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中,有的公司由于经验不足,往往也上当受骗。
1982年8月,辽宁省义县水果公司与山东莱芜县水果公司签订了山楂购销合同:规定由莱芜公司验收山楂果63000斤,付款45298.20元。1982年10月3日,山东莱芜公司的货运至义县公司,经入库检验发现山楂果腐烂严重。
虽抽样验收已经进行,并验明质量过关,但货物到达入库时却发现平均每筐减量14.8斤,少净重的21%,超过果品类商品途中损耗规定5%的3倍多,同时在质量检验中还发现病虫害严重,腐烂果达180筐,共计12600多斤,占货总量的19.8%。
为什么质检过关了,入库验收时才发现山楂果严重腐烂,重量减少呢?从收购货物一方(义县公司)看,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失误:
第一,在于第二步抽样检验时出了问题。验收抽样是按莱芜水果公司指定地点抽样的,没有代表性。正确的做法是应按果品从存放的不同方位抽样10%的要求进行抽样。而义县公司只是靠近存放处抽验7筐(按规定本应抽验90筐),从表面看看就认为质量可以。
抽验重量时,只是从莱芜公司转运站刚收上来的果筐中抽验两筐,走走过场了事,没有起到验收把住质量关的作用。
第二,购货者(义县公司)对山楂早期虫害的问题缺乏思想准备和必要的知识,对山楂的产地(货源)情况掌握不清。事实上山楂货来源于山楂病虫害极为严重的地区。
该地区果农实行承包以后没有注重科学管理,忽视对山楂病虫害的预防和治理,故使病虫害率高达50%以上。
为掩盖质次缺陷,故意将摘果期由历年从霜降后即10月24日开始,提前到9月中下旬。使摘下的山楂果不成熟,潜伏着的食心虫幼虫,肉眼不容易发现虫口,达到以次充好的目的。莱芜公司违反了合同关于杂质、无霉烂的规定:允许收购占10%比例的虫害、霉烂果。因此山楂质量肯定不能保证。
第三,义县公司开始没有考虑到由于山楂收购时间提前一月,天气正处于早晚晾、中午热这种温差较大的季节,山楂由散放到装筐后,自身发热,遇冷自身“出汗”(指山楂表面上的水分),以每标准筐70斤为例,相隔一日就可掉秤2斤左右。加上火车长途运输,气候冷热不均,山楂“出汗”就更多,掉秤减量就更大。
特别是受虫害的山楂受热后,从虫口处流出果液与浮在果面上的软腐病菌相遇后发生霉烂作用,严重时三四天之内可使成筐的山楂霉烂掉。
义县公司的上当受骗,关键是经验不足所致,最后终于导致了败局,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防止因经验不足而上当受骗的现象,既要考虑周全,又要懂行。
生产经营要精通本行业的有关情况,或者请专家参谋,否则就容易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