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性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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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性与社会的基本关系(4)

先看西方的传统性规范。古希腊是欧洲文明的发祥地之一。由于它距离人类初民性开放时代不远,它在性的问题上还保留着朴素开发的古风,“神妓”的风俗就是最充分的体现。“神妓”是神庙的专祭女巫,也是后世所谓“妓女”的前身。“神妓”不仅是神谕的传达者和解释者,她们还得侍奉外乡人。用恩格斯的话来说,这是“宗教义务”,因而“神妓”备受社会的尊敬。可见,当时性行为被视为神圣和崇高,因为它发生在“创造了天地和一切生命的女性造物主的神殿之中”。希腊神话故事中不断出现的风流韵事、古希腊雕塑绘画中大胆奔放的人体美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希腊人性规范的开放。古罗马人则以他们猖獗的性犯罪而闻名,甚至罗马帝国的灭亡也与古罗马晚期人们的性放纵所导致的社会风尚普遍腐化有莫大关系。

基督教的出现,是对古希腊、古罗马性放纵的一个大逆转。在基督教传统的性规范中,首当其冲的问题是,性的目的是为生殖繁衍还是为肉体快乐的问题。作为亚当和夏娃堕落的恶果,性活动的一切方式都被看做是有罪的。因此,基督教教义规定婚姻外的性交①谈大正:《性文化与法》,第167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叶舒宪:《高唐神女与维纳斯中西文化中爱与美的主题》,第389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是严厉禁止的;即使在夫妻的性关系中,也应当严守生殖的原则,杜绝一切性快乐;离婚是绝不允许的,除非其中一方违反了婚姻的神圣结合。如果违背了这些教义,就是犯了道德之罪。受“禁欲”的正统思想所支配,基督教甚至对正式婚姻中的性活动也制定诸多禁规,比如逢星期四要禁欲,严格限制人们对快乐的追求。在人类最黑暗的中世纪,基督教对人性的压抑简直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佛罗伦斯带”、“特制睡衣”等就是此时的产物。

一般认为,西方性规范的改变迟至16世纪末期才发生,也就是所谓的文艺复兴时期。文艺复兴肯定个人享乐的利己主义,把性爱看成是人性的最高表现。通过几个世纪的不断斗争,人类终于获得了性爱对禁欲的全面胜利。但是这种纵欲和及时行乐的思想难免滋生暗长,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性观念的变革蜂拥而起,从罗素(BertrandRussell)的《婚姻革命》到“性革命”,再到离婚法革命,性宗教规范、性道德规范全面失落,性法律规范开始转向。“性革命”虽然带来了性的自由与平等,但是社会为此也付出了高昂的代价。艾滋病危机宣告了性革命的结束,引起了性保守主义的回潮。新的“性保守主义”呼吁人们“回到家中去”,女学生在“贞操运动”中签名成为流行的一种新时尚。

再看中国的传统性规范。中国最早有文字记载的朝代是商代,从古代的文化典籍中可以窥见当时的性规范是较为宽松的,原因在于商周时期的性规范强调的是阴阳和合的观念。按照黄老学说的观点,男为阳,女为阴,阴阳对立而生,相辅相成;阴阳调和是生命之道,生存之道,是人类生殖繁衍的基础。这种阴阳和合的观念及其伴生的采补之说促使了人们对性的追求。乃至春秋战国时期,孔孟之道仍承认“食色,性也”(《孟子·告子》)。虽然他们也提倡“男女授受不亲”,这只是为了“淳化”社会风气。儒家并不宣扬禁欲主义,反而重视后世子孙的繁衍,所以人民生活中的性规范仍相对宽松。这种子孙繁衍的思想影响深远,一直到盛唐时期对性的态度还是比较开明的。

随着宋明理学的兴起,性规范变成了对节制欲望的强调。遵从“存天理,灭人欲”的理学原则,北宋程颐首倡“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训条。南宋朱熹又推波助澜,将性规范推向了性禁锢的荒谬地步。于是,妇女贞操观念愈演愈烈。婚前贞操、婚后贞操、寡妇节操和妻妾殉葬制度成为压在广大妇女精神与肉体上的枷锁。及至清代,节妇烈女最多,性禁锢在实践上达到顶峰。千百年来,封建王朝不仅利用树“贞节牌坊”桎梏女性,要求女性“从一而终”、“嫁鸡随鸡,嫁狗随狗”,而且通过法律进一步加以维护,如明朝制度规定:“凡妇人因夫得封者,不许再嫁。如不遵守,将所受诰敕追夺,断罪离异。”(《皇明制书·吏部职掌》)。封建社会极端禁欲的性规范严重扭曲人性,制造了无数惨绝人寰的人间悲剧。

