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性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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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章 性别与家庭问题(3)

其次,家庭内部关系的改变。一方面,夫妻关系开始由“维持型”向“契合型”转化。①所谓的“维持型”,即“凑合婚姻”,指的是夫妻间以经济关系或其他关系而非双方的感情为主要连接纽带,通过婚姻责任和义务的形式对婚姻产生维持的约束力,并伴以社会道德舆论的维系。这就是传统的“低质量,高稳定”的家庭。在这种家庭中,由于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女性只是作为生育的工具实现人口的再生产,而家庭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则由男子们去获得。这种爱情和婚姻的背离,给家庭带来了潜在的不稳定性。而这种潜在的不稳定性和表面上永久的稳定性结合在一起,就成了“义务婚姻家庭”,即夫妻双方共同组织和建设家庭,经济上互相扶养,伦理道德上互相依附,生理上互相满足,共同养老育幼等。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更多地追求夫妻感情的融洽和精神的和谐,没有爱情的婚姻为越来越多的夫妻所厌倦。同时伴随着人们精神需求的提高,夫妻间整合的难度增大,当义务、责任和情感发生矛盾冲突时,就为外遇的发生提供了契机。另一方面,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女性受教育和参加职业活动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从而使妇女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不断提高。妇女的独立,尤其是经济上的独立,又在客观上支撑着她们的独立意识和内心世界,当婚姻和家庭难以维持时,她们便会从中脱离出去,给外遇造就了客观的对象。

再次,传统型婚恋观与开放型婚恋观的冲突。传统型婚恋观把婚姻看做一个封闭的系统,在这个封闭的系统中,只允许存在夫妻之间的那种单一的交往和交流。爱情即相互占有,并且是等价交换,特别是与婚外的异性交往时,更应该夫妻成双成对行动。这种封闭式的婚姻实质上是基于私有制的利己型的爱。与此相反,开放型婚恋观把婚姻看做一个开放的系统,它不但要求婚内的交流和交往,而且要求婚外的正常人际交往和情感交流。夫妻双方应都有自己的生活,独立地与外界开展广泛的联系,从而发展自己独特的个①刘杰森、孙方明:《婚外恋的社会学视角》,《社会》2001年第4期,第34页。

性和人格。由此可见,这两种婚恋观本质上是对抗的,因此,就必然会发生冲突。在转型期,人们的婚恋观由传统型向着开放型发生着某种程度的转变,这个过程就是冲突发生的过程,而解决这个冲突的过程显然会导致外遇的发生。①最后,社会提供了一些构成外遇的外部环境。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实行,西方的一些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也随之而来,这其中既有精华,亦有糟粕。有些人很快接受了已被西方视为灾难的“性自由”和“性解放”思想,并奉为信条,产生了不良的后果。外遇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另外,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流动也越来越普遍,诸如出国留学、跨省经商等行为的发生并不能保证家人的同行,从而造成人为的两地分居,为外遇提供了一些空间条件。同时,社会财富的快速增加,也为外遇的发生提供了物质保证。

2从内部主观来看,需求得不到满足是外遇行为发生的根本原因。美国社会心理学家马斯洛的社会需求理论认为:人的需要是多层次的、非平衡的。在某一个时期有一种优势需要,它居于主导地位并支配着人们的行动,但这并不是说其他需要就不再希望得到满足,也不再起作用了。社会行动的实施就是为了满足社会需要,社会需要是人们社会行动的根本原因。根据这种理论,作为社会行动主体的人对爱的需求必然是多方面的,爱情也必然是非专一的,它包含对异性生理资源的爱,对异性性格、情趣、修养、气质、事业等各方面的爱,而所有这些理想目标不可能在一个人身上全部找到,因为现实的每一个人都与完美的爱情对象有着这样或那样的差距,当个体在婚姻中满足了爱的某种需求时,其对其他方面需求如新鲜的性爱、偷情的刺激、情感的满足等方面的渴望就会增加,一旦在婚姻中无法实现这种需求,那么在现代开放的社会里,外遇的①参见程继隆《中国婚姻文化》,第161页,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发生就是顺其自然的了。夫妻双方角色扮演的失败是外遇行为发生的关键。角色理论认为角色是处于某一社会位置的人的行为模式和规范要求,它本身包含权利和义务。当一个人扮演某一种角色时,这种角色就赋予他一种权利,同时也要求他履行必要的义务。在婚姻生活中,男性和女性分别扮演着丈夫和妻子的角色,这两种角色赋予了男性和女性不同的权利,相应地也要求他们履行必要的义务。一旦其中任何一方角色扮演失败就有可能导致外遇的发生。角色扮演失败的主要表现是:(1)夫妻中的一方未能全面领会自己角色的权利与义务,特别是对角色义务的领会。如作为丈夫应该领会自己的义务是对妻子关爱、理解、信任、承担责任、为妻子付出等,如果丈夫只在婚姻中享有权利,而不尽力承担作为丈夫应尽的义务,外遇的发生就成为可能。(2)在家庭中,妻子和丈夫均要扮演多重角色,很多情况下会发生角色冲突,处理不好,就会造成角色扮演的失败,使夫妻之间的关系恶化。(3)丈夫和妻子均很好地领会了自己的义务,但是由于某种原因对这两种角色的扮演均未倾注所有感情,造成了角色扮演的失败。

