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统一天下,颁布新令,机内以五家为保,五保为一闾,四闾为一族,有保正、闾正、族正;机外之乡村,则以里正代闾正,以党正代族正。这种制度虽然是沿袭北朝而来,但是在开皇三年(583年),隋文帝改革州县制,同时改革乡制,以五百家为乡,设乡正一人,以百家为里,设里长一人。这种新的乡里制,已经不是北朝的制度,而是由南朝时代之乡里制所取代了。
唐高祖灭隋之后不久,即重新组织乡村。《旧唐书》言:
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在邑居者为坊,在野者为村。村坊邻里,迅相督察。
唐代之邻保制就是以四家为邻,五家为保,百家为里,五百家为乡的一种组织。但是,以四家为邻,五家为保,岂不是增加换算上的不便吗?日本学者志田不动磨根据《资治通鉴》、《唐鉴》及《旧唐书》等史料,认为“五家为保”是五邻为保之笔误,《旧唐书》卷四十二“职官志”便云:
百户为里,五里为邻,两京及州县之郭内分为坊,郊外为村。里及坊村皆有正,以司督察。四家为邻,五邻为保。保有长,以相禁约。
但是仁井田陆及松本善海二位学者以唐律及吐蕃出土的文书证明唐代四家为邻、五家为保的乡村组织确实是存在的。松本善海更进一步地认为唐代以四家为邻及五家为保的邻保制,是为了维持地方治安而设立的。设立时,同时采用了北朝邻的组织及南朝伍的组织,而形成了唐代的邻保制。松本善海认为四家一邻实际上是包含在五家一保的组织内。也就是说,五家为一保,在五家内选出一家为保长,其他四家为一邻。所以他认为四家为一邻并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包括在五家为一保之内。
事实上,唐代的邻保组织最早可追溯到战国时代秦国商鞅的以五家为伍、十家为什的一种互相监视的什伍组织。在什伍组织之内,人民互相监视。什伍之内,如有犯罪,必须告官,否则处以腰斩之刑。在汉代亦以五家为伍,设伍长,劝民孝悌力田,举发作奸犯科之人。王莽时代,因发行新货币,命令同伍之人如发现有私铸货币者,必须通知官吏,否则与私铸者同罪。南朝亦有伍的组织,甚至为了防止户口逃亡及实现土断政策,对于伍这种互相监视的警察组织,更加注意。唐代的地方组织就是自古以来的伍的组织,再加上北朝时代三长制的影响,而形成了所谓的邻保制。
唐代的邻保制,具有互相监视及维持治安之作用。《唐律》“斗讼律”就规定:如有强盗杀人事件发生,同伍之人有告发之责,否则杖六十。而《唐律》“捕亡律”更规定:诸邻里有强盗及杀人事件,必须互相救助,否则亦受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