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6-1
更换的请求权
一、基本概念
更换的请求权,通称不动产或者动产之更换的请求权,是权利人要求责任人以“更换”为代表性的对毁损物进行更新的请求权。在“修作更复”四类请求权中与恢复原状的请求权关系最为密切,但是以新物换旧物的形式出现的,因而是比修理、重作具有更高层次的请求权。以种类物作更换为主要功能的请求权,也是恢复原状请求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只不过是“损什么,更什么”之部分恢复原状请求权的一种办法而已。
当修理或者重作的请求权不足以满足物权保护的目标物权值时,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更换的请求权。一般而论,更换的请求权直接成立的基本条件如下:一是一举确定的办法。被毁损物没有修理或者重作的价值,或者压根儿不能够修理或者重作,只能直接采取更换的办法来进行;二是斟酌确定的办法。被毁损物有修理或者重作的价值,但没有必要的技术条件来完成,或者部分零部件的更换不能整体上凑效,只能直接采取更换的办法来进行。以上两个条件是选择性条件,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即可。
更换的请求权,很多时候是与修理的或者重作的请求权是交合在一起的。如修理或者重作被毁损部分的器物时,需要更换零件或者组件,这就包含了更换的请求权。但这并不排除更换的请求权有独立的一面。若是耐用消费品、高档商品质量有缺陷,即使是没有达到毁损报废的程度,在商品保修期内权利人也可以直接向销售者或者生产商请求更换。一些“三包”产品就包括了包修、包换、包退货。在某种意义上说,消费品更换的请求权,与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请求权也有交叉性的一面。产品的使用价值、功能不全,或者妨碍了实际的应用,或者对于人身、财产安全有隐患,通常做法是直接更换其产品。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汽车厂家主动地向全世界的消费者召回有质量问题的汽车,通常更换的汽车达到几万辆、几十万辆。
当修理或者重作的请求权行使以后,仍然不足以满足物权保护的目标物权值时,权利人可以变更行使更换的请求权。变更行使更换的请求权的基本条件如下:一是协议的办法。第一次当修理或者重作的请求权行使以后,仍然不足以满足物权保护的目标物权值时,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干脆变更或者升格一下物权请求权,不再重复进行修理或者重作,改行更换标的物的请求权;二是由权利人主张的办法。如果责任人多次修理或者重作,仍然达不到相关的技术标准,仍然不足以满足物权保护的目标物权值时,权利人有权主张变更为更换的请求权,法律保护机制应当向权利人一方倾斜。三是责任人主动更换或者包换毁损产品以及问题产品的办法。当代社会产品竞争异常激烈,商家都知道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积极主动地更换间接毁损或者问题产品,是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必经途径。生产销售有质量缺陷的产品、有安全隐患的产品,都是害人又害已的。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专门法法律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物权法、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只是简要的规定。
总的来说,更换的请求权,基本上是针对被毁损的物品,请求权对象是直接的或现实的毁损责任人。特定情势下,也包括有质量缺陷的产品、有安全隐患的产品,请求权对象是间接的或潜在的毁损责任人。一般情形和特殊情形发生的更换的请求权,两者之间的立法目的是相同的,而前者的适用范围大些、后者的适用范围小些。关键在于,要根据物的经济价值、使用价值和物权价值来考量,或者根据产品是否三包范围和安全参数来考量,或者根据权利人、消费者的可容忍度来考量。普通法不能解决具体问题的,需要专门法来处理的就结合专门法来处理,需要特别法来处理的就结合特别法来处理。
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还点明了受毁损财产包括国家的、集体的或者他人的财产在内,这说明了有些处理方法是一样的,有些处理方法是不一样的。尽管名义上关于更换的请求权等请求权是不论主观恶意或者客观原因的,但“毁损”一词是与“破坏”相关联的,有性质平和和性质恶劣之分。并且,毁损个别人、私人的财物可能影响面小一些,而毁损大众、公物的影响面往往是大一些。当“毁损”的性质恶劣或者影响面大时,很容易将更换的请求权等请求权升格为损害赔偿请求权、行政处罚请求权甚至于刑事处罚请求权。即使是民事意义上的物上请求权,担保物权法比普通物权法方面的严格一些。总体上,制度物权法的物上请求权,比担保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方面的严格一些。
物权法第36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这是讲权利人财产被毁损的情形所产生的四种物上请求权。
应当明确的是,关于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的请求权,不仅有物权保护学的意义,而且还有质量管理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方面的意义。一些耐用消费品的保修、承揽加工中的重作、召回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等,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应用是非常广泛的。特别是关于问题汽车的召回制度的落实,甚至于质量安全出现在一辆汽车上,厂家会将数十万辆汽车召回修理、重作、更换。
