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广泛而彻底的土地改革以后,一向在封建剥削之下辗转挣扎的广大农民,都得到解放了,都得到翻身了,他们都得到了土地,他们都得到生产所必需的生产手段,他们都成为独立的自耕的个体农民。这种分散的个体经济,就是发展农业合作社的物质条件。因为在封建制度和半封建制度之下,土地握在地主阶级的手里,那其间,备受超经济剥削的贫苦农民是没条件谈到农业合作的。当中国沉浸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时候,当中国还在国民党的反动统治之下挣扎的时候,亦曾经有所谓农村合作的活动。但是,信用合作在土豪劣绅的把持之下变成一种大规模的高利贷了,地主豪绅利用政治力量,利用“政府”的名义按时前往收款,但农民之借款不是用之生产,而是用之于还债纳税的,当然没法按时交出,因之,便大批大批被军警拘捕进去了。同样,在商业资本和地主阶级的榨取打击之下,消费合作亦是无法进行的。农民太穷了,穷到连组织消费合作的能力和兴趣都没有。消费合作和信用合作既无从谈起,生产合作或产销合作更无从谈起了,主要的生产手段都是属于地主富农的,广大的农民,没有土地,没有耕具,没有资金和肥料,这样能谈什么生产合作呢?生产合作的最重要的条件,是参加这一组织的人,必须是具有一定生产手段的独立生产者,这只有在彻底土地改革之后,才有这个前提。经过了土地改革,广大的农民都成为有土地有耕具有资金有种子肥料的独立的个体经济了,特别是经过了彻底的平均分配土地,广大的农村都具备了走向集体化的条件,农业的合作经济是以彻底的平均分配土地为大前提的,没有彻底的实行土地改革,就谈不到农业的合作经济。
摘自许涤新《新民主主义经济论》(1938年6月)南海出版社1948年版第47—41页
土地改革的锋芒是对准封建关系的,在这里,成为革命的对象的是封建的地主阶级,是封建的土地制度和生产关系,而不是一切资本主义与资本主义的私有财产。故在性质上来说,土地改革是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性的。
摘自许涤新《新民主主义经济论》(1938年6月)南海出版社1948年重版第24页
一直到现在,仍有一些人是误解平均分配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意义的。他们把平均分配土地当作废除私有财产,当作实行共产主义。这种看法是不对的。平均分配土地并不是社会主义的范畴而是属于资本主义的范畴。……
废除封建的土地制度,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并不是一般地废除私有财产。把地主的私产变为农民的私产,这怎能说是一般废除私产制度呢?土地法大纲第十一条规定“分配给人民的土地,由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其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出租土地的权力”。这不是保证农民的私有财产是什么呢?
摘自许涤新《新民主主义与中国经济》(1948年)新潮社1948年出版第15页
中国共产党今天的土地改革运动中总方针是彻底废除一切地主的所有权,是彻底平均分配土地……
在当前,中共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原则,是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
摘自许涤新《新民主主义与中国经济》(1948年)新潮社1948年出版第19—20页
什么是民生主义的土地政策呢?是平均地权,是使耕者有其田。中山先生告诉我们:“我们解决农民的痛苦,归结是要耕者有其田。这个意思就是要农民得到自己劳苦的结果;要这种劳苦的结果不令人夺去。”中山先生所手订的办法是照值收买,涨价归公,在抗战期内,根据战时的具体情形,我们特别需要做到:
第一,没收汉奸和贪官污吏的土地,分给农民耕种。(抗战建国纲领规定对汉奸和贪官污吏,均须加以严惩并“没收其财产”。此项没收来的土地应先分给征军人家属和无地贫农耕种。)敌人占领区内逃亡地主的土地也应当分给农民耕种,原承租人当然保留优先权。
