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除以上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六)纳税环节
营业税的纳税环节,从总体上讲就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取得营业额的环节。
(七)营业税的缴纳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若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若单位或个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的当天。
若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2.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纳税地点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关税
关税是由海关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1.纳税人
贸易性商品的纳税人是经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非贸易性物品的纳税人包括:(1)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的持有人;(2)各种运输工具上服务人员入境时携带自用物品的持有人;(3)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入境个人物品的所有人;(4)进口个人邮件的收件人。
2.征税对象
关税的征税对象是进出我国国境的货物和物品。
3.税率
进口关税设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与我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与我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税。出口关税税率没有普通和优惠之分,是一种差别比例税率。
4.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进(出)口应税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5.关税的缴纳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星期天和法定节假日除外)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并由当地银行解缴中央金库。海关征收关税、滞纳金等,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按人民币计征。
关税有减税、免税规定。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享用城乡公用设施,又有税收负担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1.纳税人
凡是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除另有规定外,都是城乡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2.计税依据
城乡维护建设税以产品销售收入额、营业收入额及其他经营收入额为计税依据。另有规定的除外。
3.税率
城乡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为0.1%~0.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状况和城乡维护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不同市县的适用税率。
4.减税、免税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规定城乡维护建设税的起征点。另外,还有下列免税项目:农业、牧业的生产经营收入;社会福利事业,包括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经营收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免税的经营收入。
5.应纳税额的计算与缴纳
应纳税额=应税收入额适用税率
城乡维护建设税,除另有规定外,都应在经营收入的实现所在地缴纳。
§§§第三节 所得税
所得税是指对所得额课征的一类税,也叫收益税。它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的所得额。所得额可以是企业所得(M)、个人所得(V)和农民的农业总收益(C+V+M)。所得税1799年创始于英国,19世纪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也都先后开征了所得税,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的主要税种。我国在1984年以后,按内资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先后开征了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突破了对国家企业不能征收所得税的禁区,用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适应了当时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但按照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企业所得税制度还存在着一些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1)按所有制性质设置税种,税负不平,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2)名义税率高,实际税负低,影响了税收功能的发挥;(3)国有大中型企业缴纳所得税后,还要上缴调节税,总体负担偏重,企业缺乏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能力;(4)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很不规范;(5)应税所得的计算标准与国际惯例差别较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强烈要求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以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增强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活力,实现公平竞争。为此,国务院于1993年11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并从1994年1月1日开始施行。新税制实行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待条件成熟时再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目前,现行的所得税有: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农(牧)业税4种。这类税的特点是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收入,发挥其公平税负调整分配关系的作用。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收益税。
企业所得税的税制要素: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这里所说的企业和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二)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1)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商品流通业、金融业、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服务业以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经国务院税务主管机关确认的所得。
(2)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不包括国库券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收益,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经国务院税务主管机关确认的所得。
(三)税率
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33%。
另外,为了照顾某些盈利水平较低的企业,暂设置两档较低的税率。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的,税率为18%;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不超过10万元的,税率为27%。
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相一致,与国际上其他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相接近,这有利于公平税负、促进竞争、扩大对外开放,也为以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统一创造了有利条件。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国家规定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其公式是: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1.纳税人收入总额的确定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
(1)生产经营收入。指纳税人从事各项主要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运输和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保费收入等。
(2)财产转让收入。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其各类财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收入。
(3)利息收入。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和其他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等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取得的收入。
(6)股息收入。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各种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包装物押金收入、接受的捐赠收入等。
2.准予扣除的项目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此外,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
(3)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4)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3.不得扣除的项目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货物的损失;
(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7)各种赞助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五)减税、免税规定
(1)民族自治地区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
(六)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1.纳税期限
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2.纳税地点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如果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指对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收益税。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实施,对外交往和合作得到了迅速发展,来我国投资兴办的合资企业、外资企业数量不断增加。为维护国家的主权和经济利益,1980年,我国开征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1981年开征了《外国企业所得税》。1991年4月9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将原来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合并,并于1991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在维护国家权益的前提下贯彻执行“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原则。该税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贯彻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改善投资环境,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也有利于促进经济法规的建设和税收制度本身的完善。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税制要素:
(一)纳税人
凡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都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2)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征税对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1)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商业、金融业、服务业、勘探开发作业,以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2)其他所得是指利润(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财产收益、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收益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三)税率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30%。
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税率
地方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不同的行业,其具体的计算公式不同。
(五)减税、免税规定
为了贯彻对外开放的方针、政策,吸引外商投资,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减税、免税措施。
1.减免税优惠
(1)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为了鼓励和引导外商向能源、交通等重要项目投资建设,其税收实行优惠: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税率减为15%。
(3)区域性税收优惠:对经济特区企业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合资经营的码头项目,企业所得税税率减为15%;对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减为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