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戏还在后面,紧接着1998年4月30日,红光实业披露了亏损1.984亿元的1997年年度报告,并因巨额亏损申请特别处理,开了中国证券市场有史以来上市公司上市不到一年即告亏损的先河。公司对亏损原因的解释主要有三:一是受电视机大幅度降价、彩管市场竞争激烈、东南亚经济危机导致公司主导产品出口数量下降等因素的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大幅度下降;二是公司彩色显像管玻壳屏炉和锥炉已超过为期5年的设计使用寿命,导致玻壳生产能力下降,生产成本增加;三是公司处于企业转轨期,在转变观念、转变机制等方面的力度不足,对于彩玻池炉超期服役期间采取的措施不得力。
1998年5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股票简称变为“ST红光”。与此同时,中国证监会开始对“红光实业”立案调查。
震惊全国的“红光实业”上市欺诈案,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历史上创下了四个第一:第一家当年上市、当年亏损;第一家因欺诈发行股票被公开揭露和受到查处的上市公司;第一家被追究刑事责任;第一家被提起民事诉讼的上市公司。
那么,就让我们看看,红光实业究竟出了哪些问题。
红光实业所采取的欺骗上市手段主要是编造虚假利润,目的是骗取上市资格,这是第一个问题。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称,1996年度盈利5000万元。经调查证实,公司通过虚构产品销售、虚增产品库存和违规帐外处理等手段,虚报利润15700万元,而1996年实际亏损10300万元。
少报亏损,是红光实业欺骗上市的第二个问题。红光公司在1997年8月公布的中期报告中,将亏损6500万元虚报为净盈利1674万元,虚构利润8174万元;在1998年4月公布的1997年年度报告中,将实际亏损22952万元披露为亏损19800万元,少报亏损3152万元。
隐瞒重大事项是红光公司欺骗上市的第三个问题。红光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对其关键生产设备彩玻池炉就已出现废品率上升、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的重大事实未做任何披露,显然,如果红光公司在事先如实披露其亏损和生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事实,它将无法取得上市资格。
未履行重大事件的披露义务是红光公司的第四个问题。经查实,红光公司上市后,仅将发行新股募集的41020万元中的6770万元投入招股说明书中所承诺的项目,其余大部分资金被改变投向,用于偿还境内外银行贷款和填补公司亏损。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属于重大事件,但红光实业却未按规定对此进行披露。
挪用募集资金买卖股票是红光实业的第五个问题。1997年6月,红光实业将募集资金中的14086万元违法投入股市买卖股票。其中通过开立217个个人股票账户自行买卖股票,动用9086万元;以委托投资名义由其财务顾问中兴发企业托管有限公司利用11个个人股票账户买卖股票,使用5000万元。红光实业在上述股票交易中共获利450万元。
涉嫌犯罪是红光实业的第六个问题。按红光实业与中介机构签订的协议,应支付发行上市费用1496万元,占募集资金总额的3.53%,比公开披露需支付的发行上市费用多出166万元。在166万元中,白条入账等非正常开支13万元,从账外支付100万元,存在涉嫌犯罪问题。
中国证监会根据《股票发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对红光实业作出如下处理:
1、没收红光实业买卖股票的非法所得450万元并罚款100万元;认定红光实业原董事长何行毅、原总经理焉占翠和原财务部副部长陈哨兵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永久性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王志坚等12名公司董事分别处以警告。
2、对红光实业股票发行主承销商中兴信托投资公司和红光实业财务顾问中兴发公司分别没收非法所得800万元和100万元,并分别罚款200万元和50万元;认定两公司主要负责人于振永、李峻和直接责任人吴书骏、吴子维、傅文成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永久性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撤销中兴信托投资公司股票承销和证券自营业务的许可。
3、对为红光实业出具有严重虚假内容的财务审计报告和含有严重误导性内容的盈利预测审核意见书的成都蜀都会计师事务所,没收非法所得30万元并处以罚款60万元,暂停该所从事证券业务资格3年;对签字注册会计师汪应钦、张秀花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永久性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
