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要求标注的产品条码必须是有效的条码。即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或者国际物品编码组织审核批准,准许生产企业使用的产品条码。企业是否愿意标注产品条码,由企业选择。但是,企业不得伪造或者盗用他人的产品条码。
产品条码标注的位置应以条码符号不变形且便于识读、便于操作为准则。首先应选在产品包装主显示面的右侧;其次可选在与产品包装主显示面相连的平面;最后也可选在产品包装主显面的背面。产品条码的尺寸、空白区尺寸,条空颜色搭配及印刷位置印刷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通用商品条码》(GB/T12904 -1991)、《通用商品条码符号位置》(GB/T14257-1993)和《条码符号印刷质量的检验》(GB/T14258—1993)的规定。
五、企业标注产品标识的要求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中对产品标识的标注作出了具体要求。
(一)产品标识标准的基本要求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7条规定:“产品的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这是产品标识标注的基本要求。标识标注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产品运输过程中标识脱落或者部分脱落;产品标识由零售商店粘贴,甚至生产日期用不干胶补贴;标签图面模糊,直观性差等等。因此.规定产品标识的一切内容应为标注清晰、牢固,文字、符号、图形应直观、易懂,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标识不得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或者脱落。必须保证用户、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标识醒目,易于辨认和识别。
(二)产品标识标注位置的要求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5条规定:“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产品标识应标注在产品或产品的销售包装上。产品标识很重要的作用就是为产品的用户、消费者提供产品质量信息。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保证用户、消费者在选择、购买产品时能看到产品的标识。通常情况下,用户、消费者选购的产品都是单件产品或者小包装的产品。产品的销售包装是指可以销售的最小包装单元。比如:盒装香烟(20支),小盒火柴,文具中的大头针、钉书钉、曲别针的小包装等等。产品使用说明可以不标注在产品或产品的销售包装上,可以置于产品的包装箱(盒)里。
对于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产品.可以将产品标识内容分两部分来标注,即在保持标识整体内容不变的情况下,采用产品或产品销售包装上标注与说明性材料标注并用的标注方式。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仅要求标注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还要求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定量包装商品还应当标注净含量。其他标识内容可以标沣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三)产品标识所用文字的要求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6条对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字体大小进行了规定即“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1.关于产品标识使用文字的要求
(1)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是规范汉字。“规范汉字”是指1956年国务院正式公布的《简化字总表》中的简化字和未简化的其他规范汉字。
(2)可以使用汉语拼音,但是汉语拼音不得单独使用,必须与汉字同时使用;使用的汉语拼音必须拼写正确,并且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3)可以使用外文,但是外文不得单独使用,必须与汉字同时使用,并且应该与汉字有严密的对应关系。外文的字体不得超过汉字(注册商标不在此限)。
(4)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少数民族文字应当与汉字有严密的对应关系。少数民族地区生产的,仅在少数民族区域内销售的产品,可以仅标注少数民族文字。
2.关于字体高度的要求
(1)净含量数字的高度应当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43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最小不得低于2毫米。
