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说说开皇之治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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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均田于民,改定税赋(2)

北魏均田制规定:男子年15岁以上,给不栽树的露田40亩;女子给露田20亩。若有奴婢,依照良人授田。若有耕牛,每头牛给田30亩,但只限于4头牛的田数。这种露田只给劳动者耕种,劳动者老了或死了,要将田还给国家。另外,每个成年男子给桑田20亩,这种桑田可世代继承,死后不归还国家,也不得买卖。但要在3年之内在田上种桑树50棵、枣树5棵、榆树3棵。若3年内种不足,则将桑田收回。不适于栽桑养蚕的地区,男子给麻田10亩,妇人给5亩,男子另加1亩以种榆、枣等树。麻田和桑田不同,耕种者死后,田地受退还国家,不得继承。

北魏实行这个制度,使农民重新得到部分土地,游离的劳动力重新与土地结合起来,这对恢复北方的农业生产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北魏的均田制实行的不是很彻底,在有些地方,特别是六镇地区并没有实行均田制。即使在实行均田制的地方,地主豪强的大土地制仍在继续发展,买卖土地,甚至抢夺百姓土地的事时有发生,可见北魏均田制对恢复农业生产的积极作用是有限的。到北魏末期,由于社会动荡,均田制被彻底破坏,这点有限的积极作用也不复存在。

北魏灭亡后,北齐、北周分别继续实行均田制。北齐河清三年(公元564年)下令:每个成年男子给露田80亩,妇女给40亩。奴婢比照良人给田。耕牛一头给田60亩,限止4牛。另外每个男丁给永业田20亩。永业田不还给国家,此外的田地都按规定退还。同时还规定了给田奴婢的数额:亲王300人,嗣王200人,第二品嗣王以下及庶姓王150人,正三品以上及皇宗100人,七品以上官80人,八品以下官至庶人60人。这个均田制度,显然对官僚富人有利。高官不说,仅以一个八品以下的小官为倒,如果他有60个奴婢,4头耕牛,就可以分到3840亩土地。所以宋孝王《关东风俗传》中说:在北齐,“又河堵山泽,有司耕垦,肥饶之处,悉是豪势,或借或请,编户之人,不得一垄”。“其时强弱相凌,恃势侵夺,富有连畛亘陌,贫无立锥之地”,正说明北齐均田制是多么不彻底。

西魏、北周的均田制规定:已娶妻者,给田140亩,未娶者给田100亩。另外,10口以上人家给宅田5亩,9口以下给宅田4亩,5口以下给宅田3亩。18岁成丁受田,64岁年老还田。但南平关中地区地少人多,有资料表明,当时普遍存在受田不足额的现象。杨坚登帝即位后,立即重新颁布均田法。规定男丁受露田、永业田皆遵北齐之制,田宅3口人给1亩,奴婢则5口人给1亩。官吏受田,自诸王以下至于都督,皆给不同数量的永业田,多者100顷,少者40亩。此外又给职分田,一品官给田5顷,以下每品减少50亩,至九品为1顷。外官也给职分田。此外还有公廨田,以充公用。

开皇十二年(592年),文帝让百官商议此事,有人十分郑重地建议:把土地不足的“狭乡”百姓迁往地多人少的“宽乡”安置。其实,政府历来鼓励农民迁居宽乡,并给予优惠待遇。如果农民还不愿意迁徙,可知所谓宽乡大多是比较偏僻荒凉的地方。文帝又让各州进京汇报政绩的考使参加讨论,结果只是得到深切的关心。不仅如此,文帝转而让尚书将此作为考题,看四方贡士有何高见,然而,结果只是增加失望。