第二,切实实行二五减租,取消一切田赋附加。国民党二全大会决议“规定最高租额”,决定减低租额25%,确定最高租额为正产物,产量375%,抗战以后山西、广西等省,曾下令减租,收效极大。民国二十六年中政会通过土地法修正原则,规定:“以减轻地租之负担,应明定地租最高额的登记后之地价之8%;但承租人得依习惯以农产物代缴。”这在原则上仍和二五减租相吻合,租额亦和375%不相上下,故全国各地应普遍推行,对于田赋制度亟应实行政府所颁布的土地税法,取消一切杂税,税率必须为累进。战区农民,所负担的田赋税应一律豁免。
第三,奖励农民开垦荒地。这一面可以增加农产,一面可以让农民领有土地。其办法可遵照民国二十六年中政会所通过的土地法修正原则规定,即“承垦人于荒地垦熟后,应无偿取得土地所有权,并予以相当长期之免税”。政府应用低利放款等办法帮助农民垦荒。
以上就是战时土地政策的要点……
摘自钱俊瑞《略论抗战中几个农村经济的问题》(1940年9月)《中国农村》第六卷第十期
在我们现在的时候,民族敌人深入国土,不能不放弃土地革命的战略要求,二五减租即成为我们目前的战略口号之一,而不是以前的策略口号的性质了。在根据地内实行二五减租,即是战略指导的行动之一。在目前,我们不是经过二五减租到土地革命,而是一般的即以二五减租为止,在战略上不再前进(前进的阵地是还有的,将来怎样前进这里不说)。这是二五减租口号在目前的性质。这就是说,在民族矛盾严重到如我之敌后根据地这样,对于土地问题,我们也要采取改良的办法,以便削弱封建势力(而不是加强与巩固封建势力)。因为这种改良,是在根据地实行的,是在军队、政权、群众团体由我们领导的条件之下实行的,而不是在地主资本家领导的政权之下,由地主资本家来实行,以加强与巩固地主资本家统治的。同是一个二五减租的口号,在各种不同条件之下,就有各种完全不同的意义与作用。
摘自刘少奇《答薛暮桥同志》(1942年3月)《中国农村论文选》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7页
各地党委必须明确认识,解决解放区的土地问题是我党目前最基本的历史任务,是目前一切工作的最基本的环节。必须以最大的决心和努力,放手发动与领导群众来完成这一历史任务,并根据下列各项原则,给当前的群众运动以正确的指导。(一)在广大群众要求下,我党应坚决拥护群众在反奸、清算、减租、减息、退租、退息等斗争中,从地主手中获得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二)坚决用一切方法吸收中农参加运动,并使其获得利益,决不可侵犯中农土地。凡中农土地被侵犯者,应设法退还或赔偿。整个运动必须取得全体中农的真正同情或满意,包括富裕中农在内。(三)一般不变动富农的土地。如在清算、退租、土地改革时期,由于广大群众的要求,不能不有所侵犯时,亦不要打击得太重。应使富农和地主有所区别,对富农应着重减租而保存其自耕部分。如果打击富农太重,将影响中农发生动摇,并将影响解放区的生产。(四)对于抗日军人及抗日干部的家属之属于豪绅地主成份者,对于在抗日期间,无论在解放区或在国民党区,与我们合作而不反共的开明绅士及其他人等,在运动中应谨慎处理,适当照顾,一般应采取调解仲裁方式。一方面,说服他们不应拒绝群众的合理要求,自动采取开明态度;另一方面,应教育农民念及这些人抗日有功,或是抗属,给他们多留下一些土地,及替他们保留面子。……(十一)解决土地问题的方式,群众已创造了多种多样。例如:(甲)没收和分配大汉奸土地(乙)减租之后,地主自愿出卖土地,佃农以优先权买得此种土地。(丙)由于在减租后保障了农民的佃权,地主乃自愿给农民七成或八成土地,求得抽回三成或二成土地自耕。(丁)清算租息、清算霸占、清算负担及其他无理剥削中,地主出卖土地给农民来清偿负欠。农民用以上各种方式取得土地,且大多数取得地主书写的土地契约。这样就基本上解决了农村土地问题,而和在内战时期解决土地问题所采取的方式大不相同。使用上述种种方式来解决土地问题,使农民站在合法和有理地位,各地可以根据不同对象,分别采用。……
摘自刘少奇《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1946年5月)《刘少奇选集》人民出版社出版1981年版第378—381页
