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性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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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章 性风险(4)

4影响社会治安。在有些地区,卖淫嫖娼往往是与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行为联系在一起的。许多卖淫嫖娼者(特别是一些文化素质低下、工作不稳定、无专业技术却又想发财的年轻人)往往无视社会道德和国家法律,和贩毒分子相互勾结,并纠集在一起进行贩毒、吸毒、性乱等犯罪活动,从而给社会治安带来诸多不稳定因素,严重危害社会的安定团结。尤其是性犯罪活动(如强奸、奸淫幼女等行为),不但严重威胁着人们的身心安全、安居乐业,也造成社会治安状况的恶化,严重破坏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

道德风险

一、道德风险的涵义所谓性的道德风险,是指违背性道德的性行为和性关系,将遭到社会道德的否定性评判,面临道德的谴责和惩罚的危险。性道德,也称性伦理,是一种特殊的规范调节方式,即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对人类的性行为和性关系进行约束和限制的一系列准则和规范。性与道德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每个人的性行为,自觉地或不自觉地,都受到一定历史条件下的性道德的制约。违背了性道德,就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惩罚。这就是说,违反性道德的性行为和性关系,是要承担一定的道德风险的。性道德是文化的一部分,它随文化发展的不同阶段而有不同的评价标准。同时,性道德又是社会的产物,社会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因而对种种性行为的道德评价,也是不断变化的。因此,性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也是不断变化发展的。对于几乎所有现代社会、国家和民族来说,合法婚姻内的性生活,一般都是不会有法律、道德问题的,除非存在着“婚内强奸”或“婚姻掩盖下的性奴役”等违法情况。可能会出现道德问题的,是婚姻之外的性行为。但“婚姻之外的性行为”是否都是不道德的,就要视你自己、周围人以及当时的社会信奉什么样的“性道德观念”而定。一般而言,除了“强奸”(和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双方同意,成年的一方,也都是按强奸罪处理),对儿童的性侵犯和“乱伦”这几种严重的反道德且违法的恶行之外,人类并没有各个时代、各种文化、所有国家、所有道德都一致同意的性道德标准。因此,我们应当运用历史的、动态的眼光来看待性的道德风险。

在文明社会中,一般而言,存在着一些普遍公认的性道德原则①,如婚姻性爱原则、无伤原则和性禁规原则等,违反了这些普遍的公认的性道德原则,往往要受到道德的谴责与惩罚,从而形成了性的道德风险。这些原则体现在:

1婚姻性爱原则。其内涵包括:婚姻是两性关系的合法前提;现代性爱是一对男女之间具有对等性、专一性、排他性和强烈持久性的爱情关系和性关系;现代性爱是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双向过程。违背这一原则的婚前性行为、婚外性关系、性滥交等行为,是要受到道德谴责、惩罚的。

2无伤原则。在处理两性关系中,无伤原则是尊重对方、爱①参见彭晓辉《性科学概论》,第282~284页,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护对方和不伤害对方的道德原则,尤指性生活中的互相尊重和互不伤害。其一是对身体器官的无伤害,即不能损害对方的身体健康。违背本人意愿的强迫性、粗暴性、虐待性的性行为,或不顾及对方身体健康状况,不合时宜或过度频繁地过性生活,或本人患有传染病(特别是性病和艾滋病等)却隐瞒病情而发生的性行为,都直接损害对方的身体健康,或造成对方性器官的损伤,是违反无伤原则的。其二是对精神心理无伤害。性生活必须出于双方自愿,强迫性、粗暴性、虐待性的性行为和以性交为侮辱、欺压、征服对方的手段,或以拒绝性交作为报复、泄愤、惩罚的手段,都会给对方造成精神和心理上的伤害,都是不道德的。

3性禁规原则,表现为对某些性关系的禁止和否定。当代性伦理学中人们公认的禁规原则主要包括禁止有血亲关系的人结婚(性交),禁止患有某些疾病的人结婚(性交)。各国法律都有禁止直系血亲间不得结婚的规定,对于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规定,则不尽相同。我国法律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违背了这一性禁规原则,不仅要受到法律的惩罚,也会受到性道德的谴责和惩戒。