夫妻之间沟通的缺乏是发生外遇的又一重要原因。在角色冲突发生时,角色之间的相互沟通非常重要。不沟通,问题就不能及时发现,所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婚姻这座城堡也在诸多小问题的腐蚀冲击下岌岌可危。沟通,一方面是人们情感交流的方式;另一方面又是问题发现和提出的渠道。当问题出现时,夫妻双方能多一些理解,多一些交流,也就会在以后的生活中注意和对方交流,从而满足对方的情感需要,那么婚外恋就不会有机可乘。由于不沟通,丈夫不知妻子的想法,而妻子也不知丈夫的苦衷,隔膜由此产生,需要满足的渠道也就阻塞了,从而导致外遇。另外,应该注意沟通的效果问题,尤其是沟通的技巧,即何时沟通及如何沟通的问题。如果沟通的时机与方法不对,则会导致夫妻关系火上浇油并产生极坏的负作用。

对婚姻的失望情绪是外遇发生的重要契机。在经历了一段婚姻生活后,恋爱时的激情慢慢冷却,同时对现实婚姻生活充满了失望。在这种契机下,新鲜刺激的外遇无疑会引起他们的兴趣。

四、外遇的后果

外遇对性爱排他性理论提出了挑战。恩格斯曾经说过:“性爱按其本性来说就是排他的,---虽然这种排他性今日只是在妇女身上无例外地得到实现。”①性爱排他性从本质上讲包括狭义和广义两方面的内涵。从狭义上讲,性爱只是在主体能完全地、强烈地将自己和另一个人融合的意义上才是排他的;性爱只是在性结合的意义上、在它承担了全部生命的意义上,才排除对其他人的爱。从广义上讲,性爱双方作为一个特定的共同体,完全可以和谐融化在人类社会之中,奉献出自己的爱,也享受广博的爱。美国学者赫伯特·马尔库塞在《爱欲与文明》中提出一个命题,即“一夫一妻制对性欲作了质和量的限制”。这一命题是针对弗洛伊德《文明及其不满》中如下一段话所发:“造成文明和性欲冲突的环境是,一方面,性爱只是两个人之间的关系,第三者乃是多余的、有破坏作用的;另一方面,文明的基础却正是一大群人之间的关系。当爱情关系达到顶点时,它将毫不顾及周围世界的利害关系。对他们自己来说,一对情人就是一切,甚至也无需他们共同生育的子女来使自己幸福。”也就是说,文明社会,特别是它所实行的一夫一妻制度,需要对人类的性欲和性爱提出有关要求,包括对性爱排他性赋予丰富的内涵。在婚姻当中的男女应该对自己的配偶保持忠诚,尤其是在性问题上,从而实现性爱排他性的伦理本质。

外遇是对现代社会的伦理道德的挑战。马克思说过:家庭是“伦理的实体”。现代婚姻制度提倡的婚姻自由也是婚姻以爱情为基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80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参见王伟、高玉兰《性伦理学》,第195页,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础这一道德要求的具体体现。而外遇发生时,即使是因为夫妻感情失和,婚姻名存实亡,也应该通过合法的途径先解除婚姻关系,然后再寻找新的爱情,否则就会违背婚后忠诚的婚姻道德,伤害配偶。

