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传记炸药大王——诺贝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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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诺贝尔奖(2)

某些人已经有权推荐诺贝尔奖金获得者的候选人,而另外一些人则由于受到各奖金颁发机构的邀请,从而被授予这种权利。这两类提名人的选择都是根据能力做出的;而对于后者,还要考虑其广泛性。各奖金颁发系统的规则略有差异,但在提名权属于个人而不属于科学院或其他机构这一点上,却是共同的。这是为了避免引起公开的讨论和投票,从而可能给那些潜在的获奖候选人造成不必要的难堪。任何对于诺贝尔奖金的毛遂自荐,都要被作为取消资格的一个理由,各授奖系统都是这样做的。现将各授奖系统的资格规定简要地分述如下:

物理学和化学:

根据章程中第七款规定,下列人员有权推荐获奖人:

1.皇家自然科学院的瑞典或外国院士;

2.诺贝尔物理学和化学委员会的委员;

3.曾被授予诺贝尔物理学或化学奖金的科学家;

4.在乌普萨拉、隆德、奥斯陆、哥本哈根、赫尔辛基大学、罗琳娜医学院和皇家技术学院永久或临时任职的物理学和化学教授,以及在斯德哥尔摩大学有永久性职务的该学科的教员;

5.出于使各国和它们的学术中心能够得到相宜名额分配的考虑,由皇家自然科学院选择至少六个大学或具有同等水平的学院内担任同类职务的人员;

6.自然科学院认为可能合乎邀请目的的其他科学家。

生理学或医学:

下列人员有权提出获奖候选人名单:

1.罗琳娜医学院教学机构的成员;

2.皇家自然科学院医学部院士;

3.以前的诺贝尔医学奖获得者;

4.乌普萨拉、隆德、奥斯陆、哥本哈根和赫尔辛基大学医学系的系务成员;

5.出于使各国和它们的学术中心能够得到相宜名额分配的考虑,由授奖单位选择至少六个医学系的系务成员;

6.授予单位认为可能合乎邀请目的的其他科学家。

文学:

享有获奖候选人推荐权的人员为:

1.瑞典科学院和其他在体制与目的方面与它相似的科学院、研究所和学会的成员;

2.大学和大学学院的文学和语言学教授:

3.以前得过诺贝尔文学奖金的人:

4.在本国文学创作界有代表性的那些作家协会的主席。

和平:

下列人员有权提名授予诺贝尔和平奖金的候选人名单:

1.挪威议会诺贝尔委员会的现任或前任委员,以及挪威诺贝尔学会所任命的顾问:

2.各国全国议会的议员和政府成员,以及议会联盟的成员;

3.海牙国际仲裁法院的成员;

4.国际和平委员会常务理事会的委员;

5.国际权利协会的成员和联系成员;

6.大学的政治科学、法律学、历史和哲学教授:

7.曾经获得过诺贝尔和平奖金的人。

征求推荐奖金获得者候选人的邀请书,在颁发奖金前一年的秋天发出去。推荐的名单,必须于授奖那一年的2月1日前到达授奖机构的诺贝尔委员会。如果把推荐的名单送到了诺贝尔基金会的话,它们将被转交到相应的诺贝尔委员会那里。2月1日之后,各诺贝尔委员会立即开始对它们所收到的提名进行初步的审定。被推荐的名单及他们所代表的国家数字,除了和平奖金之外,都有一种不断增加的趋势。

推荐的名单必须是书面的,并且要附上那种能够说明获奖理由的已经发表过的材料。如果提名没有及时交来,或者作为评判的材料不是用任何一种斯堪的纳维亚语言、英语、法语、德语或拉丁语写的,并且在不付出很大麻烦和花费就无法利用的情况下,有关授奖单位就没有义务来考虑这一提名。

经过对被推荐的那些人的成就进行艰苦、细致的权衡之后,最后阶段的评判工作,便集中到少数几名候选人身上。如果有必要的话,正像所提过的那样,可能请进另外一些专家参加评判,而且不管他们的国籍如何。在九十月份期间,各委员会推荐的名单要提交到各自的奖金颁发机构。只在很少见的情况下,还出现一些遗留问题。各授奖系统最后做出决定的日子略有不同,但在11月15日前,各项决定必须做出来。在通常情况下,奖金颁发机构会同意委员会的推荐,但例外的情况也并不是没有的。因此,直到授奖宣布之前,谁都难以确定。奖金一般只发给个人,但和平奖金例外,它也可以发给一个机构。对于这种奖,通常不许上诉反对。外交或政治方面对某位候选人的官方支持,对于奖金颁发不起影响作用,因为授奖机构在履行职责方面,是完全独立于国家之外的。

