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女性维权学习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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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女职工权益特殊劳动保护(2)

女职工怀孕后,机体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在此期间,胚胎对内外环境的变化和影响非常敏感,为保护女职工和胎儿的健康,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保护。《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9月1日)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原劳动部《关于颁发〈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劳安字[1990]2号)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己烯雌酚生产的作业;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国家也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本案中,纺织厂的做法是违法的,庄雪可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维权指南:

女职工清楚自己的权利所在,也就知道用人单位在哪些方面侵犯了自己的权益。

维权73:流产休假不是病假是产假

案例链接:

刘珊姐因怀孕5个月的孩子流产,累计休息了3个月,刘珊姐所在的单位认为她应享受的患病医疗期3个月已经超过,决定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

律师点评: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都“误会”了流产假,以为流产就不算怀孕,不用给产假,损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第一条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第二条规定,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第三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案中,刘珊姐可享受产假42天,超出部分按职工患病处理,42天的流产休假不能按病假处理,不能作为医疗期计算。单位的决定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女工产假待遇的规定,是不正确的。刘珊姐可在与单位交涉不能解决的情况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无效。

维权指南: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清楚医疗期的计算,请看维权111所附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终期及医疗待遇表”。

维权74:产假期间工资照常发不能少

案例链接:

安以兰是某市报社的员工,遵守计划生育“晚婚晚育、只生一个好”的政策,在产假期间,单位扣发了她的部分工资。她百思不解,于是咨询陈律师,单位这样做对吗?

律师点评: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果企业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如果企业参加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第五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因此,用人单位扣发安以兰的工资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

维权指南:

如果怀孕女职工发现拿到手的工资与平常不一致,用人单位已侵害了你的利益,可要求用人单位及时足额发放全部工资。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检查。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怀孕女职工可向当地的劳动部门、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投诉反映,若无效,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用人单位补足工资。

维权75:非婚生育不能享受生育保护待遇

案例链接:

某公司的傅洁颇有姿色,她与一位富二代花花公子恋爱并同居后怀孕。在她临产时,男方消失得无影无踪。傅洁怀着悔恨的心情生下了孩子。在家休息了两个多月后,傅洁来到了公司,向经理提出请求,希望公司给予自己产假待遇,支付她产假期间的工资。经理当即表示拒绝。傅洁不服,认为公司不能剥夺她休产假的权利。她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己应该享受90天的产假,这期间公司必须发给她产假工资。

律师点评:

实践中,有一部分女职工对生育保护认识不全面,认为只要是生育就可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以及相应的生育保护。其实不然,非婚生育以及违反计划生育法生育多胎的,用人单位都可以不给予生育待遇。非婚生育是指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即怀孕、生育的行为。女职工享受产假是生育保险待遇中的一部分,它是以建立合法婚姻关系、符合《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关于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的复函》(中劳薪便字[1965]第381号)规定,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给予补助。傅洁在没有合法婚姻的前提下,生育子女,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以,公司有权不支付傅洁生育休养期间的工资。

维权指南:

如果不小心怀孕了,应尽快补办结婚证,以享受生育待遇保护。

维权76:哺乳算工作时间吗

案例链接:

某纺织厂的阎正梅女工在8月份休了产假,产假期满上班后正是哺乳期,家与厂距离也不是很远,所以每天中途需要回家给孩子喂一次奶,每次为一小时。公司负责人很不满,要求阎正梅写事假申请,即每天喂奶一次,每次一小时,作为事假处理。公司相应地每月扣除了她的部分工资和奖金。但她听说,国家有规定,哺乳期是不能扣工资与奖金的。为此,她咨询陈律师。

律师点评:

哺乳期,是指产妇产后用自己的乳汁喂养婴儿的时期,就是开始哺乳到停止哺乳的这段时间,一般长10个月至1年左右。如果按照现行劳动法律规定,哺乳期则是专指女性生产后至婴儿满周岁期间。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依法享有哺乳时间。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阎正梅把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为一次,每次一小时,完全合乎法律规定,应该视为劳动时间,不能算作事假。厂里的做法是错误的。阎正梅有权要求纺织厂补发工资与奖金。

维权指南:

女职工生育时有法定的哺乳假,用人单位不能侵犯。

维权77: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案例链接:

云雪与某雨具公司(下称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云雪工作一直很努力,受到一致好评。2009年云雪结婚后不久,因妊娠反应强烈,上班时精力很难集中,在设计时出现了技术错误。公司认为,云雪享受的是高薪,现不能胜任此工作,与云雪解除了劳动合同。此时,云雪已怀孕7个月。云雪不服,申请仲裁。

律师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