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成功励志经典成功之道——营销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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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一、经理要有强烈的质量意识

一位富有经验的厂长当谈起产品质量问题时,十分深刻地说了下述一席话:“不讲质量的生产是没有前途的,即使从工厂出来的不合格产品只占出厂数的千分之一,而对买到这种不合格产品的用户来说,就是百分之百了。质量不好,坑了用户,不是自砸饭碗吗!”显而易见,产品质量是决定企业兴衰成败的大问题。

(一)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

1.产品质量关系到产品的前途。优质产品可以畅销数省,质次产品会滞销数年,甚至永远出不了厂门。产品卖不出去,企业职工的劳动得不到社会承认,换不回资金,企业就发不了工资,就没钱再买原材料,因此就不能继续生产经营。

2.产品质量关系到竞争成败。优质产品才能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逆水行舟,不进则退”,企业面对竞争对手如林的形势,如果不重视产品质量,迟早会被淘汰,特别是当出现买方市场时,更要注意提高产品质量。

3.产品质量关系到企业的信誉。产品质量好,得到广大消费者的信赖,就销售得快、销售得多,因而企业就能获得理想的收益。

4.产品质量关系到产品能否走向国际市场。只有保证并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才能顺利地打开国际市场,扩大产品销售,取得更多的外汇收入。

西方企业界十分重视产品质量,他们明确提出:产品质量问题,是一场企业管理革命。

(二)产品必须达到质量标准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的使用价值满足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需要的特性。就工业用品来说,其质量包括下述内容:

1.适用性。指产品适宜使用的性能,例如,手表要走时准确,热水瓶要保温等。产品性能既包括功率、强度、准确度、化学成分、机械物理等方面的特性,也包括形状、外观、手感、色彩、音响、气味等方面的要求。

2.安全性。指产品在流通和使用过程中保证安全的程度,如操作安全,运转可靠,在使用中不影响人体健康,不产生公害等。

3.可靠性。指产品在规定的时间和条件下,完成规定任务的能力大小或可能性,即产品精度稳定性、性能持久性、零部件耐久性的程度。

4.耐用性。即产品的使用寿命(期限),如电灯泡、显像管使用小时数等。

5.经济合理性。尽量节省使用的全部过程的费用(如运转费、维持费、维修费)。

规定产品质量特性应达到的要求,称为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标准是产品生产和质量检验的技术依据。按其颁发单位和适用范围,分为以下四种标准:

1.企业标准。指企业根据用户需要或某些产品的特殊要求与用户商定的技术标准。

2.部颁标准。指中央各部根据实际生产、技术特点,在一个部的范围内实行的统一技术标准。

3.国家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必须共同遵守的统一标准,由国家标准计量局统一制定颁布。

4.国际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科学技术组织“ISO”统一制订颁布的国际经济技术关系中采用的技术标准。该组织制订的“ISO9000”质量体系,已有90多个国家和地区相继采用。生产企业如果得到“ISO9000”认证,就如同获得了通往国际市场的“通行证”。我国有的省市开始推行“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据了解,长期以来,我国一些出口产品处于低档次、低附加值、低价格状态,许多产品没有经过国际标准认证,在国际市场上地位低、缺乏竞争力。因此,遵守和采用国际上通行的标准和规范,已成为当务之急。

(三)不合格产品不能销售

谁要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要求甚至伪劣产品,谁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依照有关法规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民事责任:(1)商品存在缺陷的;(2)不具备商品应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做说明的;(3)不符合在商品或在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1.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有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6.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7.对消费者提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的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8.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有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暴利,把自己手中的钱作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资本,致使消费者受到极大的损失,甚至造成了人身伤亡的恶果。这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引证《评论家季刊》所说的那样:“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罚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如果动乱和纷争能带来利润,它就会鼓励动乱和纷争。”在我国刑法中,对违犯“产品质量法”的犯罪分子,有具体的刑罚规定,可依法处以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1994年9月,国务院出台了如下五项质量管理新措施,经理应当高度重视。

1.经国家监督抽查一次为不合格的产品,进行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发“黄牌”警告。

2.对抽查不合格的企业,按产品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以压产、停产等方式进行限期整改。

3.企业整改后,复查产品仍不合格的,国有企业要免去厂长职务,不得易地担任领导职务;乡镇企业和个体企业,由工商部门暂停或吊销营业执照。

4.对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产品,予以揭露公开曝光。

5.对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严重损失、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