4、对承担红光实业股票发行相关中介业务的成都资产评估事务所和四川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分别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和23万元,并分别罚款20万元和46万元。
5、对红光实业上市推荐人国泰证券公司和成都证券公司分别处以罚款132万元和50万元。
2000年12月1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红光实业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有关责任人员何行毅、焉占翠、刘正齐、陈哨兵等6人分别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部分投资红光实业的投资者起诉红光实业,2002年11月25日,经过四年多的等待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成功结案:ST红光和国泰君安分别按1:8的比例向11位原告支付诉讼标的额的90%,共计22.4096万元,并承担部分诉讼费。
几经周折,红光股份得以重组,东莞博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成为第一大股东,公司注册地也随即迁至广东省东莞,股票简称也变更为“ST博信”,股票代码600083不变。截至笔者写此文时间2012年5月9日(周三),该股收盘价为4.97元。2011年每股收益0.072元,2012年第一季度每股收益—0.006元。
这就是红光实业的过去和今天,红光案结束了,时间已过去了很多年,大多数人忘记了,相信知道事情原委的人都不会再去碰这只股票了。留给广大投资者的是擦亮眼睛,千万不要把问题股当香饽饽,它只是一杯抺了香水的毒药,闻起来似乎很香。
郑百文究竟值多少文
1988年,郑百文(600898)改制成功并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1996年4月17日,郑百文的5149万A股在沪上市交易,成为郑州市第一家上市企业。此后,郑百文一路走红,1997年每股收益0.448元,以净资产收益率19.97%的“业绩”成为当时中国股票市场上的一颗耀眼的“明星”。1997年,郑百文主营规模和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在深沪上市的所有商业公司中均排序第一,进入国内上市企业100强。
那么,郑百文是如何成为众目仰望的“明星”?
郑百文从1996年起着手建立全国性的营销网络,在没有一份可行性论证的情况下,大规模投入资金上亿元,建起了40多个分公司,最后把配股资金1.26亿元也提前花完。公司离奇地规定,凡完成销售额1亿元者,可享受集团公司副总待遇,自行购进小汽车一部。仅仅一年间,郑百文的销售额便从20亿元一路飚升到70多亿元;可用于购置交通工具的费用就高达1000多万元。为完成指标,各分公司不惜采用购销价格倒挂的办法,商品大量高进低出,形成恶性循环。
接下来,我们看到郑百文出现巨额亏损也就不足为怪了。1998年,郑州百文以每股收益—2.54元创出沪深两市1998年度上市公司每股收益亏损之最,净资产收益率达—1148.46%。股票由原来的每股盈利0.448元变为净亏2.54元,公司负债率达97.85%。
1999年4月27日,郑百文股票被实施特别处理,股票简称由“郑州百文”改为“ST郑百文”,股价由1998年初的最高每股17.32元跌到4元左右。1999年12月,郑百文欠建设银行20多亿元的债务被转移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2000年3月,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接手郑百文债权债务,提出破产申请。至此,这个曾号称“全国商业批发行业龙头老大”、“国企改革一面红旗”的先进典型,备受广大股民追捧的“明星”,以“有效资产不足6亿元、亏损超过15亿元、拖欠银行债务高达25亿元”、“中国第一个由债权人提出破产起诉的上市公司”成为股市引人注目的反面典型。最终郑百文只留下“世界最烂垃圾股”的称号。
2000年5月,总部设在山东济南,以经营家用电器为主业的三联集团公司作为重组郑百文的战略投资者,即与郑百文及其主要债权人进行和解谈判,提出了郑百文资产、债务重组方案。
2001年2月22日,郑百文召开了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东采取默示同意和明示反对的意思表达方式的议案》和《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东股份变动手续的议案》。按照这两份议案,同意重组的郑百文股东可用“默示同意”的方式表示赞成,将自己50%的股份过户给三联集团;而不同意参加重组的股东,则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将其反对声明提交给公司,由公司以流通股每股1.84元、法人股每股0.18元的“公平价格”回购并注销其股份;有以上两种意思表示以外的其他任何意见的股东,均视为不参加重组,公司也将按公平价值回购其股份,并予以注销。