(2)产品标识其他汉字、数字、字母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因为,国家规定,印刷排版的最小字体为小7号字,其字体高度为1.849毫米、产品标识中其他文字、数字、字母最小只能使用小7号字。否则,字体太小,则不易辨认。
(四)产品标识中使用的计量单住的要求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12条规定,产品标识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必须是法定计量单位,即《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中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例如产品标识中净含量的标注,应标注为××g或者××kg;××ml或者××L;长度应标注为××cm,××m等等。
六.企业出口国际产品的包装禁忌
在国际营销市场上,由于世界各国风俗习惯、历史文化、民族心理的不同,反映在产品的包装上也有很大的差异。因此,企业生产出口国际产品的包装一定要“入境随俗”和“投其所好”,否则,包装犯忌,难以收到预期效果,企业在对出口的国际产品进行包装时,应当注意以下禁忌。
(一)使用材料的禁忌
美国禁止使用稻草作为包装材料,海关一旦发现,必须当场烧毁。原因是稻草容易传播病虫害。日本、加拿大等国家也禁用稻草作为包装村垫物。新西兰严禁采用谷壳、糠等作为进口产品包装。毛里求斯、加拿大、日本及欧洲一些国家.均禁用干草和报纸屑作为包装衬垫物。埃及禁用原棉、旧材料等包装产品。
(二)数字禁忌
日本人忌讳“4”这个数字,原因是“4”在日语中与“死”发音相同。美国曾有一家生产高尔夫球的工厂,为了将产品打入日本市场,将高尔夫球进行了精美包装,只因每盒正好装4个,很长时间无人问津。后来厂家知道了症结所在,改变了包装内高尔夫球的数量,才逐渐打开了市场。德国人忌讳“3”这个数字。西方人讨厌“6”这个数,特别讨厌“666”这个数.认为是个野兽数。肯尼亚人忌讳“7”和以7结尾的任何数,认为是不吉利。欧洲基督教国家最忌讳“13”这个数。在埃及13也是凶数;在摩洛哥13是消极数;在塞拉利昂13表示最不吉利;在加纳13是不祥之数。马来西亚人忌0、4、13等数字。新加坡数字禁忌4、7、8、13、37和69。伊拉克3、13为禁忌数字。
(三)动物禁忌
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产品包装卜禁止使用猪或类似猪(如熊、熊猫等)的图案。英国忌用山羊的图案作为包装,因为山羊的英文是Coat,而Coat这个字有“不正经的男子”之含意,此外还有“坏人”的意思,顾客一般是不会购买含有这种图案包装的产品的。北非一些国家忌用狗的图案,认为狗是不洁之物。澳大利亚严禁用兔子作包装图案.因为兔子吃牧草,系澳洲大公害。美国人认为蝙蝠是凶神恶煞。日本动物图案忌獾和狐。法国忌仙鹤(淫妇的代名词)。土耳其忌把猪、猫、熊猫作图案。伊拉克禁忌以猪、熊猫、六角星做图案。埃及禁忌猪、狗、猫、熊。
(四)植物禁忌
法国忌黑桃图案。意大利禁忌菊花包装图案,因为菊花盛开之时正是他们扫墓的时节。输往日本的产品包装上应忌用荷花,因为日本人认为荷花意味着祭奠、到极乐世界去的象征。印度忌用玫瑰花包装产品,原因是玫瑰花在印度是悼念用品。法国人不喜欢杜鹃花。智利不喜欢菊花。
(五)标志禁忌
国际上确定三角形为警告性标记,所以,各国皆忌用三角形作包装标志。阿拉伯人禁忌一种六角形包装标记,原因是与以色列的国旗图案相仿。如德国禁用类似纳粹(字)和纳粹军团的符号标记。沙特阿拉伯严禁在文具包装上印绘酒瓶、教堂、十字架等标志。
(六)色彩禁忌
新加坡人视紫色、黑色为不吉利,黑、白、黄为禁忌色。红色在德国表示凶兆。捷克人和斯洛伐克人禁忌红色的_--角形,因为他们认为这是毒的标记。进入日本的商品颜色忌黑白相间色、绿色、深灰色和紫色。法国人忌墨绿色。摩洛哥人忌白色。巴西人以棕色为凶丧之色,紫色表示悲伤,黄色表示绝望。紫色配黄色认为是患病的预兆,还认为深咖啡色会招来不幸。秘鲁平时禁用紫色。智利不喜欢黑色和紫色。马来西亚人忌穿黄色服装,认为黄色象征死亡。阿联酋禁忌粉红、黄、紫色。沙特阿拉伯忌用黄色(表示死亡)。伊拉克人忌讳蓝色。
§§§第二节 企业产品外观保护法律实务
工业品外观设计具有多重法律属性。基于它是事实创作的结果,可以原始产生事实上的权利,这种权利是民法的保护对象。]一业品外观又是一种创造性智力成果,也是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客体;在其属于工业产品的新设计时,可以受到专利法的保护。当其是一种美感的艺术表达形式时,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当工业品外观具有商标法规定的显著性时,可以获得商标法的保护。在工业品外观不能满足专利或商标的条件但仍具有一定的可识别性时,叉可以作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而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工业品外观进行双重或多重保护,有利于全面、充分地保护企业的无形财产和品牌形象,更加有力地制止不正当竞争。下面本书分别介绍。
一、企业如何依据著作权法保护产品外观设计
(一)工业品外观的著作权法保护形式
工业品外观的著作权法保护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实用艺术作品保护,一种是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和模型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
