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献给父母的爱:子女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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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1章 党和国家高级干部逝世后丧事处理有何规定?

199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关于党和国家高级干部逝世后丧事改革的通知》规定:

一、党和国家高级干部逝世后,丧事应本着从简的原则,由组织办理,家属亲友要积极配合,对逝世者生前关于丧事简办的愿望,组织和家属、亲友应予充分的尊重和支持。

二、党和国家高级干部逝世后,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不开追悼会。

三、逝世者的生平由组织负责撰写,家属、亲友可以向组织提供相关情况,但不应干预。

四、党和国家高级干部逝世后,除个别经中央批准按有关民族、宗教礼仪办理丧事外,均实行火葬。骨灰安放在当地公墓,不另建骨灰存放点,不修墓建碑,对提出不保留骨灰的,提倡骨灰就地就近处理,不组织到外地撒散。

五、党和国家高级干部逝世后,只公布逝世者的简要生平。要特殊报道的须经中央批准,并着重报道对逝世者生前业绩、品德等缅怀。

人到临终的时候方才悟得人生的意义,

在世一生,末了还是死道出了生的真谛。

——英国诗人勃朗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