文帝只能在现有条件下对农民拥有土地的状况略加调整,他派遣使者到各地贯彻均田。使者回来报告,均田普遍不足,“其狭乡,每丁才至二十亩,老小又少焉”。既不能触动官僚阶层的利益,又不愿意放松国家对土地的管制,加上人口增长的压力,隋朝的均田制度只是徒有其名。即便如此,农民实际拥有二十来亩田地,恰好只够均田规定中的永业田数额。永业田源于北魏的桑田,根据法令,必须种桑、枣、榆树。法令中的课民种桑,只是中国男耕女织观念下的劝农规定,所谓的桑田,绝非种桑之地,故北魏以后,桑田就径称为永业田,北魏均田令本身就规定“睹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恒从见口。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接近于桑田的实质。

所谓的桑田、永业田,就是农民原来拥有的土地,北魏初行均田制时,不承认土地私有,把所有土地统统作为国有土地。但是,在具体运作上,显然不可能把农民拥有的田地先收归国有,再来进行均田,而只能将这类土地首先纳入一定程度承认其私有的桑田系列,这就是法令上先受桑田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国家再按照法令规定,将国有土地授于农民,补其差额。这样,田地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农民原有的,二是国家授予的。国家给予的田地当然都要实行还受。实际上,均田制具有国有和私有土地的双重结构。

隋朝实行均田制之后,在此基础上向农民征收租、调,同时让成年农民为朝廷服役,这是隋代农民的三项主要负担。负担归负担,但总比北周轻多了。北周时期,苏威的父亲苏绰,制定了国家的赋税制度和徭役标准。他曾对年少的苏威说过自己制定的役法过重,给老百姓造成了沉重的负担,苏威谨记父亲的这些话,时时以减轻百姓的负担为己任。后来,苏威继承父业,成为大隋朝的民部尚书,掌管大隋王朝的经济大权,暗下决心要实现自己的政治抱负。于是,他奏请文帝轻徭薄赋,文帝赞同。

所谓的“租”,就是向国家缴纳田地出产的粮食。政府规定的租为3石,文帝统一了度量衡,隋朝的斗较之旧斗要大,实际上隋朝的租,比北齐、北周的都要重。但是,隋朝的均田制使得农民要比北魂、北齐、北周均田农民晚交租调3年,晚服役3年,按照年头计算,隋朝的农民所获得的实惠还是比前几朝多一些,百姓对此很满足。

所谓的“调”,就是向国家交纳的纺织物,或绢或布或麻。据史料记载,隋朝的夫妇每年交纳帛一匹,粟245石。男孩子到了15岁还没娶媳妇,4人出一夫一妇的调额。耕田的男奴和女婢,8人出一夫一妇的调额,耕牛20头出一夫一妇的调额。在出产麻布的地区,一夫一妇每年还要交1匹麻布,其他如没娶妻的15岁男子、奴婢、耕牛,其所交数额如前类推。隋朝的调比北齐、北周要轻得多。

所谓的服力役,就是徭役,指为国家出力做事。早在北周的时候,百姓18岁至60岁,必须为国家服役,隋朝改为21岁至60岁,把开始服役的时间推迟了三年。北周规定,18岁至60岁的百姓每年服役一个月,隋朝改为20天。

开皇十年(590年),文帝下诏,超过50岁的百姓,不用亲自服役,可以用一定数量的纺织物代替。用实物代替劳役,可使50岁以上的农民继续参加农业劳动,以不误农时;而且,对国家也是有利的,上交的替代物可以增加国家的收入。

经过文帝的改革,隋朝农民的租、调、力役的付出量,较之前朝,在总体上有所减轻。但是这些政策也有弊端,“力役”百姓多能承受,而在“租”方面,只要有田地,就得交官租,不管天灾还是荒年,不管有没有收成,只要朝廷不发特旨,百姓再穷也得交到规定的数额,不交或者拖延,就会被拘押。

隋文帝实施的均田于民政策,减轻人民赋税徭役负担的诏令和临时减免赋役的措施,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隋文帝制定了宽缓的赋役政策,并且提倡“躬履俭约”,他不但即位后很少大动土木,而且皇室和他本人都很俭约,而且均田和租调法令推行,使得国家财政收入有所增加。财政盈余的大量增加,使得隋文帝的减免赋没有财政盈余的保障。无论如何,隋文帝为了减免人民赋役负担而采取的措施,是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