二、道德风险的体现性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规范调节方式,对人类的性行为和性关系进行着约束和限制。任何人的性行为,都受到一定历史条件下的性道德的制约;违背了性道德,就会受到道德或舆论的谴责,或遭受道德惩罚,即要承担一定的道德风险。从历史的、动态的视角来看,道德风险主要表现在:

(一)原始社会中的性禁忌对人们性行为和性关系所造成的道德风险在原始社会中,人们基于对杂乱性交等性行为将会带来灾难这样一种认识,而产生了一些对性行为和性意念的禁律和忌讳,即所谓的“性禁忌”,如乱伦禁忌、月经禁忌等。人们通过这些性禁忌,对性行为和性关系进行约束和控制。违背了这些性禁忌,是要受到谴责或惩罚的,从而产生了人类性行为和性关系史上最初的道德风险。

例如乱伦禁忌是指禁止父母与子女、同胞兄妹等近亲间性交的规定。违背了这一禁忌的人,不仅要被人们和社会视为不道德的,而且还往往要受到国法家规的惩罚。而月经禁忌则是指在月经期内禁止性交,并禁止许多生产活动。原始社会中的人们由于不了解女性的生理机能,不知月经为何物,因而对女性的经血充满了神秘感和恐惧感,甚至将其视为不洁、不祥的征兆,故不敢冒犯并有意回避。他们认为凡是被处于月经期的女子接触过的人和物都带有晦气,因而将她们关在屋子里隔离起来,以免男子与她们性交而遭到灾害。此外,原始性禁忌中还有场景禁忌,即除了性交庆典中的集体活动外,都应该离开群体,到隐蔽的地方去性交。另外,还有对性交频率的限制,即在某些时间或时期内不得性交。

(二)西方传统的性道德规范对人们性行为和性关系所造成的道德风险在西方,由于基督教的盛行,基督教的性道德规范使人们的性活动遭到严厉的禁锢。基督教性道德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反对肉体快乐,主张生殖是性的惟一的合乎社会规范的目的;为生殖而进行的性活动是正当的、不可避免的,而为了获得肉体快乐的性活动则被当作不正当的、罪恶的,应受惩罚的。基督教会在公元8世纪末形成了一套不可变通的严格的性道德规范,并在其忏悔手册中详细列出了有不正当性行为的人所要面临的处罚,如苦修、鞭笞、禁肉食、绝食等。①这样一种性道德规范及其惩罚措施禁锢着人们的性活动和性观念,并对人们的性行为和性关系形成巨大的道德风险。因此,无论是以追求快乐为目的的性活动,还是同性恋等非异性性关系,都受到基督教道德的严厉谴责和惩罚。

①参见贺兰特·凯查杜里安《人类性学基础》,第619页,农村读物出版社1993年版。

1对性活动的否定性道德评价

基督教认为,性活动本身就是一桩“不得不为之的罪恶”;人类一切性行为都是不洁的行为,是人类的原罪之一。这表明,基督教道德对性本身就持一种否定性的道德评价。在基督教的性道德规范中,惟一可以容忍的性行为是婚姻范围内的“不包括快感在内的以生殖为惟一目的的异性性交”。即使是这样,这种性行为也要受到严格限制,而且“为强化性快感的性交姿势和爱抚也罪孽深重”①。如,“公元6世纪的格里高里教皇(PopeGrerory)相信,在有了婚内性行为后,一个人就不可能再是纯洁的了”。而“根据圣奥古斯丁(StAugustine)的看法,作为亚当和夏娃堕落的结果,性活动的一切方式都是有罪的,即使是夫妻间的阴道性交也不例外。虽然性交活动不是不可以有但每一次具体的性交都是罪恶,作为结果,每一个孩子都是其父母的罪恶的产物”。他还认为,性交是令人恶心的行为。在他之后,这种对性的否定看法甚为流行:要么将性称之为肮脏和可耻的行为或不雅的行为,要么称之为不洁的行为、令人羞愧的行为或玷污的行为。“13世纪的神学家阿奎那(ThomasAquinas)指出,性快乐是罪恶。”圣保罗(StPaul)甚至认为,人的理想境界是保持贞节:“对于一个男人来说,最好不和任何女人发生关系。”2对不以生殖为目的的性活动的道德谴责基督教认为,“所有非生殖性的性行为是有意犯罪为恶。所有非生殖性的性行为都是‘不自然的’或是‘违反自然的犯罪’。把精液用在任何生殖以外的目的上都是‘与自然对立的’,因而是罪恶的。而如果一个人仅仅因为快乐而与配偶交合,那就肯定是①理查德·A·波斯纳:《性与理性》,第62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参见李银河《性的问题·福柯与性》,第16~18页,文化艺术出版社2003年版。