“毁损”的含义,就大多数情形来说应当具备事实要件,而就特殊需要来说只具备“毁损的危险”即可。比如,汽车驾驶座位上安装的安全气囊,是防止人身事故和汽车撞车事故的设备之一,在一万辆车中有一辆不合格,就意味着其他的九千九百九十九辆有“毁损的危险”,并且有人身安全事故的危险,这同样会将其列入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请求权,或者列入修理、重作、更换请求权,甚至于列入赔偿损失的请求权。汽车质量的要求是包括多个部件与零件的,车前杠、车身、车玻璃、发动机等等方面,都可以列入“毁损的危险”的对象来统一规划、统一负责。
在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标志着责任人不光是要对产品质量负责,而且是要对“毁损的危险”负责。日本是个重合同守信用的国家,在日本民法典中,他们特意加进了《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制造物责任法》等法律。这些法律本来是公法的内容,却变成了私法的规定。在日本,政府的汽车损害赔偿责任再保险事业、汽车损害赔偿责任共济保险事业及汽车损害赔偿保险事业,均有系统的法律法令。日本企业敢于大胆地经常实施大规模的汽车召回、更换制度,是有一套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制度和财产保险制度,并且背后有政府的大力支持和财团的大力资助。否则,汽车企业如果面对无援助的召回几万辆、几十万辆汽车那是会赔穿的。日本政府和日本运输大臣深知放水养鱼和汽车“毁损的危险”的大道理,更能够将“召回制度”和更换汽车制度当作一项大事来抓紧抓好,从而树立了日本汽车在全球消费者的良好形象,一直占据世界汽车市场的很大份额。
二、一般分类
更,即更改、更新、更替;换,即改换、替换、交换。更换,即为更改、更新、更替、改换、替换、交换而变换、撤换。
更换的请求权,是基于被毁损标的物而提起的更改、更新、更替、改换、替换、交换而变换、撤换的请求权。对于不宜于修理、重作的或者修理、重作不合格而报废的被毁损标的物,权利人均可行使更换的请求权。
1.更改的请求权
此类请求权,在知识产权方面使用得较多。如著作权人的书籍、文章、字画、雕塑被剽窃或者被篡改,著作权人可以行使更改、停止侵权的请求权。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被假冒,专利权人可以行使更改、停止侵权的请求权。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被假冒,专利权人可以行使更改、停止侵权的请求权。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更改设计请求权,更改被毁损物品的修理、重作等请求权等等,都是更改的请求权。
2.更新的请求权
此类请求权,在机器修理、电器修理方面使用得较多。如侵权人、责任人毁损了汽车零部件,即使原汽车零部件是旧的,请求权人可以请求用新的零部件来更新、替换;侵权人、责任人毁损了电视机零部件,即使原电视机零部件是旧的,请求权人可以请求用新的零部件来更新、替换;侵权人、责任人毁损了计算机零部件,即使原计算机零部件是旧的,可以请求用新的零部件来更新、替换。
当然,上述的更换是狭义的更换。广义的更换,是完全的物的更换。被毁损之物是报废或者接近报废了的,并不是更换几个零部件就能解决的问题,需要全部更换。比如,一辆自行车被汽车碾压过,证明已经是报废了,尽管有几个零部件是好的,但原则上应当是全部更换,而不应当是部分更换。所谓“更换的请求权”,主要是从“广义的更换”来定义的。
3.更替的请求权
此类请求权,在毁损较严重的标的物方面使用得较多。如侵权人、责任人毁损了几棵果树,果树死了或者复活困难了,请求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责任人以毁损一棵赔偿几棵并保证栽植成功来更改代替。
4.改换的请求权
此类请求权,在毁损较肮脏的标的物方面使用得较多。如某农村居民楼底层适合做士多百货小店,承租人却用来做饮食店,将房屋弄得很肮脏,成天乌烟瘴气,人声鼎沸的,隔壁左右很有意见。此时,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改换经营项目,撤除饮食设备,将承租的房屋打扫干净。
5.替换的请求权
此类请求权,在毁损物品较频繁的标的物方面使用得较多。如某承租权利人承租某型号的机床,由于设备经常出故障,出废品,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用另外的机床替换现用机床,或者用另外的车刀替换现用的机床的车刀。
6.交换的请求权
此类请求权,在毁损物品互有责任的标的物方面使用得较多。如来料加工方面,发包方的原材料、半成品中有不合格品、次品,承包方的成品件中也有废品、次品,在这种合作的范围内,可以相互交换不合格品和次品,由此产生交换的请求权。
以上6种更换的请求权,均为简单的列举,实际情形比这更加复杂,更加多样化。学习物权法,应当活学活用,应当将困难和问题想得多一点,解决的方法与措施周到一些,请求权的生效就容易一些。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36条
相关名词:【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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