辛亥革命以后,特别是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曾将西方文艺复兴以来的大量性观念引向中国,一批先进的知识分子对封建礼教迫害妇女的行为进行了批判和控诉,中国性规范开始由性禁锢转向性自主。但是“文革”时期的极度禁欲主义彻底改变了中国社会的性气氛。改革开放以来,政治思想的解放迎来了西方的“性解放”思潮,性规范在其不断的冲刷下出现了越来越宽松的趋势。

通过回顾西方和中国性规范摆动的历史,可以得出,人类性规范的摆动轨迹就像一条正弦曲线,是以宽---严---宽的方式交替出现、此消彼长的历史的社会的发展历程。在两种方式的性规范的交错发展过程中,每一时段的性规范所导致的危机都会在人类社会引发去改善它的意愿,从而出现一种反方向的性规范。这是人的活跃的性本能和社会必须的性规范相互作用的结果。限制是性规范的主要内容,不限制,生活秩序就会失去控制。如果这种控制过头,演变为对人的性爱本性的过分压抑,就会遭到人们或明或暗的反抗,不利于社会和个人的发展。历史证明,过宽或过严的性规范都不适合人类文明的发展,宽严适中的性规范才是历史的选择。

三、性价值与性规范的协同作用

性价值与性规范是同一时空的产物,特定社会的性价值观(性价值以观念的形式出现)与性规范都是与特定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和习俗相适应的。性价值观包含着对性活动是非、善恶、好坏的价值评判,它为性规范的形成提供了价值标准。性规范是人们约定俗成、逐渐形成的有关性行为和性关系的社会准则。它是人类为了调整人们的性行为和性关系而建立或自然形成的,是性价值观的具体化。比如人们遵行性道德规范往往基于对性价值观的认同,从而表现出自觉行为。性规范的含义、位序及有效程度都与性价值观密切相关。有什么样的性价值,就有什么样的性规范。

性价值观是性行为的内在依据,性价值观隐含于性规范系统中,是决定性规范的本质性因素。性规范的有效执行需要外部约束和内在约束,即使是外在控制力很强的性法律规范,也需要通过教育等社会化途径内化为人们的性价值观,方能起到调节约束人的性行为的应有作用。如果没有对内在性价值观认同的遵守,而只是迫于外部压力,将增加性控制的社会成本;得到内在性价值观认同的规范出于人们的自觉认识,更容易被执行,社会舆论也会形成生活圈的压力。因此,在对性进行社会控制的问题上,性价值观与性规范协同作用,共同协调着人类的性行为和性关系。体现在性教育上,一方面要注重性规范的传授,另一方面更要注重性价值观的系统教育。

制度、权力与性

一、制度与性社会稳定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前提。古人云:“治国常富,而乱国必贫。”国泰民安,安居乐业,历来是人心所向,众望所归。社会要稳定,固然与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生活等诸多方面因素密切相关,与性文明也有重大关系。正如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在《生育制度》中所指出的:“性可以扰乱社会结构,破坏社会身份,解散社会团体。”①性不仅能发挥积极的正效应,也能起到消极的负效应。性文明可以促使社会的稳定发展,长治久安;而性愚昧、性禁锢、性混乱、性疾病则能导致个人毁灭、家庭解体、社会动乱。性放纵还能破坏社会结构,削弱国家力量,并使社会解体,罗马帝国的消亡就是例子。因此,维护社会稳定,必然要增进性的正效应,约束性的负效应,这需要一定的社会制度进行调节与控制。

