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为生命而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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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章 管理篇(8)

当前,把教育置于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已逐渐成为共识,农村教育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重大历史任务,教育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工程,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已成为制约农村基础教育发展的瓶颈。2006年年初,四川省教育厅要求全省教育系统结合四川省教育实际,切实抓好农村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工作重点,要突出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大力加强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1)完善相关法规,明确农村教师地位。新《义务教育法》高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其中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职务制度有利于推进义务教育教师的职业发展,对农村教师而言意义极为深远;要求建立教师到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地区和民族地区工作的激励机制,更是对解决当前教师资源配置严重失衡、农村教师奇缺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笔者以为,农村基础教育由于其天然性劣势,农村教师处于极为不利的社会地位,若能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其法律地位,明确其权利、义务和责任,保障农村教师的地位和待遇,势必增强农村教师职业的吸引力和队伍的稳定性,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推进农村基础教育质量提高和均衡发展。

(2)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农村教师待遇。教育要发展,就必须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教育经费。因此,加快农村基础教育发展和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第一要务就是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农村基础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即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数计算的教育经费逐步增长,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要充分发挥各县(市、区)政府对于农村基础教育的主导作用,加大四川省农村基础教育的投入。要建立和完善教育资金相对独立的运行机制,消除教育经费被挤占、截留、挪用的现象,建立合理的教育经费管理机制,把教育经费真正落实到各级学校。要以县为主,多方支援,确保农村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要提高工资待遇,实施贫困与边远农村地区教师特殊津贴制度。在解决教师工资拖欠问题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农村教师待遇,特别是贫困和边远农村地区教师工资待遇,这对于稳定四川省农村教师队伍,吸引合格师资到农村任教具有重要意义。

(3)改革人事制度,强化农村教师管理。当前四川省农村教师人事管理制度应重点考虑以下几个问题。一是通过合理的编制管理实现教师资源的合理配置。二是建立严格的教师职业准入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和质量关。“要打破教师资格终身制,变一次性资格考核为多次考核,探索教师资格分级认证制度;逐步提高新聘教师的学历层次,面向全社会招聘、录用合格教师,探索符合农村教育实际的农村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与岗位责任考核制度。”

(4)采取妥善措施,解决代课教师问题。作为一个不可忽视的教育群体,代课教师的问题必须尽快提上政府的议事日程。解决好代课教师的问题关系到农村基础教育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和谐社会的建设。由于国家对于代课教师并无统一的政策,所以各个地区对待代课教师采取了不同的方式,其效果也大有差异。从四川省近几年的实践来看,省内一些经济发达地市,由于教师待遇较高,职业吸引力较强,对代课教师大多一刀切,不分优劣全部清退;较为普遍的做法是放任自流,对代课教师既不承认,也不反对,任其发展;一些地区认为代课教师的素质直接关系到教育教学质量,故根据需要严格审查,择优聘用,特别优秀的代课教师可直接录用为正式教师。笔者以为,作为四川省农村尤其是“老、少、边、山、穷”地区基础教育的重要支撑力量,代课教师的妥善处理至关重要,对其放任自流、一刀切都是不理智的做法。因此,必须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制定代课教师聘用标准、考核办法、辞退制度等;应对现有代课教师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不合格的代课教师要坚决清退,教师缺额严重的地区可择优录用一定数量的代课教师为公办教师;尽量提高代课教师的待遇水平,改善其生存境况;加强对代课教师的培训,努力提高其教育教学水平与素质等。

(5)联系高师院校,充实农村教师队伍。建议四川省确定一批地方高师院校面向农村培养师资,并改革招生制度,限定招生名额,面向省内广大农村地区定向招收、定向培养师范生,可适当培养五年一贯制专科生,在学费及工作待遇上给予一定优惠政策,以吸引一些农家子弟就读师范院校,毕业后充实农村教师队伍。同时,地方高师院校还应积极拓宽毕业生通向农村的就业渠道。地方高师院校应借助“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平台,积极宣传、鼓励、支持毕业生到四川省偏远地区、贫困地区的农村中小学支教,服务当地的农村基础教育事业。在志愿者服务期限内,学校应为志愿者的户籍档案保留、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保留给予必要的政策上的特殊照顾;要关心志愿者的学习和工作状况,定期对志愿者的服务情况进行了解和考核,帮助志愿者解决在学习和工作中遇到的难题;要关心志愿者的生活状况,保证其基本工作条件和生活设施得以满足,使他们能够安心支教。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志愿者,在报考国家公务员、报考研究生以及创业、就业等方面,学校可为其提供信息咨询、报考培训等方面的无偿服务。

(6)建立有效机制,促进教师专业成长。教师的专业发展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也不是靠一次表彰、评优就能做到的,它需要有制度作保障,通过完善教师培训机构认证制度、教师在职进修制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考评制度、城乡教师交流制度等来保障教师专业发展的进程。首先,要营造宽松的农村教师发展环境。农村教师专业水平的提高需要时间和过程,应为教师创设一个安全的、信任的、允许犯错误的氛围;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激活教师的需求,因为教师的需求越强烈,培训的动力越大,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效果就越明显。其次,确立以人为本的培训理念。“面向农村学校、服务农村教师”是培训工作的宗旨。针对农村学校教师特点建立培训管理制度,积极鼓励学员开展自我管理,发挥他们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体现他们的主体形象。要特别地为他们备好学习资料、课件光盘,提供周到的培训服务,确保培训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培训质量。最后,确立以需求为导向的培养模式。针对农村学校的教育特点及教师素质实际,在培训内容、培训形式、培训者队伍等方面,充分调动农村教师参训的积极性,提高培训的效率和质量,使农村教师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多样化的教学模式和方法,提高课堂教学能力,使农村教师在解决现实教学问题的过程中逐步实现自己的专业成长。

