿,性质上属于“以物易物”的赔偿。物权法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当包含这两大内容在内,并且赔偿请求权人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可以从中选择一种或者两者并用。
三、合并适用
损害赔偿请求权,能否合并适用,能否在合并使用中相得益彰,这是本文要分析的一个实际问题。这在物权法第37条中已经有了明显的答案:“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结合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权,部分地涉及到损害赔偿请求权。根据需要和可能,还可以结合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以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确认物权、返还原物等请求权来一并行使。如果因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的人身权包括身体权损害的,责任人需要承担侵犯人身权的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这种规定,在分清受害者主体、客体、要件基础上,对于各种侵权责任进行了分类或者包括合并,并将损害赔偿请求权“折价赔偿”和“赔偿损失”两个部分。“折价赔偿”主要侧重于实物赔偿,但不排除经济赔偿;“赔偿损失”主要侧重于金钱赔偿,但不排除实物赔偿以及人身权赔偿和其他权利赔偿。这个条款,实际上是将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全都包括进去了,立法目的更加明确了。
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说是一个开放式的请求权,不是封闭式请求权。从物权保护的主题出发,经过法律救济,打击非法侵权人,涤恶扬善,弘扬正气,这就是公平正义的需要,发挥物权法效用的需要。
损害赔偿请求权合并适用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损害赔偿请求权内部合并适用
损害赔偿请求权合并适用,从内部机制上,应当有价值赔偿与实物赔偿的交叉或者合并适用。应当是:当适用价值赔偿不适用实物赔偿时,适用价值赔偿;当适用实物赔偿不适用价值赔偿时,适用实物赔偿;当适用价值赔偿又适用实物赔偿时,适用合并价值赔偿和实物赔偿。
2.损害赔偿请求权内外部合并适用
损害赔偿请求权合并适用,从外部链接上,应当有几种选择:
既发生物损又存在返还原物之可能(指原物依然存在),则存在损害赔偿请求权与返还原物请求权同时适用的问题;
既发生排除妨害请求权又存在物损,则存在损害赔偿请求权与排除妨害请求权同时适用的问题;
既发生消除危险请求权又存在物损,则存在损害赔偿请求权与消除危险请求权同时适用的问题。
但是无论是哪种形式的合并适用,基本形式是“1+1”的组合形式。反正比单一形式的效用要大一些。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37条
相关名词:【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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