1.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外观设计兼跨产业与艺术两大领域,与实用艺术作品有密切的联系。实用艺术作品既包括手工艺品也包括工业生产的产品。一般认为,属于后一种情况的实用艺术作品也即为工业品外观设计。
首先应当区分实用艺术品与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实用艺术品足指兼具实用性与艺术性的产品,只有当实用艺术品符合了作品条件,才称得上实用艺术作品。作品的条件包括:一是作品应当足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二是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三是作品的表现形式具有客观性;四是作品具有可复制性。因而,可能纳入著作权保护对象的是艺术品中的实用艺术作品,它同时兼具实用性、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未单独、明确规定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但是一般可以将实用艺术作品作为美术作品适用著作权法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的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美术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术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即纯粹为表现个性与美感而创作的美术作品,它们一般专供陈设、欣赏、收藏使用;另一种为实用艺术组品,即不仅为表现艺术美感,而且还为满足生产或生活需要,并投入产业制作,销售的艺术产品。
我国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后,于1992年9月30日期施行的国务院《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为自该作品完成其25年。美术作品《包括动画形象设计》用于工业制品的,不适用前款规定。”该规定给予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权利人25年的保护。
2.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和模型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第(7)项规定,L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所以工业品的外观设计图与模型同样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设计企业对其设计的作品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在著作人身权方面.设计企业可以通过在工业品上的使用将其设计的外观公之与众而行使发表权;通过在工业品外观上标注企业名称来表明自己的作者身份;可以通过行使保护作品完整权来保护产品外观与工业品本身之间建立起来的密切联系,避免消费者混淆误认。但在同属人身权的修改权方面,企业要十分慎重,因为企业如果经常改动工业品上的外观,势必淡化工业品与其外观的联系,不利于在工业品与消费者之间建立稳定的产品形象;另一方面,工业品的外观意在美化彰显产品,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所以随着市场情况、消费者审美情趣、消费习惯的变化,工业品外观可以有所改变。
工业品外观的变与不变,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在工业品外观的著作财产权方面,主要集中在通过工业品的生产、销售使产品外观在工业上不断复制,并取得由此带来的财产利益。同时,权利人可以将自己的工业品外观许可给其他企业使用并获得许可使用费。由于保护条件的要求不一样,著作权法相对于专利法与商标法对工业品外观的保护有其优势。
(二)外观设计著作权保护与专利保护的区别
1.保护的内容不同
以著作权法的视角,工业品外观是著作权客体类别中的美术作品,是实用性与艺术性的结合。工业品外观的艺术性就是著作权法对其进行保护的依据。工业品外观著作权保护范围延及附载该外观的工业产品本身。
2.权利取得的方式不同 著作权的一般取得,采用自动保护主义,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即享有著作权。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一般取得程序是:首先设计人提出专利申请,其次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形式审查,经初步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方授予专利权。
3保护的要求不同 作品的独创性或原创件的要求比较低,不要求工业品的外观具有专利严格的“新颖性、实用性、创造性”要求或商标的“显著性”要求.只要求它是独立创作的。
4.保护的期限不同
《著作权法》第2l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10条第1款笫(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专利的保护期为10年。
(三)著作权法的保护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