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股票的投资价值依赖于市场对相关股份公司前景的预期或判断,其价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的成长性,而不是其股息分配情况。我们经常看到,一个股息支付情况较好的公司,其市盈率也较低。而且从理论上讲,一只股票的价格可以是0到正无穷大之间的任意值。
我们可以看到,股票和债券由于其本质上的区别,其投资策略决定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过程。
5.风险性不同。无论是债券还是股票,都有一系列的风险控制措施,如发行时都要符合规定的条件,都要经过严格的审批,证券上市后要定期并及时发布有关公司经营和其他方面重大情况的信息,接受投资者监督。但是债券和股票作为两种不同性质的有价证券,其投资风险差别是很明显的。且不说国债和投资风险相当低的金融债券,即使是公司(企业)债券,其投资风险也比股票投资风险小得多。
(第113节)股票上市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股票上市,指的是某种股票经过证券交易所的批准,在交易所内挂牌买卖。这种经过批准、在交易所内注册的股票就是上市股票,发行股票的公司就是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后,人们就可以通过购买股票与毫无关系的股份公司发生关联,这样,股份公司的一举一动,他们的每一个决策,每一个管理制度的颁发,都与购买他们公司股票的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息息相关,所以,为了保证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世界各国证券交易所都对股份公司上市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如必须有符合要求的业绩记录,最低的股本数额、最低的净资产值、最低的公众持股数和比例等。
在交易所内上市的证券除了股票以外还有国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但是股票的交易量最大,上市条件最为严格,程序也最为复杂,因此,证券市场也被泛称为股票市场。那么,股票上市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股份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向社会公开发行必须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
2.公司发行股票之后的股本总额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公司至少已经成立了3年,而且在申请上市的最近3年必须是连续盈利的状态。如果原本是由国有企业依法改组而设立的,或者是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的公司改组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它们的成立时间可以延续改组之前的公司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果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那么,它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就不得少于15%。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以上是股票上市的最基本的条件,但是大家都知道,在我国,目前可以提供股票上市的市场主要有三个,分别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对于股票上市的条件,这三个交易所又有各自不同的补充规定。
由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是采取分部上市的办法进行交易的,所以对股票上市的要求也是分部提出的。在在(第一部上市的股票,其公司实收股本不得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公司向社会发行的股票占实收股本额的比例不低于25%;而且记名股东不得少于25人。在(第二部上市的股票,其公司实收股本额不得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占实收股本额的比例不得少于10%,其记名股东不少于300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股票进行分类管理,按照申请上市公司的营业记录、资本数额、股票市价、资本结构、获利能力、股权分散程度及股票的流通性等指标,将上市股票分为三类,对于各类上市股票的条件也有所不同。
1.一类股票上市条件:实际发行的普通股总面值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最近一年度有形资产净值与有形资产总额比率在38%以上,且无累计亏损;税后利润8年度决算,实收资本额的比率要求在前面2年均应达利10%,记名股东人数在1000人以上。
2.二类股票上市条件:公司申请发行股票前一年有形资产净值占有形资产总额不低于20%,普通股实行发行面值须在人民币1500万元以上;上市企业最近一年有形资产值占有形资产总值比率不低于30%,且无累计亏损,资本利润率前两年均达8%以上,最后一年达9%以上,股东人数不少于800人。
3.三类股票上市条件:实收股本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最近年度股本利润达到10%以上;记名股东人数在500人以上。
中国内地企业到香港联交所上市需要有2名授权代表,作为上市公司与联交所之间的主要沟通渠道,而且上市后在三年之内必须聘用保荐人,还要委任1人代表公司在香港接受传票及通告,必须为香港股东设置股东名册,只有在香港股东名册上登记的股票才可在联交所交易,最重要的一条是:在联交所在市前要与联交所签署上市协议。
可以说,并不是所有的公司随随便便想上市就上市,它需要满足上面所列的上市条件才能够上市进行交易。
(第114节)什么是原始股
原始股是在中国股市初期,在股票一级市场上以发行价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企业股票。投资者在一级市场购得股票,得到上市以后,通过二级市场的流通获取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回报,很多人就是通过原始股票获得自己的人生的(第一桶金。原始股从总体上可划分为:国有股、法人股与自然人股。
1.国有股
国有股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以企业现有国有资产折算成的股份。由于我国大部分股份制企业都是由原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而来的,因此,国有股在企业股权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国有股股利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督收缴,依法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国有股权的转让问题。国有股权可以转让,但必须明确的是,转让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为了维护国有股的权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考核、监督国有股持股单位正确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2.法人股