该决议一出,立即引起质疑。包括李香玲、苏建华等6股民,向郑百文提交了股东声明表示:“既不同意将所持股票的50%过户给三联集团,也不同意所持股份按所谓的公平价格被回购。”一些专家也指出,股东对股东大会的决议及实施不能默示表态,多数股东也无权处分少数股东的股份权利。这样,郑百文的重组似乎陷入了一个僵局。
重组方案通过后不久,郑百文即因连续亏损于2001年3月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郑百文也面临永久退市的风险。
2001年11月8日,郑州市市区农村合作社联合社等8名股东将郑百文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确认郑百文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11月30日,三联在没有得到郑百文任何股份的情况下,将其优质经营性资产和房产置入郑百文,此后又承诺无论郑百文未来能否恢复上市,置入郑百文的资产都不再退回。
郑州市中院对此作出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令郑百文及其董事会立即履行该决议,完成股份过户手续。
2001年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同级财政部的有关批复,将郑州百文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郑百文国有股以零转让价格过户给三联集团公司持有。截至2003年7月4日,除尚有两个股东账户因司法冻结无法办理外,其他郑百文股东所持股份已全部办理完股份变动手续,包括李香玲等6名股民所持的股票已全部办理完股份变动手续。
2002年6月25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的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办理了郑百文流通股和法人股股份的过户手续,三联共持有郑百文49.79%的股份,成为郑百文的控股股东,三联对郑百文的重组工作宣告完成。
按照原定的方案完成重组,2003年7月18日PT郑百文在上证所恢复上市(后改名为三联商社)。随即,李香玲、苏建华等6位股民先后将郑百文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6位股民认为,郑百文强制回购其股份、结算公司擅自将股民的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其行为也违反了证券法。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6月22日,原被告双方均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二审判决,撤销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判决,驳回李香玲等6人的诉讼请求。
郑百文案给人留下了更多的思考,关于重组方案中有关异议股东与郑百文之间形成的股份有偿转让法律关系的认定解释有待研究;有关股份的性质、股份转让权的归属,股东大会能否代表公司处分股东的股份很值得商讨;由此引起的股份回购到底是公司享有的权利或是公司履行的法定义务,
截止到2011年12月30日,三联商社(600898)股票收盘价为5.40元,打开该股F10,在股东研究栏内我们看到控股股东为山东龙脊岛建设有限公司(10.98%),最终控制人为黄光裕。
真是时过境迁,物转星移,时间不饶人啊。转眼之间,又冒出了新的控股股东,真让人难以琢磨。
东方锅炉还能冒烟吗
四川东方锅炉(600786)采用编造虚假财务报告的方法“包装上市”,炮制了试点发行股票连续三年稳定盈利、净资产利润率增长平衡的假象。
东方锅炉虚假上市问题暴露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有关调查部门在对东方锅炉审计业务的四川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从验资报告所附工作底稿看,确实附有银行进账凭证,手续齐备,程序合法,该所有关人员也一口咬定是银行和企业欺骗了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不知情。
然而,经进一步检查后,检查人员从事务所与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上发现了疑点,从表面上看,协议书的签订日期是1992年11月28日,正好在验资报告日期1992年12月30日之前,但仔细分辩,协议书日期已被涂改,原字迹为1993年5月8日。检查组以此为突破口,兵分两路,一路前往自贡现场核对账证,提取当事人证明材料,一路留在四川会计师事务所继续检查有关工作底稿。几天后,两个小组得出同样结论:四川会计师事务所朱××等人为东方锅炉提供虚假验资报告并非失误,而是共谋作弊。
经调查证实,1992年,国家体改委要求各地对过去已实施股份制试点的企业重新登记,符合条件的可继续试点。东方锅炉并未进行股份制试点。但公司为了争取国家体改委的批准,于1993年1月至10月间,炮制了一系列证明其1988年至1990年已进行股份制试点并发行股票5400万股的虚假文件和资料。在其过程中,各方一路绿灯、配合企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