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军队干部退休的条件基本执行的是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公布的,1989年1月1日执行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务条例》和《文职干部暂行条例》中的规定。之后又作了部分修改,即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退休:
1.师级职务军官满55周岁;
2.军级职务军官满60周岁(副军职为58周岁);
3.大军区职务军官任职最高年龄65周岁(大军区副职为63周岁);
4.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可达到任职最高年龄(男、女干部均为60周岁);
5.军官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或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6.军官服役满30年以上或者现役和参加工作满30年以上,或者年满50周岁以上。
为了体现党中央“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战略思想,1987年9月,国家和军队《关于军队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军队高级专家退休的年龄一般是60周岁,其中工作成绩显著的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坚持工作的,经申请和批准可以延长一至三年。现役军官高级专家最大不超过65周岁,相当教授级的高职高级专家,最大不超过70周岁。
当家才知柴米价,养子方晓爹娘恩。
——吴承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