一桩严重的罪行”。“即使在夫妻的性关系中,也应当严守为生殖的原则,坚决杜绝为快乐的性活动。大多数早期的神学家都认为,如果夫妻为快乐而性交就是犯了道德之罪。”如班尼迪克在1584年说:“一个丈夫过度热烈地爱他的妻子,过于热衷于从她身上获得快乐那他就是一个罪人。”因此,在基督教关于性和婚姻的规则中,“核心就是要求所有的夫妻仅仅为繁衍后代而性交,绝不可以为了肉体快乐做这件事,那样做是有罪的,是违反了基督教的性规范的”,①而且是要受到谴责乃至惩罚的。

此外,基督教还对性交的时间进行了规定。按照宗教教义,每周的星期一、星期四、星期五、星期六和星期日都应当戒欲,只有星期二、星期三可以性交,但是如果遇上斋戒日和宗教节日---复活节前的40天、圣诞节等,也应禁欲。违反了这一规定的人,是要受到道德谴责乃至惩罚的。

3对非异性性关系的道德谴责和惩罚在基督教道德中,所有的非异性恋形式的活动都是越轨的,是应当禁止的。由于基督教道德的强烈影响,同性恋等非异性恋者及其性行为往往被视为洪水猛兽,为社会所不容,并一直受到人们和社会道德的歧视与谴责。

例如,对于同性恋,可以说,“自耶稣基督以来,西方文化对同性恋的社会政策史就是一部强烈反对、频频流放、社会和法律歧视以及严酷惩罚的历史”。③在西方,同性性行为一向被基督教谴责为罪恶,同性恋者往往受到严厉的惩罚,如遭受流放、长期的监禁和苦役,乃至被处以火刑、绞刑等。如13世纪的神学家阿奎那认①参见李银河《性的问题·福柯与性》,第16~19页,文化艺术出版社2003年版。年版。

参见李银河《性的问题·福柯与性》,第17页,文化艺术出版社2003③[美]理查德·A·波斯纳:《性与理性》,第38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为,同性恋是应当禁止的。圣汤玛斯(StThomas)认为同性性交是最令人憎恶的四种活动之一。圣保罗认为男同性恋者是有肉欲之罪的群体。①“在英国,有许多名人因为是同性恋者而得不到应有的评价,如纪德(AndréGide)、福斯特(EMForster)、沃尔夫(VirginiaWoolf);许多人只能压抑其同性恋倾向,或只在少数熟人中表达其完整个性。”在一些欧洲国家,包括英国,同性恋行为还被定为违法。在某些情况下,男人会因为同性性行为而受到监禁。1939年,纳粹德国摧毁了一个同性恋运动中心,不久后颁布法律禁止同性性行为,数以千计的同性恋者被监禁,并死在集中营里。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武装部队中所谓的同性恋者进行清洗,一直延续到战争结束后,并在50年代的反同性恋和反共产主义运动中被进一步扩大化。③(三)古代中国社会中性的道德风险在古代中国社会,“成为性道德主旋律的是‘性即罪恶’、‘性即淫秽’”。④尤其是到了宋代中叶以后,程朱理学开始盛行,封建礼教越来越禁锢人们的思想,性保守、性封闭也越来越严重,人们正常的性生活被弄得十分神秘,被说成是十分污秽、下流的事情。这很好地表现了古代中国社会中性的道德风险,具体说来,体现在:

1崇尚生殖的性道德和性观念对人们性行为所造成的道德风险从性学史来看,长期以来,人们把生殖当作性的惟一的合法目①参见李银河《性的问题·福柯与性》,第17~18页,文化艺术出版社2003年版。

李银河:《人类两性关系新视角:如何看待同性恋现象》,见《社会学家的观点---中国婚姻家庭变迁》,第47页,中国社会出版社1998年版。

③参见阮芳赋《性的报告---21世纪版性知识手册》,第147页,中医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

④彭晓辉主编:《性科学概论》,第272页,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