一份奖金,可能以几种方式分配:

1.完全给一个人;

2.由共同做出一项成就的两个或更多的人一起均摊;

3.平均分配给两项成就:或者是每人一半;或者是有一个人摊一半,而另一半则由两名或更多的人共同分摊;或者是每一半都由两名或更多的人分摊。

然而,在上述第二、三种方式中,实际上还从来没有出现一份奖金被三人以上分享的情况。

一份奖金,也可以留到第二年再发,或者根本不发,但要把它交回基金会。因此,每个授奖系统都可以在同一年内颁发两份奖金,那就是上一年留下未发的奖金和当年该发的奖金。

对于在裁判过程中所发表的不同意见,均可不做记录,也不得泄露其内容。只有取得的决议,才须立即公诸于众。各委员会的工作也都保密。对一项奖励所进行的讨论之所以不予公布,一方面是由于考虑到那些被讲评的人的处境;另一方面则因为公众的辩论可能会对裁判产生影响。正是这些考虑决定了诺贝尔机构在这个不断谈论的公开化问题上所采取的态度。那些企图在一个所谓可以透露的时刻提前去探听秘密消息的做法,从来都没有产生过好的结果。还有一个不利和不肯定的地方,那就是事先得到的任何情况都可能被最高授奖机构的决定所改变,因为它们并不一定要同意各委员会的推荐。

如果任何人拒绝接受诺贝尔奖金,或者在第二年的10月1日前还没有领他所获得的奖金,那么,按照已经说过的办法,奖金将交回基金会,并将在奖金获得者名单上予以注明。假如出现有人由于受到外部的强迫或压力而拒绝接受奖金,但后来又愿意接受奖金的情况,他只能得到金质奖章和奖状,而不能领取奖金,因为这份奖金已经退还给基金会了。

每年12月10日诺贝尔逝世周年纪念日,将在斯德哥尔摩和奥斯陆举行隆重的授奖仪式。作为惯例,奖金获得者要亲自出席这个仪式,以便领取他们的奖品,其中包括奖金、金质奖章和奖状。同时,奖金获得者通常要履行他们唯一被规定下来的义务,即在授奖仪式后的半年内,要做一次“诺贝尔报告”。

自从诺贝尔立下遗嘱之后,情况的发展,特别是在三个自然科学领域的发展,比任何人所能预见到的都要快得多。但是,诺贝尔将遗嘱的规定写得非常灵活,以至于在授奖学科之间的很多新的边缘科学,也能够被解释为属于这些学科之一。与此同时,传统科学领域之间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不清了。因此,从解释的角度看,就有可能在不改变科学奖金份额的情况下,来扩大它们的适用范围。

另外的一种趋势是,科学研究越来越经常地被作为一项集体工作来进行,或者由不同的科学家们在同一范围内分头进行研究。这一趋势给奖金颁发机构带来越来越多的困难,从而也就随之出现某些连它们自己也不满意的现象,例如,有时要将一份奖金发给一人以上的情况。在一份奖金需要分成两份而不是联合授奖的情况下,尤其如此。在这种情形里,每项成就都值得单独奖励。在文学与和平奖金方面,这个问题的影响要小得多。

现在更加要求那些奖金颁发机构,跟得上它们所主管的领域迅速扩展的情况。迄今为止,值得其候选人就颁的地区来说,仍然是从主要的西方国家中挑选的。这种文明的地域正在迅速扩大。此外,即使是现在,人们也能够看出新的文化将会怎样产生,过去的文化又将怎样唤起一种新的和富有成果的生活。为了使诺贝尔奖金的声誉能够保持不变,关键的一环在于奖金颁发机构对于在越来越多的国家里和被扩大了的知识领域内,所出现的一切最新趋势,都能紧跟不误。这就提高了对于奖金颁发机构的要求,并且增加了它们在工作中所需要的经费。

全世界对诺贝尔机构的工作所普遍表示出来的欣赏,对于它们来说是一个巨大的鼓舞。

它们也知道自己在维持这种奖金的国际威信以及其经济价值方面所负有的责任;由于它们对自己的要求不断提高,责任也就变得越来越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