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加强学校周边网吧清理整顿工作。近年来,学校周边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经过有关部门的整治和管理,已取得明显成效。但我们也必须看到,由于一些地方管理不严、执法不力,违法接纳未成年人的现象时有发生,暴力游戏、沉湎聊天、淫秽色情三大网络公害严重影响着青少年学生的身心健康,网吧问题依然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目前,针对网吧的各项管理规定已经比较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也比较清楚,关键就是要真正落实到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把好网吧设置审批关,依法取缔中小学校园周围200米以内的网吧、校园内的经营性网吧和任何形式的黑网吧;坚决整顿以电脑学校、电子阅览室、计算机房等名义变相经营网吧的行为;严厉查处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行为;严厉打击在网上传播有害信息的行为。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校园网的管理,并严格执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禁止将学校的房产和设备出租用于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
(6)加强学校周边文化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现在,学校周边尤其是高校周边的歌舞厅、录像厅、酒吧、TV吧、按摩房、成人用品店、出租屋等各种无证经营、违规经营的场所比较多,造成学校周边环境脏、乱、差,严重危害青少年学生身心健康,干扰广大师生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在整治中要重点加大对这些场所整治和监管的工作力度,坚决取缔各种涉及反动、淫秽、色情、暴力内容的经营活动,坚决打击和收缴各类淫秽色情读物和非法出版物,并积极探索和建立对这些场所实行长效管理的工作机制,为师生创造积极健康的文化氛围。同时,要加强对校园周边各种店铺和流动摊贩的管理,严禁校门50米内摆摊设点,净化校园周边环境。
2.学校内部
(1)民警驻校制度。民警驻校制度是为加强整治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而采取的措施之一。从今年6月1日起,辽宁省城区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都实行了民警驻校制度。驻校民警可充分利用校园警务工作站这一平台,定期组织学生开展“主题班会”、“少年模拟法庭”、“远离毒品”、“远离电游”等活动,并通过上法制教育课,以案释法,使师生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普遍增强。驻校民警应经常在校园里巡逻检查,并指导督促学校建立门卫查验、出入登记、学生外出请销假等安全制度,通过建立学生管理档案等方式,了解、掌握学生的思想状况,及时处理学生与社会人员的矛盾、纠纷,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疏导和帮教转化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学生犯罪案件的发生。
(2)法制副校长制度。法制副校长制度是学校为了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学生法律知识,树立学生的安全意识而采取的一项措施。法制副校长行使校内法制宣传教育和综合治理职责,参与学校工作计划及有关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决策及学校依法治校、综合治理工作的评估。
(3)交警执勤制度。交警执勤制度是在学校门口或复杂路段,在上学、放学时分派维护交通秩序。
三、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
(一)校园周边环境对校园安全的影响
1.娱乐场所对校园安全的影响。网吧、游戏厅、录像厅以及酒吧、卡拉OK厅等休闲娱乐场所,会诱导学生进行高消费,形成攀比心理,造成性格的扭曲,影响其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特别是网络虚拟的凶杀、暴力、色情的内容极易成为他们日后违法犯罪的诱因。市场经济的自发性、趋利性会侵入思想道德领域,诱发不道德行为的发生,造成部分人缺乏科学的世界观、正确的价值观、积极的人生观。
2.无业青年对校园安全的影响。当前,抢劫学生财物或威胁、胁迫学生缴纳保护费,以及学生之间的内盗行为已经成为扰乱校园治安的新问题。部分学生辍学、逃学,直至退学,他们在上述场合容易与社会上的不良青年相互勾结,以大欺小,以强凌弱,这些是非之地,为社会无业人员、流动人口提供了容身之所,形形色色的违法分子混迹其中,对师生员工的安全造成了潜在威胁。
3.无证摊点对校园安全的影响。校园周边的无证摊点由于流动性大,安全没有保障,严重影响了师生的身心健康。部分流动摊点利用青少年学生幼稚好奇的心理特点,常把一些淫秽书刊和录像摆到校内外兜售,严重腐蚀了学生的心灵,破坏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且由于他们的流动性和无序性,许多产品质量没有保证,出了问题难以找到负责人,追究起来非常麻烦,也常常因此引发各种事端。
不论是随意摆设摊点,还是乱停乱放行为,都会挤占路面,造成人车混行,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4.后勤社会化对校园安全的影响。青年学生,特别是学生在校外租房已经成为许多学校管理的盲区,学校很难进行统一管理,而学生校外租房的原因又是多方面的,有时即使受到伤害也不敢出来伸张,助长了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滋生。
后勤社会化改革使原有矛盾进一步凸显,给校园安全带来一系列新问题。后勤社会化是将学校后勤服务纳入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建立由政府主导,以社会承担为主,学校选择办学需要的市场化后勤服务体系。事实上是将后勤商品化,使其由原来的事业性后勤向现代的企业化后勤过渡。由于学校后勤公司采用“走出去,引进来”的经营战略,同时,将空置的房产资源对校外人员出租,导致大量外来人员涌入校园,使整个校园人员结构复杂化,而管理措施又跟不上,加上社会治安大环境的影响,使学校治安状况明显下降,违法犯罪率上升较快。
另外,后勤社会化改革必然促使校园周边市场更加活跃,但同时也使原先潜在的问题进一步暴露。人员进出频繁,社会闲散人员混迹其中,给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
(二)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对策和措施
