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随着工商业的发展,往往同一个市镇里,有几家同行业的商店或作坊,倘若都以同样的实物作标志,那么互相之间就难以区别了。于是,他们便各以一种动物或植物作记号,这样便出现了“图记商标”。北宋时期,当时济南有家姓刘的针铺店,以石兔作为商标,颇负盛名。
鸦片战争以后,外国商品大量涌进中国市场。中国商标受外国影响,它的职能除了区别同类商品外,也起着美化商品的作用。因而,商标的款式、花样也逐渐繁多起来。
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商标法,是1904年(清光绪三十年)颁布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新中国在1983年3月3日开始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标志着我国贸易市场正在走向成熟化、正规化。
古代的集市
“集市”一直伴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而进步,自身的形态和功能也在发生着变化。在漫长的发展历程中,“集市”肩负着两部分的职能:一是物品交流的功能;二是民众聚会的重要场所,即人与人的关系的社会体现场所。今天,我们所见到的广场空间也是从“集市”的形态演变而来。
我国集市贸易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后期的“物物交换”。到了周代,集市贸易已初具规模,《周易·系辞》记载:“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
到了唐代,集市设有市令官,主要管理市场交易,并规定午时击鼓三百下,商人始能入市。日落前七刻击钲三百而散市。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开始出现了专门性的集市。我国古代的专门集市可分为季节性和非季节性两种。季节性的专门集市,大多出售的是节令商品,如《成都古今记》载:“正月灯市,二月花市,三月蚕市,四月锦市,五月扇市,六月香市,七月七宝市(用多种宝物装饰的器物),八月桂市,九月药市,十月酒市,十一月梅市,十二月桃符市。”另外,也有一些盐市、草市、米市、茶市等,也属于专门集市。
另外,还有庙市和香市,庙市又称庙会,一般是一年一度,为期约三五天。像上海静安寺庙会。有的一年数次,甚至每月举行。香市一般在春季汛期进行,也是一种大规模的集市贸易。
我国宋代还出现了夜市和早市。夜市一般至晚三更为止,早市一般始于五更。
最为有趣的是,在我国古代还有一种“学市”,又称“槐市”。相传为汉朝王莽建立的。槐市“列槐数百行为隧,无墙屋,诸生朔望(每月初一和十五)会,且各持其货物及经、传、书、记、笙、磐、乐、器,相与买卖,雍容揖让,论义槐下”。
夜市史话
每当夏季天气炎热之时,各地的夜市便开始活跃起来。然而,你知道夜市的历史吗?
夜市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远在春秋时期,我国商业活动就很活跃。到了西汉,都城长安及洛阳、邯郸、成都等大城市,均已成为着名的商业中心。不过,当时官署对城市市场管理严紧,开市和闭市均有定时,不可能形成夜市。东汉时,有些城市打破禁锢,兴起了“夜籴”,这便是夜市的萌芽形式。
到了唐代中期,随着农业、手工业的不断发展,商业出现了新繁荣局面,单靠白天的市场交换商品显然已经不能适应,于是夜市才正式出现。
北宋时,都城汴梁的夜市已初具规模,十分热闹,达到了“车马阗拥,不可驻足”的程度。夜市的时间要三更歇。买卖的内容以各种时令食品、风味小吃为主:夏天有绿豆饮、甘草冰雪凉水等;冬日则有旋炙猪皮肉、野鸭肉之类。当街摆铺,提灯照明,任人选购。
南宋迁都临安以后,夜市更是盛况空前。南宋吴自牧所着《梦梁录》里说:“杭城大街买卖昼夜不绝,夜交三四鼓,游人始稀。”《都城纪胜》中更说:“其夜市除大内前外,诸外亦然,……奇巧器皿,百色物件,与日无异。”这时的夜市,凡白天能买到的商品,晚上几乎都能买到。
官设马市史话
所谓“马市“,就是马的交易场所。据史料记载,我国的马市,起源于唐玄宗时,当时朝廷允许突厥人每年在西受降城(今内蒙古杭锦后旗乌加河北岸)用马匹换金帛。这便是我国最早的马市。
宋朝沿袭了唐代这一交易制度,大多用布帛换取马匹,宋神宗时则又用茶叶换马。