在反奸、清算、减租、减息斗争中,直接从地主手中取得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群众热情极高。在群众运动深入的地方,基本上解决了或正在解决土地问题。有些地方,运动的结果,甚至实现了“平均土地”,所有的人(地主在内)都得了三亩土地。……
各地党委在广大群众运动面前,不要害怕普遍地变更解放区的土地关系,不要害怕农民获得大量土地和地主丧失土地,不要害怕消灭农村中的封建剥削,不要害怕地主的叫骂和诬蔑,也不要害怕中间派暂时的不满和动摇。相反,要坚决拥护农民一切正当的主张和正义的行动,批准农民获得和正在获得土地。对于汉奸、豪绅、地主的叫骂应当给以驳斥,对于中间派的怀疑应当给以解释,对于党内的不正确的观点,应当给以教育。
各地党委必须明确认识,解决解放区的土地问题是我党目前最基本的历史任务,是目前一切工作的最基本的环节。必须以最大的决心和努力,放手发动与领导群众来完成这一历史任务。
摘自刘少奇《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1946年5月)《刘少奇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12月第377—378页
群众尚未发动起来解决土地问题的地区,应迅速发动,务必在今年年底以前全部或大部获得解决,不要拖到明年。但在进行斗争时,必须完全执行群众路线,酝酿成熟,真正发动群众,由群众自己动手来解决土地问题,绝对禁止使用违反群众路线的命令主义,包办代替及恩赐等办法。
解决土地问题的方式,群众已创造了多种多样。例如:
(甲)没收和分配大汉奸土地。
(乙)减租之后,地主自愿出卖土地,佃农以优先权买得此种土地。
(丙)由于在减租后保障了农民的佃权,地主乃自愿给农民七成或八成土地,求得抽回三成或二成土地自耕。
(丁)在清算租息、清算霸占、清算负担及其他无理剥削中,地主出卖土地给农民来清偿负欠。
农民用以上各种方式取得土地,且大多数取得地主书写的土地契约。这样就基本上解决了农村土地问题,而和在内战时期解决土地问题所采用的方式大不相同。使用上述种种方式来解决土地问题,使农民站在合法和有理地位,各地可以根据不同对象,分别采用。
在农民已经公平合理得到土地之后,应巩固其所有权,发扬其生产热忱,使其勤勉节俭,兴家立业,发财致富,以便发展解放区生产。在解决土地问题后,凡由于自己勤勉节俭,善于经营,因而发财致富者,均应保障其财产不受侵犯。因此,不可无底止地清算和斗争,妨害农民的生产兴趣。对于一部分有游惰情绪的人及二流子,应加以教育,使他们从事生产,改良生活。
凡我之政权不巩固、容易受到摧残的边沿地区,一般不要发动群众起来要求土地,就是减租减息亦应谨慎办理,不能和中心区一样,以免造成红白对立及受到摧残。但在情况许可的地区,又当别论。
各地党委应当放手发动与领导解放区的群众运动,依照上述各项原则,坚决地去解决土地问题。……如果我们能够在一万万数千万人口的解放区解决了土地问题,就会大大巩固解放区,并大大推动全国人民走向国家民主化。
摘自刘少奇《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1946年5月)《刘少奇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80—382页
实行土地改革是争取爱国自卫战争胜利最基本的一环,有决定意义的一环,我们有信心能做好。大体上半年可以完成一个大概,以后再仔细搞。我们党内虽然有些不好的现象,要洗刷、批评,但多数同志是好的、忠实于人民的,因而一定能够胜利完成土地改革,一定能够战胜蒋介石。最后胜利是属于我们的!
摘自刘少奇《在全国土地会议上的结论》(1947年9月)《刘少奇选集》人民出版社出版1981年版第395页
我们党解决土地问题已有几十年的历史。经过十年内战,我们对土地革命有了经验。抗日战争开始后,将没收地主土地改为减租减息。这个改变,在领导机关讲是完全自觉的,是在一贯坚定的土地政策之下自觉地让步。到情况发生变化,让步的条件和原因发生变化时,又由减租减息转变为“耕者有其田”。这就是去年的“五四指示”。“五四指示”是很大的一个转变,这个转变是正确的,但是转变得还不彻底。由减租减息到现在这次会议决定平分土地,中间经过一个“五四指示”。从“五四指示”以来,时间是一年零三个月。一年多的经验证明,一定要有像今天这样的彻底平分土地政策,才能彻底解决农民土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