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学奥斯维辛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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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不仅是美国的事情

我在《回答和不回答》一文中,提到歌王保罗·罗伯逊在抵制上世纪50年代初期麦卡锡主义“非美活动”调查时,曾经以《宪法(第五条修正案)》为武器。我在文末说待找美国《宪法》有关的材料看一看。

此文在《随笔》刊出后,许良英老人就来电话说,他那里有相关的中文资料。后来他在溽暑中复印了三件寄我:一是美国1791年《宪法修正案》(一称《权利法案》)原文;二是它的中译本(《美国的历史文献》),赵一凡编,三联书店,1989年版);三是爱因斯坦给弗劳恩格拉斯的信(《爱因斯坦文集》第三卷,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

《美国的历史文献》第48页有对《权利法案1791》背景和性质的说明:

合众国宪法的制定过程充满着争执和反复的平衡。

作为革命理想和实际利益的矛盾产物,它以其开放兼顾、自相克制的特征被专家们称为“一堆妥协的结果”。

宪法草案完成之后,对它最大的意见是其中缺少权利法案部分。在此问题上,宪法起草者的主要代表人物汉密尔顿与要求修改宪法草案的杰弗逊等人争执难下,很快导致了国内政治派别的形成,并影响到宪法的最终通过。

由于美国人民普遍重视“人民主权”,并希望在宪法中明文规定他们斗争得来的基本人权,当时的众议院领袖詹姆斯·麦迪逊相应地提出了修正案,首届国会通过了其中的十二条,各州最终批准了十条,于一七九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正式生效,成为宪法的头一批修正案,即人权法案。

权利法案的基本意图是扼制中央政权的强大趋势,明确规定联邦政府所不能做的事情(各州的人权法案也有类似的限制性质),同时突出民众与个人权益的不可侵犯。

罗伯逊一再提到的那一条宪法修正案全文如下:

第五条修正案非经大陪审团提起公诉,人民不应受判处死刑或会因重罪而被剥夺部分公权之审判;唯于战争或社会动乱时期中,正在服役的陆海军或民兵中发生的案件,不在此列;人民不得为同一罪行而两次被置于危及生命或肢体之处境;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证其罪,不得不经过法律程序而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人民私有产业,如无合理赔偿,不得被征为公用。

这个第五条实际上包括了好几款,罗伯逊引用的只是其中一款,以拒绝就任何有可能使自己被判罪的问题作证。法律文本的特点是只能引用原文,不能用另外的言语复述。而我想,如果这一条付诸实行,则我们所熟悉的私设公堂、私刑拷打、指供诱供、逼供信、抢抄抓以至非法致人死命等等,就都不仅是一般的违法,而是违宪的行为了。

在十条修正案中,还有几条读来倍感亲切。

第一条修正案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

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权利。

第四条修正案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财产的安全,不受无理之搜索和拘捕的权利;此项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可成立的理由,加上宣誓或誓愿保证,并具体指明必须搜索的地点,必须拘捕的人,或必须扣押的物品,否则一概不得颁发搜捕状。

第九条修正案宪法中列举的某些权利,不得被解释为否认或轻视人民所拥有的其它权利。

还是回到第五条修正案的话题上来。

爱因斯坦1953年5月16日给威廉·弗劳恩格拉斯的信,当年6月12日刊于《纽约时报》时,曾根据受信人的要求,将有关“第五条修正案”这些字样删掉。原信全文收入了《爱因斯坦论和平》一书。

弗劳恩格拉斯是纽约布鲁克林的一位教师,那时受到美国众议院“非美活动委员会”的传讯(要审问他的政治信仰、所参加的秘密的和政治性的团体等),于是写信给爱因斯坦,请教他该怎样对待这件事。爱因斯坦写这封信作答,他提出不能停留在以第五条修正案为武器,而应从保卫公民权利和《宪法》精神这一高度来拒绝作证。

爱因斯坦在信中说:

我国知识分子所面临的问题是非常严重的。反动政客在公众眼前幌着一种外来的危险,借此来引起他们怀疑一切理智的努力。到目前为止,这伙人是得逞了,现在开始来禁止教学自由,对于一切不肯证明自己是顺从的人,就剥夺他们的职位,也就是说要饿死他们。

为了反对这种罪恶,只居少数的知识分子应当怎么办呢?老实说,我看只有照他所主张的那种不合作的革命方法去办。每一个受到委员会(按:指美国众议院的“非美活动调查委员会”)传讯的知识分子都应当拒绝作证,也就是说,他必须准备为他的祖国的文明幸福的利益而牺牲他的个人幸福。

但这种拒绝作证的依据,不应当是大家所熟知的那种遁词,即援引《第五条修正案》以免自己可能受到牵连;而所依据的应当是这样的主张:无辜的公民屈服于这种审问是可耻的,而这种审问是违反《宪法》精神的。如果有足够多的人下决心采取这种严肃的步骤,他们就会得到胜利。否则我国知识分子所应当得到的,绝不会比那个为他们准备着的奴役好多少。

爱因斯坦这封高屋建瓴正气凛然的回信公开发表,当即在美国引起巨大反响,成为美国正直知识分子反对麦卡锡主义法西斯迫害的战斗号角。那个在上世纪50年代初掀起恐苏、恐共歇斯底里和反民主的法西斯逆流的美国参议员麦卡锡,气急败坏地骂爱因斯坦是“美国的敌人”,有个极右的退伍军人组织骂爱因斯坦是“颠覆分子”。不过,一年多以后,麦卡锡就气数尽了,1954年12月美国参议院通过了谴责麦卡锡的决议,谴责他“违反参议院传统”。这是许良英老人来信中告诉我的,爱因斯坦的这封信,也是他1963年在故乡浙江临海张家渡翻译的。其时,他已被打成右派回乡劳动,他在劳动之余翻译的《爱因斯坦论文集》终于在1979年得以出版。

许良英在信中还告诉我,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已被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吸收,作为该公约第十四条之二(庚)款:“凡受刑事控告者”,“不得被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见《中国人权百科全书》,第792~793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我知道这个公约,中国政府已于1998年正式签署,不过尚未经全国人大讨论批准。

原来以为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是美国的事情。现在看来,已经不仅是美国的事情了。

2000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