法人股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经营的资产向企业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法人股平均占20%左右。根据法人股认购的对象,可将法人股进一步分为境内发起法人股、外资法人股和募集法人股三个部分。
市场要良性运作必须遵循相应的规定。法人股转让时必须遵循的限制性的规定如下:
(1)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份,如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3)法人股只能在法人之间转让,不能转让给自然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
(4)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5)除为核减公司资本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单位合并,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
(6)中国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中外合资(合作)有限公司的股东;
(7)属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的公司股权,禁止或者限制向外商转让。
3.自然人股
自然人股是指社会自然人参与募股或以发起设立方式所取得的股份公司的股权,是企业上市前的社会公众股,它与企业内部职工股同属于个人股。
我国国有股和法人股目前还不能进行上市交易。国家股东和法人股东要转让股权,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经证券主管部门批准,与合格的机构投资者签订转让协议,一次性完成大宗股权的转移。由于国家股和法人股占总股本的比重平均超过70%,在大多数情况下,要取得一家上市公司的控制股权,收购方需要从原国家股东和法人股东手中协议受让大宗股权。除少量公司职工股、内部职工股及转配股上市流通受一定限制外,绝大部分的自然人股都可以上市流通交易。
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原始股”一向是赢利和发财的代名词。通过上市获取几倍甚至几十倍的高额回报,通过分红能取得比银行利息高得多的回报。
(第115节)什么是普通股和优先股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股票可以分为不同的股票,如果按股东权利分类的话,股票可以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普通股和优先股是股票的两种最基本的类型。
1.普通股
普通股是指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赢利及财产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权利的股份,代表满足所有债权偿付要求及在优先股东的收益权与求偿权要求后,对企业赢利和剩余财产的索取权,它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是股票的一种基本形式,也是发行量最大、最为重要的股票。目前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交易的股票,都是普通股。
普通股的基本特点是其投资收益(股息和分红)不是在购买时约定,而是事后根据股票发行公司的经营业绩来确定。公司的经营业绩好,普通股的收益就高;反之,若经营业绩差,普通股的收益就低。
普通股是股份公司资本构成中最重要、最基本的股份,亦是风险最大的一种股份,但又是股票中最基本、最常见的一种。在我国上交所与深交所上市的股票都是普通股。
一般可把普通股的特点概括为如下四点:
(1)持有普通股的股东有权获得股利,但必须是在公司支付了债息和优先股的股息之后才能分得。普通股的股利是不固定的,一般视公司净利润的多少而定。当公司经营有方,利润不断递增时普通股能够比优先股多分得股利,股利率甚至可以超过50%;但赶上公司经营不善的年头,也可能连一分钱都得不到,甚至可能连本也赔掉。
(2)当公司因破产或结业而进行清算时,普通股股东有权分得公司剩余资产,但普通股股东必须在公司的债权人、优先股股东之后才能分得财产,财产多时多分,少时少分,没有则只能作罢。由此可见,普通股股东与公司的命运更加息息相关、荣辱与共。当公司获得暴利时,普通股股东是主要的受益者;而当公司亏损时,他们又是主要的受损者。
(3)普通股股东一般都拥有发言权和表决权,即有权就公司重大问题进行发言和投票表决。普通股股东持有一股便有一股的投票权,持有两股者便有两股的投票权。任何普通股股东都有资格参加公司最高级会议——每年一次的股东大会,但如果不愿参加,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来行使其投票权。
(4)普通股股东一般具有优先认股权,即当公司增发新普通股时,现有股东有权优先(可能还以低价)购买新发行的股票,以保持其对企业所有权的原百分比不变,从而维持其在公司中的权益。
综上所述,由普通股的前两个特点不难看出,普通股的股利和剩余资产分配可能大起大落,因此,普通股股东所担的风险最大。既然如此,普通股股东当然也就更关心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而普通股的后两个特性恰恰使这一愿望变成现实——即提供和保证了普通股股东关心公司经营状况与发展前景的权力的手段。
然而还值得注意的是,在投资股和优先股向一般投资者公开发行时,公司应使投资者感到普通股比优先股能获得较高的股利,否则,普通股既在投资上冒风险,又不能在股利上比优先股多得,那么还有谁愿购买普通股呢?一般公司发行优先股,主要是以“保险安全”型投资者为发行对象,对于那些比较富有“冒险精神”的投资者,普通股才更具魅力。总之,发行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股票,目的在于更多地吸引具有不同兴趣的资本。
2.优先股
优先股是“普通股”的对称。是股份公司发行的在分配红利和剩余财产时比普通股具有优先权的股份。优先股也是一种没有期限的有权凭证,优先股股东一般不能在中途向公司要求退股(少数可赎回的优先股例外)。
优先股的种类很多,为了适应一些专门想获取某些优先好处的投资者的需要,优先股有各种各样的分类方式。主要分类有以下几种:
(1)可转换优先股与不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的优先股是指允许优先股持有人在特定条件下把优先股转换成为一定数额的普通股。否则,就是不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是近年来日益流行的一种优先股。
(2)可收回优先股与不可收回优先股。可收回优先股是指允许发行该类股票的公司,按原来的价格再加上若干补偿金将已发生的优先股收回。当该公司认为能够以较低股利的股票来代替已发生的优先股时,就往往行使这种权利。反之,就是不可收回的优先股。
(3)参与优先股与非参与优先股。当企业利润增大,除享受既定比率的利息外,还可以跟普通股共同参与利润分配的优先股,称为“参与优先股”。除了既定股息外,不再参与利润分配的优先股,称为“非参与优先股”。一般来讲,参与优先股较非参与优先股对投资者更为有利。
(4)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累积优先股是指在某个营业年度内,如果公司所获的赢利不足以分派规定的股利,日后优先股的股东对往年来付给的股息,有权要求如数补给。对于非累积的优先股,虽然对于公司当年所获得的利润有优先于普通股获得分派股息的权利,但如该年公司所获得的赢利不足以按规定的股利分配时,非累积优先股的股东不能要求公司在以后年度中予以补发。一般来讲,对投资者来说,累积优先股比非累积优先股具有更大的优越性。
(第116节)什么是A股、B股、H股、N股和S股
现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股票有A股、B股、H股、N股和S股等的区分。这一区分主要依据股票的上市地点和所面对的投资者的不同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