外遇是对现代婚姻制度的极大挑战。不言而喻,搞婚外恋的一方给自己的配偶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和刺激,使其精神上、心理上产生创伤,甚至会诱发家庭内部诸多不安定的因素;同时,婚外恋引发的一系列后果又会给下一代造成深深的伤害,给其幼小的心灵蒙上阴影,形成人格上的障碍;而婚外恋者本人,也会受到来自社会和自身良心的谴责,承受巨大的压力,对自己的人生产生影响。对一个家庭来说,婚外恋决不只是伤害了一个人,还会导致恶性事故和事件,造成其他严重的社会危害。

中国目前正处于社会急剧变迁的转型期,对于婚外恋这种越轨行为不能采取简单和粗暴的态度,而应该运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弄清婚外恋发生的条件及原因,对症下药。对于那些应该用法律手段解决的,就应该严惩不贷;对于那些因痛苦、不幸婚姻所致的婚外恋则应采取辅助性的措施,使当事人从不幸的婚姻中解脱出来,并且真正赋予他们建立在爱情基础之上的幸福婚姻。

性别与家庭暴力问题

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国内外学者们的研究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说法比较多,但仅从字面上我们就可以理解,家庭暴力是发生在由婚姻或亲缘关系和法律而联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它带有明显的中立性,没有表明是男性针对女性或女性针对男性的暴力,但一般看来,家庭暴力几乎始终表现为一种针对性别的犯罪。综合基本的观点来看主要包括家庭内部丈夫对妻子(包括婚内强奸)、妻子对丈夫的暴力;父母对子女的暴力以及子女对父母的暴力,即强势一方对弱势一方的暴力。这里我们关注的主要是婚姻中男性对女性的暴力行为。一、家庭暴力的相关研究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中的一种内部行为。安东尼·吉登斯说过:“武力和暴力是所有统治秩序的组成部分。”①他如此解释家庭暴力,“在前现代社会,男人对女人的控制并不依赖暴力,而是依靠对于女性‘所有权’和活动领域的分离。家庭暴力很普遍,但是妇女在公共场所却受男人的保护。而在现代社会,更多的妇女在匿名的公共场所生活和工作,原来男性依赖的控制手段被瓦解了,他们转而依靠暴力实施控制,这些性暴力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源于这些男性的不安全感和无力感,而不是父权”。国内外解释家庭暴力的理论十分丰富。从人权论的观点看,对妇女的暴力意味着作为独立个体的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上缺乏安全,因此对妇女的暴力就不仅意味着对某个女性的暴力和暴力类型,而意味着作为整体处在缺失社会安全的地位上。从社会主义女权主义观点或马克思主义女权主义观点看,对妇女的暴力根源于性别劳动分工所产生的父权统治,这种不平等的两性劳动分工导致了男权思想成为一种普遍的意识形态,它不仅存在于社会中也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性别研究的视角从两性间的互动关系进行分析,强调性别互动生产和再生产着不平等的性别关系,由此导致家庭暴力的发生。③资源论解释了家庭权力和资源的微妙关系,资源可以帮助家庭成员满足自己的需要以及达到目标(如财富、声望、社会地位等),①[英]安东尼·吉登斯:《亲密关系的变革---现代社会中的性、爱和爱欲》,第121页,社科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

[英]安东尼·吉登斯:《亲密关系的变革---现代社会中的性、爱和爱欲》,第123页,社科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

③佟新:《不平等性别关系的生产与再生产---对中国家庭暴力的分析》,《社会学研究》2000年第1期,第102~111页。

而权力则被视为家庭成员的潜在力量。因此,拥有较多资源者往往有更大的强制力及权力,也更可能使用暴力。资源较少者(如妻子)通常较资源多者(丈夫)经历更多的挫折和苦痛。资源较少的家庭成员也会使用暴力来维持其优越地位,当丈夫缺乏维护自己在家庭中的权威所必需的成就、地位、技术或物质资源时,或当妻子拥有更高的教育程度和社会地位时,由于原有的权力平衡被破坏,丈夫不再拥有对妻子社会和经济上的优势地位,也可能使用暴力来维持自己作为一家之尊的权威,①使其“安于其位”。

交换和社会控制论认为,一个行为的产生不是为了得到报酬就是想逃避惩罚或应付的代价。在解释家庭暴力时,该理论观点提出当家庭成员认为使用暴力所得的报偿大于应付的代价时,更可能使用暴力;当社会对家庭成员间的关系缺乏有效监控时,也就相对减少了殴打者施暴后所应付的代价;一些社会或家庭结构因素也可能加大打人者的行为报偿,而这种运作过程若没有别的刺激进来的话,就会变成稳定和固执的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