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施工临时用电的方案应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CJ46‐2005)的规定,重点审查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并注意以下几点:
(1)施工用电负荷是否满足施工高峰阶段集中用电的需求;
(2)是否采用TN‐S 接零保护系统;
(3)是否实施三级配线、两级保护;
(4)是否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5)现场用电负荷发生变化时,施工用电负荷应重新验算,并调整该方案,重新办理方案审批手续。
5.塔式起重机和自升式施工机械的装拆方案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和自升式施工机械的安装、拆卸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安装、拆卸施工的作业环境;
(2)安装条件、安装制度;
(3)拆卸作业前检查和作业制度;
(4)安装、拆卸的工艺流程和工作要点;
(5)升降及锚固作业工艺;
(6)安装后的检验内容和试验方法;
(7)各工序、各部位有关的安全措施;
(8)装、拆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审查方案重点应关注塔机倾覆、地基沉降的发生,包括:
(1)塔机地基处理的要求;
(2)安装、拆卸方式及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
(3)验收和检测等工作要求。
6.关于操作平台设计方案
(1)施工操作使用的移动式或悬挑式操作平台应按现行规范进行设计,设计图纸和计算书应编写施工组织设计;
(2)操作平台的设计方案应符合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CJ80‐91)的有关规定,包括悬挑式平台的抗倾覆计算;
(3)移动式操作平台高度不宜超过5m,应进行稳定验算,并采取措施减少立柱的细长比。
五、监理审查注意事项
1.坚持“安全第一”原则,对于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方案内容必须提出纠正,严格把关;
2.危险性较大工程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法规虽已明确规定,但目前对于论证结果的法律责任,以及专家的资格,尚无具体政策规定。因此,应提示施工承包单位,应组织有权威性的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工作,并增强“谁施工、谁负责”的法律责任意识。
六、专项施工方案的常见弊病
由于一些施工承包单位的技术管理薄弱,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工作往往存在下列通病,施工安全监理工程师应予注意,以便做好审查工作。
1.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单位对该方案的审批手续不符规定要求,缺少编制部门和企业两级审批的完整手续,或缺少企业印章等。
2.专项施工方案内容缺乏针对性,未考虑使用该设施或机械的具体施工条件、作业环境和工程特点,有的方案直接套用其他工程的机械装拆施工方案,或用塔吊产品说明书代替。
3.方案内容不完整,缺少机械装拆工艺流程、施工安全注意事项等。
4.施工条件发生变化,专项施工方案需修改,修改方案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对于施工安全监理工程师在审查专项施工方案时,还应注意防止审查工作流于形式。
例如:
(1)监理方审查方案过于简单,仅签署“同意”二字,未提出具体审核意见;
(2)专项施工方案已发生修改,监理方未重新审核;
(3)施工承包单位内部审批手续尚不完整,监理方却先行审批。
第三节 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资格审查
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了监理工程师应对分包单位资格进行审核,并审查施工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工程监理的业务范畴延伸到施工安全监理以后,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方的资格审核增加的有以下几项工作:
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阶段,协助业主考察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资格;
在施工准备阶段,审查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资格;
在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过程中,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
一、审查施工承包、分包单位安全资格
有一些施工伤亡事故是由于总包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转包,以致分包单位超越资质或经营范围施工,或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施工作业,造成人员伤亡。施工安全监理人员应按规定做好施工承包、分包单位安全资格的考察和审查工作。
(一)监理审查依据
1.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中,第二十条规定:“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2004年1月,国务院颁布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此后建设部颁发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建设部还规定,2005年1月13日前为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时间。
施工安全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资格的依据是:
(1)施工单位提交的《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包括分包单位企业资质和业绩的证明资料、营业执照、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施工分包合同;
(3)建设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文件,包括《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建设部令第87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系列。施工总承包企业有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等12个资质类别;专业承包企业有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等60个资质类别;劳务分包企业有木工、脚手架等13类资质类别。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
(二)监理审查内容
1.审查总承包单位提交的分包报审资料,该工程项目实施分包的范围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2.审查施工承包或分包单位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3.审核专业分包单位承接的专业工程是否符合该企业资质证书、核定的施工承包的专业类别、资质等级、承包范围等,审核该分包单位各项资质证明资料和营业执照的有效时限;
4.审核劳务分包单位承接的施工作业,是否符合该企业资质证书、核定的工作类别、资质等级、承包范围;审核营业执照的有效时限;
5.审核分包单位安全质量管理水平、特殊专业施工的能力以及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
二、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
所谓特种作业,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他们从事的建筑施工作业潜在的危险性大,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给作业人员自身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而且也会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基本条件,方可从事特殊工种岗位作业。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规定了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条件及安全技术考核管理等事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强制性条文也涉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的管理。例如,《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CJl30-2001)的9.0.1条规定:“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是经过按现行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036-85)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
上岗人员应定期体检,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是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因此,必须对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进行核查。
(一)核查依据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等规定。
(二)核查内容
1.审核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上岗资格证书,包括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电工、电焊工等。
2.审核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的有效时限,一般有效期为两年。
3.监理单位审核后应建立审核台账,以适应特种作业人员工作流动的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