明代永乐年间,在甘肃设有同回族易马的互市,后来又在辽东的开原南关、开原城东和广宁分设三个马市,以米、布、绢同少数民族换马。明正统三年,又在大同开设马市,与瓦剌首领也先互市,后来由于中官王振裁抑马价,发生兵争,而招致土木之变,马市废除。嘉靖十年(1531年),明朝又在大同、宣府等地开设马市,以银换马。
清顺治二年(1645年)虽在张家口和古北口等处设马市,用茶换马,但到雍正年间趋于停止,仅仅在四川边境地区同少数民族用盐换马。而到了咸丰时各地军队所需马匹统归自购,官设马市告以全废。
秤的历史
我国古代,将量物轻重的天平和杆秤通称“权衡”。早在西周时期,我国已有了计算重量的手段,如西周青铜器铭文中的“金十匀”等记载,其中的“匀”就是计量单位。
到春秋时期,我国开始出现了天平。到了三国时代,天平的提纽渐渐从中间移至一端,并在衡杆上刻斤、两数,形成提系杆秤的雏形。现代出土的一些北魏、北齐的铁秤砣表明,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杆秤已得到了广泛运用。
对于计量衡器,历代都重视其制造和管理。首先,要求衡器制造准确。早在西周成王时,王室就曾颁布度量衡标准器。秦始皇时,还曾颁发标准权器,诏令全国统一度量衡。唐、宋、元、明、清各代都对度量衡的管理十分严格,颁布不准私造的法律。
为保持衡器的准确度,各代还实行一些定期巡检制度。周代规定,每年仲春和仲秋之月“同度量,平权衡”。
为加强衡器管理,历代还专门设置掌管度量衡事务的官吏与机构。史载东汉时的京兆尹平权衡,因而“市无阿枉,百姓悦服”。唐代专设监校官。明代权衡通由工部宝源局监造,由兵马司兼领市司,负责校正衡器。
古代的赋税制度
赋税,又称税收,是国家出现后的产物,是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与物质条件。
据我国历史记载,二千多年前的夏朝就出现了“贡”,贡就是献生产物给帝王。夏代的贡纳,地区广,名目多。据《尚书·禹贡》所载,除地处王畿的冀州无须纳贡外,其他八州都有贡纳。各州的贡纳内容互有侧重。除麻、丝、漆、羽毛、皮革和铜铅等金属外,有的州还须贡纳珠宝、怪石、海贝、异兽等。
商朝时,国力强盛,贡纳的范围更广,除诸侯封邑外,边疆的氐、羌等族,也来纳贡、称臣。诸侯部族贡纳的大量牲畜,更是商朝奴隶主对外战争所需畜力和祭祀用牲的主要来源。
进入西周后,贡纳已经制度化。一方面,将贡纳列入财政预算,“专贡专用”;另一方面,按等级核定贡纳的轻重。即所谓“天子班贡,轻重以列,列尊贡重”。
到了春秋时期,对私有土地按亩征税的“初税亩”制实行后,就有了“税”的征收方式。后来,随着手工业和商业的进一步发展,捐税的种类日益增多。
我国的北魏和唐代中期以前实行均田制,税收多以田亩征收,两税法实行后,则以人口和财产多寡征收,宋代也大致如此。
到了明代后期,实行了“一条鞭”新税法。它以州县为单位,把所有的田赋、劳役以及多种摊派的贡纳和杂役,统统折合成银两,归并成一个总数,然后按本州县田亩分摊,向土地所有者征收。
清初,继续沿用“一条鞭”法。1713年,清政府下令,依照康熙五十年各地所报人丁数字,作为丁银的固定税额,后来又演化为将丁银并入田赋征收,丁银和田赋都按田亩征收。这种“地丁合一”是我国古代封建赋税制度的最后形式。
捐输、捐纳、捐例
清中叶以前,遇有国家庆典、筹集军饷、皇帝巡幸、工程建设等浩繁开支,准许巨商富民捐款报效,曾举办临时性捐输。其后,捐输定为常例,在国家正项财政收入中,列有捐输名目。清末,《辛丑条约》签订后,为筹措庚子赔款,在四川等地所征的田赋附加税,亦称捐输。
捐纳是封建社会政府实行的捐官制度。以捐纳一定数额的银两获得授予的官衔(虚衔或实职)。这种制度始于秦始皇时期,以后历代封建政权多沿袭。
捐例是亦称“事例”。封建政府所订捐官章程,分暂时事例和现行常例两种。清顺治时招民授职,捐银约七八千两,亦有至万金者,但仍行考试,文理通顺者为知县,不通者改授守备。这就是捐例的开始。康雍时期,只捐虚衔,不能做实官。清代后期,将捐款列为正项财政收入,虚衔之外可以捐实官。捐什么官,要多少银子,皆明订章程。
漕运小史
所谓漕运,就是中央政权在各地征收租赋后,由水道转输集散,或供宫中消耗,或充军旅粮饷,或作廒仓中储的一种运输途径,它是我国历史上封建王朝的一项重要经济制度。
漕运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清朝黄汝成《日知录集释》说:“漕运始于秦汉,而转输之法则始于魏隋而盛于唐宋”。
隋朝时开凿的大运河,南北蜿蜒2000余公里,后来便成了漕运的水上黄金线。唐玄宗天宝初年,通过漕运干线大运河转运的粮食,每年已有400多万石。到了宋朝真宗、仁宗年间,漕运量已达800万石之巨,创了漕运史上最高纪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