性制度是一种社会制度,它特指通过长期的社会互动,人们为调整特定的性活动领域中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而基于一定的性价值观所创设和形成并为此特定领域中大多数人所共同遵循的一整套持续而稳定的规范体系。性制度的基本成分是性规范体系,以及与之相关的性价值观、维护制度的权威(比如族长的权威、主教的权威)、性制度的实际承载体系(比如教会、祠堂)等。性制度是社会稳定的必要前提,其目标是要使所有的社会成员共同遵守性活动领域的秩序。性制度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以性为内容的社会制度,比如婚姻制度、家庭制度、亲属制度和生育制度,这些是主要的性制度;另一类是以性为对象的社会制度,比如与“性”有关的宗教制度、文化制度、道德制度、教育制度、法律制度等。

历史证明,婚姻制度并不是一开始就存在的,也不是永恒不变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由物质资料生产方式所决定的,是人类的两性借以建立、赖以确立的社会基础。具体地说,婚姻是男女两性结合的一种社会形式,其结果形成了以社会制度形式所确立的夫妻关系。诚然,婚姻确实提供了一种性行为和性满足的手段,但婚姻制度决不是由性欲引起的;相反,婚姻乃是①费孝通:《生育制度》,第46页,天津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王伟、高兰玉:《性伦理学》,第79页,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为竭力调整与约束两性关系所采取的有效措施。作为一种制度的婚姻,只能在社会文化过程中而不是在个体心理学中找到自己的解释。在人类历史发展的进程中,婚姻制度先后经历了群婚、一妻多夫、一夫多妻和一夫一妻几个历史阶段。如果从婚姻缔结的途径来看,人类的婚姻则可分为掠夺婚、买卖婚、媒妁婚和自由婚等。在原始初民茹毛饮血的时代,随着初民性交范围的逐渐缩小,他们由杂乱性交转向了群婚。人类历史上第一种婚姻制度由此诞生,这在人类两性关系中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群婚之所以成为一种制度,原因在于乱伦禁忌的出现需要以制度为保证对当时的性关系进行一定的规范和约束。伴随着母系社会和父系社会的接替出现,人类社会相应地出现了一妻多夫制与一夫多妻制。当历史的车轮进入了私有制社会后,为确保私有财产的血缘传递,一夫一妻制似乎成为普遍的合法的婚姻形态。但是私有制社会又不可避免地残留着一夫多妻制的痕迹,这在很大程度上符合男权社会男性渴望满足自身的性欲需求和多生育子女的需要。直到现代文明社会,一夫一妻制通过法律的形式才获得了最终的保证。

家庭制度是指由一定经济基础所决定的,由各种社会规范所确认的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家庭形态形式。婚姻体现的是男女两性间的一种社会关系,家庭既是这种社会关系的体现,又是另一种以血缘为特征的社会关系的体现。因此婚姻是产生家庭的前提,家庭是缔结婚姻的结果,婚姻制度与家庭制度密不可分。同婚姻制度一样,家庭制度也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它还受社会意识形态的影响,在同一历史阶段和同一类型经济基础的国家里,往往有不同的家庭制度规范。例如在封建社会里,中国盛行的“旌表制度”就从未出现于欧洲。纵观人类历史长河,家庭制度先后经历了血缘制、普那路亚制、对偶制、专偶制等历史阶段。专偶制即一夫一妻制,此外还有一夫多妻制、一妻多夫制等。大约在170万年前,即人类蒙昧时期的中级阶段,出现了乱伦禁忌,血缘家庭随之产生了。在小群体内,同辈分的男女之间可以互为夫妻,禁止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它结束了人类杂乱的两性关系时期,开始进入家庭时代。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原始群的细分,需要群体间加强合作、真诚帮助,以增强各个群体对环境的适应和改造的能力,于是开始加强两个群体之间的性关系。这就是摩尔根(LewisHenryMorgan)所谓的“普那路亚家庭”,又称“伙伴家庭”。伙伴家庭比血缘家庭又多了一个性交禁忌,即除了隔代不能性交这一禁忌规则外,还排除了兄弟姐妹之间的性交关系,最后扩大到禁止同姓人之间的性交关系。随着性禁忌的对象越来越多,群体内或群体外的混杂性交就越来越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伙伴家庭必然要被具有相对稳定的两性关系的对偶家庭所替代。私有制社会确立后出现一夫一妻制家庭,这是人类家庭制度历史上最重要的发展阶段。一夫一妻制自确立后,经历了长期的演变过程,一直延续到现在还为社会所广泛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