(7)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是当前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四川省应结合实际,加强城乡流动制度化建设,建立和完善城市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制度,尤其是到贫困、边远、民族地区的薄弱学校和缺编学校支教的制度,大力推进城市教师特别是优秀、骨干教师支援农村学校,支教时间应在一年以上,并将其作为晋升高级职称和职务、参评优秀或特级教师的必备条件。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落实鼓励城市教师支教农村的政策,以切实保障支教制度的实施。同时,要帮助联系师资力量强、办学水平高的东部地区学校,采取“结对帮助”的形式支援四川省农村特别是贫困、边远、民族地区的学校。

贯彻实施新《义务教育法》

夯实四川农村义务教育

摘要:近年来,四川农村义务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存在的问题也是突出的。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对巩固义务教育的成果,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我省应抓住新《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的有利时机,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认真贯彻实施新《义务教育法》,巩固“两基”成果,努力推进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关键词:新《义务教育法》四川省农村义务教育

2006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义务教育法》,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一个新的里程碑,为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翻开了崭新的一页。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保障公民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提高全民族素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重大意义。四川是一个农业大省,同时也是一个教育大省。因此,检视四川农村义务教育的现状,认真贯彻实施新《义务教育法》,对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科教兴川”战略,推进四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新《义务教育法》在农村义务教育方面的几个突破

自1986年颁布《义务教育法》以来,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其发展很不均衡,一些老问题尚未解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又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新义务教育法就是在总结普及义务教育经验、吸纳义务教育发展新思路的基础上,针对这些新老问题修订而成的。新《义务教育法》共分为8章63条101款。主要内容涉及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新《义务教育法》将维护教育公平、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一项重要的指导思想,在立法形式上更为成熟,内容上也更加丰富,对义务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问题进行了比较细致、全面的分类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其中,在农村义务教育方面,《义务教育法》从经费投入、政府责任、学校安全、教育公平与均衡发展、教师队伍、法律责任等角度都有一些新的重大突破。

(1)以法律的形式把义务教育定性为公益性事业,凸现义务教育的免费性。新《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是政府、社会、家庭都必须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任何不履行保证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组织和个人行为,都将被视为违法并将受到法律的追究。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国家从解决“三农”问题、减轻农民负担的全局出发,取消了农村教育费附加和农村教育集资,加大了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转移支付,对农村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作出了重大调整,直接推动了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由以农民为主向以政府为主的根本性转变。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性质和培养目标,规定了义务教育是公益性事业,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第2条第3款则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与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相比,这条规定是我国义务教育立法进程中的一个重大突破。

(2)在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上有了重大突破。一是规定要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把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严重不足和“集资办校,收费办学”的现象将得到根本性扭转。二是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落实义务教育经费(第44条第l款)。这样就突出强化了省级人民政府的投入责任,实际上是加大了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力度,有利于在省的范围内更为合理地配置义务教育资源,有效解决省域范围内义务教育的不均衡问题。三是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作出特殊的制度安排。第44条第1款规定,“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尽管落实这一条还需要依靠国务院作出科学合理的规定,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这样一种制度的建立,将能够全面、有效地保障我国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所需要的经费。

(3)明确义务教育的政府责任。与1986年《义务教育法》相比,新《义务教育法》更加明确地强调政府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主要包括管理责任、实施责任、投入责任、公平与均衡发展责任、安全责任、违法责任等。其中,投入责任是政府责任中的核心。强调了政府的义务教育公平与均衡发展责任。第6条第1款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改善薄弱校办学条件,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而首次对政府的安全责任作出规定,也有利于解决目前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维修改造问题。

(4)强调义务教育的公平与均衡发展。新《义务教育法》对于义务教育的公平与均衡发展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第4条在重申义务教育性别、民族、种族平等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了适龄儿童不分家庭财产状况与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义务教育权利;第6条第l款规定了政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与弱势群体的补偿与救助责任;第22条第1款规定政府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不得设立重点校、重点班;第32条第2款要求政府在义务教育阶段均衡配置师资力量;第45条第2款要求政府安排义务教育经费时向农村学校与薄弱学校倾斜,均衡配置教育资源。

(5)高度重视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新《义务教育法》以1章6条专门就教师问题作出规定。主要内容涉及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第28条)、教师与学生的关系(第29条)、教师资格制度(第30条)、教师工资福利待遇(第3l条第l、2款)、特殊教育教师的补助津贴和边远贫困与民族地区教师的补助津贴(第31条第3款)、教师教育(第32条)、教师到农村地区和民族地区工作的激励机制(第33条)等。其中,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职务制度有利于推进义务教育教师的职业发展,对农村教师而言意义极为深远;要求建立教师到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地区和民族地区工作的激励机制,更是对解决当前教师资源配置严重失衡、农村教师奇缺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二、当前四川农村义务教育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