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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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6章 程序类法律常识(16)

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2.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所谓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包括:(1)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如,案件性质不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犯罪嫌疑人也不是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但在一审中没有实行公开审判。据以定案证据没有当庭质证等等。(2)违反回避制度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中及有关人员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例如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应当自行回避的人员没有回避等。(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如某审判员在庭审中未允许被告人进行辩护或者最后陈述;未依法为盲、聋、哑、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对当事人、辩护人关于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申请置之不理或无理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民事赔偿要求未依法受理等。(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如,不具备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法定资格的人参加合议庭;实际参加法庭审理的法官与法律文书中署名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不一致;审判委员会在委员未过半数的情况下研究并决定案件等。(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审结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在押的上诉案件,最长应当在两个半月内审结。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被羁押的上诉案件,一般情况下,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结。对于一些比较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在一个半月内审结。但对以下情形在一个半月内不能审结,依照法定程序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有上述所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在一个半月内不能审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办案期限,从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或者抗诉书的次日起计算。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已经生效,还能不能提出申诉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在提出申诉的时候,对判决、裁定的执行不能停止。

人民法院对哪些申诉案件应重新审判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一审判决无罪或者免除刑事处分,对被告人能否继续羁押

第一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被告人作出无罪或者免除刑事处分的判决,如果被告人仍然被关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判后通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立即予以释放,不能继续羁押。一审判决在宣判以后并不是立即生效,当事人还有权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有权提起抗诉,但是对被告人无罪或者免除刑事处分的判决一经宣布,就必须立即释放被关押的被告人,如果继续羁押被告人,就是对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侵犯。

第一审人民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或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经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按照二审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经审理如果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并判处拘役或者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审的判决,根据判决书对被告人重新收监执行。

死刑命令已经签发,在哪些情形下应当停止执行

原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之前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死刑,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

对哪些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为了正确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制度,法律严格规定了监外执行的条件和批准程序:

1.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并且还在执行过程中。

2.必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法律上规定了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也规定了不允许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1)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不得适用保外就医。(2)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自伤自残是罪犯在关押场所内故意吞食异物,如钉子、大头钉等,使自己身体受到伤害、残疾等。对这类罪犯不能暂予监外执行。

有权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主要包括对罪犯判处刑罚并交给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人民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和看守所、拘役所的上级主管公安机关。

被判处罚金期满不交纳怎么办

罚金是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的规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所判处的一种经济制裁刑罚手段,也就是说,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判处罚金的权力,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行使。

判处的罚金刑,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或者缴纳没有完毕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缴纳。强制缴纳的方法主要包括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拍卖犯罪分子的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缴工资或者其他收入等办法,迫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当然,强制缴纳主要针对实际有缴纳能力而不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采用。而且,如果采取强制缴纳的方法仍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时,应当随时追缴,上缴国库。

在犯罪分子遭到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如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犯罪分子及其家属重病、伤残等,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酌情减少罚金或者免除罚金。

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或者发现了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应当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具体地讲,如果罪犯在监狱内服刑的,应当由监狱有关部门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由监狱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有关材料、证据一起送到人民检察院处理;如果罪犯不是在监狱内服刑的,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由公安机关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有关的材料、证据一起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处理。

罪犯服刑期间,发现了判决时没有发现的罪行,即发现罪犯还有漏罪应当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首先应当根据该罪行的性质来确定由公、检、法哪一家机关来管辖,即应当由哪一个机关来进行立案侦查。如贪污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立案侦查,而盗窃案件由公安机关来决定是否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了该漏罪的管辖权后,由有权机关进行侦查,如果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则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决定是否起诉;如果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则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再由公安机关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起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处理。

司法机关送达诉讼文件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诉讼文件包括传票、有关的通知书、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等由司法机关签发的文件,诉讼文件主要针对当事人而言,事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如果诉讼文件不能及时送到当事人手中,会影响其合法权利的实施。因此,司法机关有义务及时、准确地将诉讼文件送到有关当事人的手中。

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件送达当事人必须遵守下列几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