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民用航空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于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器具有重要的意义。《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即1963年《东京公约》) 及其后所签订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 1970 年《海牙公约》)、《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7《安全保卫———国际民用航空防止非法干扰行为的安全保卫》等,对一些危及民用航空安全、扰乱民用航空活动正常秩序的犯罪和行为,都作出明文规定,将其规定为国际法所禁止的行为。对以上国际条约所规定各种犯罪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各国国内法也明确规定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我国的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为《民用航空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此外,中国民航总局还制定了大量的行政规章,如《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等,这些规章也是对违反民用航空行政管理行为进行处罚的依据。
第一节 违反民用航空行政管理的行为
依据现有规定,违反民用航空行政管理的行为根据行为的性质及其危害程度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触犯了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另一种是尚未达到刑罚处罚,或已达到刑罚处罚,但刑罚功能不足,需同时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本节所探讨的是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本节根据违法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不同,将违反民用航空行政管理的行为分为扰乱航空秩序的行为、妨害航空安全的行为和妨害民用航空营运管理的行为。
一、扰乱航空秩序的行为
扰乱航空秩序的行为简单地说,就是指故意扰乱了国家对航空公共秩序管理的行为。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25条,《民用航空法》第58条,《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16条、第25条,以及《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第21条等规定,违反民用航空行政管理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 攀 (钻) 越、损毁机场防护围栏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
2. 在机场控制区内 [1]狩猎、放牧、晾晒谷物、教练驾驶车辆;
3. 无机场控制区通行证进入机场控制区;
4. 随意穿越航空器跑道、滑行道;
5. 强行登、占航空器;
6. 谎报险情,制造混乱;
7. 扰乱飞行中的航空器客舱秩序或干扰机组人员正常工作的 [2];
8. 扰乱航空秩序的其他行为。
二、妨害航空安全的行为
妨害航空安全的行为,是指在公共航空运输领域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妨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的行为。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第34条,《民用航空法》第61条,《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24条、第25条和第32条,以及《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第21条等规定,妨害航空安全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和救生设备,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
2. 违反国家规定,携带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等国家禁运物品的;3. 违反规定随身携带可以用于危害航空安全物品的;
4.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或非法携带这些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机场或者航空器的;
5. 未按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的;
6. 违反规定实施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行为的;
7. 公共运输企业违反勤务规定,影响安全的;
8. 机组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保卫职责的;
9. 机场管理机构未按规定履行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安全隐患的;
10 . 妨害航空安全的其他行为。
三、妨害民用航空营运管理秩序的行为
妨害民用航空营运管理秩序的行为,是指违反民用航空营运管理规定,妨害国家机关对民用航空营运的管理活动,破坏民用航空营运管理秩序的行为。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等规定,妨害民用航空营运管理秩序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 伪造、变造、倒卖航空客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件购票、登机的;
2. 未经许可擅自飞行、开放关闭机场或从事民用航空器生产、维修等需经许可行为的;
3. 未取得航空人员执照、体格检查合格证书而从事相应的民用航空活动的;
4. 未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指定的航路和飞行高度飞行的或实施其他违反空中飞行规定的;
5. 不按规定制作或固定国籍登记标志或违反民用航空器国籍管理其他规定的;
6. 违反规定,使用的无线电台 (站) 或者其他仪器、装置,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的或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
7.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派遣未取得有效航空安全员执照的人员执行飞行任务的;
8.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航空经营活动的;
9. 未经同意,擅自涂改、出借、买卖或转让经营许可证;
10 . 妨害民用航空营运管理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二节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的种类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和《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3]的规定,对违反民用航空管理的行为的处罚法定种类很多,从法理的角度,可概括为申诫罚、行为罚、财产罚和人身罚四种。
一、申诫罚
申诫罚又称精神罚或影响声誉罚,是行政机关向违法者发出警戒,申明其有违法行为,通过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违法的处罚形式。主要形式是警告。如我国《民用航空保卫安全条例》第35条规定,将未经安全检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物品装入航空器的,可以处以警告或者3000 元以下的罚款;利用客票交运或者捎带非旅客本人的行李物品的,可以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
二、行为罚
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限制或剥夺违法者某些特定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主要有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如我国《民用航空法》第203 条规定: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书、维修许可证书而从事生产、维修活动的,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而从事公共航空运输或者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的,******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生产、维修或者经营活动。该法第207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未经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许可进行飞行活动的,由******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飞行,对该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该民用航空器的机长给予警告或者吊扣执照1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情节较重的,可以给予吊销执照的处罚。
三、财产罚
财产罚是特定行政机关或法定的其他组织强迫违法者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一定数量的物品,或者限制、剥夺其某种财产权的处罚。主要有罚款和没收。没收对象是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从事非法经营等获得的利益; 非法财物,是指违法者用于从事违法活动的违法工具、物品和违禁品等。如我国《民用航空法》第202 条规定: 将未取得型号合格证书、型号认可证书的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或者民用航空器上的设备投入生产的,由******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人身罚
人身罚,是指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人身罚的种类主要是行政拘留,又称治安拘留。行政拘留的期限为1 日以上15 日以下。除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外,其他任何行政机关都没有行政拘留的权力。行政拘留区别于刑事拘留。它们在行为的性质、目的、期限、行使的主体等方面都不一样。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 条规定,扰乱航空器秩序的或者强登航空器影响正常行驶,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节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及程序
一、民用航空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及管辖分工
根据民用航空法律法规等规定,享有民用航空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民用航空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
(一) 民航公安机关
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是公安机关的一项职责,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处罚。治安案件管辖实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专门管辖和指定管辖相结合的原则。民航公安机关按照专门管辖的规定,在其管辖的范围内享有治安行政处罚权。如《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第24 条和第35 条规定: 对于扰乱行为人或者非法干扰行为 [4]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人,由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在调查结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航空器起飞后发生的事件,移交最先降落地机场公安机关; 航空器未起飞时发生的事件,移交起飞地机场公安机关。国际民用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扰乱行为或者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行为的移交程序按照有关国际条约或协定办理。”
(二) 民用航空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
民用航空局、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享有行业监督管理权,监督管理的对象主要是机场管理机构、航空人员、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等。对于这些人员享有监督管理权的同时,也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如《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第34条规定: 机组人员未按照本规则规定履行安全保卫职责的,由民用航空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处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
民用航空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管辖分工,《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3条、第20条和第21条规定: 民航总局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对本辖区内发生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空中发生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首次发现后降落地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管辖。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管辖有争议的,由民航总局指定管辖。民航总局在必要时可以处理民航地区管理局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 民航地区管理局认为行政处罚案件案情重大、情况复杂需要由民航总局决定的,可以报请民航总局实施行政处罚。
二、民用航空行政处罚程序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在作出处罚决定和执行决定过程中所要遵循的步骤与方式。它包括处罚决定程序和处罚执行程序。
(一) 处罚决定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是两个独立程序,行政处罚决定适用这样的程序即可完成,而听证程序是一种特殊的调查程序,仅在特殊的一般程序中适用。
1 . 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法》第33和第34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0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6] 第30条~第32条以及《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26条等,都对简易程序做了规定。简易程序又叫当场处罚程序,主要适用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