1.建立“学校安全法”。在校园安全预防性措施方面,立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例如,校园暴力目前是一个全球性的严重问题,为了应对其不断增加的严峻形势,2001年3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总部专门召开了主题为“校园暴力和公共政策”的第一次世界性会议,有20多个国家的400多名专家和政界领导人出席了这次会议。(徐久生:《校园暴力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校园暴力的发生,直接冲击着学校的安全和正常的教学秩序,给学生及教师造成心理上的不安全感甚至是恐惧感。校园暴力发生的原因比较复杂,但有一点是大家公认的,即严格的学校管理,将有助于减少校园暴力。
2.建立学校安全防护体系。教育部提出要建立学校安全防范体系,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级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组织机构,负责学校安全工作,明确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学校的各级安全制度和措施要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3.政府协调有关部门严格管理校园周边娱乐场所。对校园周边开设的娱乐场所严格限制,避免该类场所成为各种非法活动的温床,保证学校周边秩序的稳定。应当坚持教育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宗旨,发挥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把握“教育是目的,管理是手段,服务是宗旨,教育的目的是为了不教育”的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一手抓教育和发展,一手抓校园安全文明建设,严格限制学生进入各种娱乐场所。
4.政府责令卫生、质监、城管、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对校园周边的流动摊贩进行清理整顿。对于娱乐场所的噪音污染等,学校是没有权力去管理的,只有通过政府联系当地的环境监察部门加以治理整顿,要求经营者安装隔音设施,遵守经营规范。同时,这类场所也是消防安全实施的重点单位,消防设施要安装到位,树立消防安全意识。对于消防安全,要意识到“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做好动态信息工作,及时处理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性事件,认真落实安全保卫工作和安全防范工作,把安全教育列为经常性教育内容,在全校形成一种人人防事故、事事保安全的良好氛围。
综上所述,学校是一个教学阵地,而非职能部门,应该同当地政府联合起来,进行长效治理。同时,对于校园周边环境的建设要确立可持续发展的思路,遵循功能性、人文性、艺术性相统一的原则,做到实用、合理、经济、美观,体现一个学校的文明程度,加强教育和管理,增强师生的环境意识和爱校意识。
另一方面,当地的公安和交管部门也要积极地履行职责,确保道路畅通。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在教育”
的方针,建立安全管理与安全教育相结合,学校内部治安防范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安全与治安工作体系。长抓不懈,防患于未然,特别要加强对门卫、夜间值班、巡逻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做到脑勤多想,眼勤多看,腿勤多转,手勤多干,嘴勤多说,以校为家,增强他们的事业心、责任感。
按照“预防为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以维护校园稳定为中心,以创建安全文明校园为目标,积极开展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对学生的校外住宿情况进行信息采集,依法治校,特别要加强领导,搞好宣传教育,狠抓落实,确保学校政治和治安秩序的持续稳定。
§§§第六节学校在校园安全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分析
一、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关系
在学校与学生的关系问题上,目前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即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合同关系;教育管理关系。
(一)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
持这一观点的人认为,由于学生年龄较小,认知能力不强,需要有监护人对其进行教育和保护。在未成年学生入校或入园之前,家长作为监护人对其进行教育和保护,当家长将未成年学生送到学校或幼儿园学习时,家长对子女的监护责任自然地转移到了学校。学校或幼儿园就应该负责管理未成年学生在学校期间的学习与生活,因此,只要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伤害,可视情况决定学校适当地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合同关系
有一部分人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应当是一种合同关系,一种知识传授与接受的关系。学校就类似于社会上许多的培训班,学生交纳学费到学校学习,学校则收取学费,进行知识的传授。既然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那么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受到的伤害是否承担责任,主要应当审查该伤害是否是学校的违约行为引起的。如果学生伤害事故是由于学校违约导致的,学校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否则,学校可以拒绝承担责任。
(三)教育管理关系
学生与学校之间是一种教育管理关系,是目前大多数人比较赞同的观念。而且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也有对这一关系有所阐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也明确规定学校负有教育、管理、保护学生的义务和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等法律法规也对学校的教育、管理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了这一点,该解释规定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承担的义务是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教育机构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在性质上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责任,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监护人的责任。把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确定在教育管理上是比较合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