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法》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什么是赡养?《老年法》说得很明白,所谓赡养,是指赡养人为被赡养的老年人在物质和经济上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在生活上和精神上关心、帮助和照料老年人。
所谓经济上供养,是指赡养人对无固定经济收入因而无力维持正常生活的被赡养人,应当提供足够的金钱资助或者实物帮助,保证被赡养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所在家庭正常生活标准。经济供养是赡养人的首要义务。但是如果被赡养人有较丰厚的积蓄或较多的固定收入,而赡养人经济并不宽裕,被赡养人不一定要求赡养人非提供经济资助不可。
所谓生活上照料,就是照料、料理老年人的日常生活。由于生理和心理等方面的原因,多数人在进入老年期之后,常常体弱多病,行动不便,听觉、语言、视觉和判断力等方面都可能出现这样那样的障碍,进而影响生活自理能力,有的甚至完全不能自理。对老年人日常的生活照料是多方面的。从帮助购买生活必需品到烧菜做饭、穿脱换洗衣服、打扫收拾房间、倒茶端水喂饭、帮助洗漱和大小便等等,凡是老年人生活和活动需他人帮助或者扶持的,赡养人都要尽心尽力地去做。
所谓精神上慰藉,是指赡养人从精神上关心、安慰老年人,使老年人的心理要求得到满足,保证老年人的身心健康。老年人离开工作和劳动岗位之后,如果自我调节不当,很容易产生失落感和孤独感,这时就需要赡养人主要是子女的理解和安慰,使他们摆脱失落感,以健康的心态面对人生的第四季。此外,有些老年人由于老年丧偶,短时间内难以适应,产生悲观厌世心理,这时尤其需要赡养人和家庭成员给予老年人更多的精神安慰,帮助他们摆脱痛苦,安度晚年。
值得重视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多数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时,一般都比较重视经济供养和生活照料,以为老年人有吃有喝,冻不着饿不着,就不错了。精神慰藉嘛,可有可无。这种看法是不全面甚至是错误的。赡养人保证老年人的吃、穿、住、医、用、行等方面的需要固然重要,但绝对不能轻视精神慰藉。设想一位老年人,心中的愁闷无处可以诉说,子女每日只是忙忙碌碌,对老年人不闻不问,这样的老人即便是不缺衣少食,但能说他们生活得幸福吗?这样的老年人对物质生活的要求并不高,他们更看重子女孝敬、体贴和家庭的融融亲情。子女如能经常和父母进行思想交流,对父母的心理健康是大有裨益的。
所谓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是指老年人在逐渐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又体弱多病的情况下,有许多方面的需要是同一般人不同的。不同的老年人又有不同的需要。
总之,凡是老年人需要的,就应当尽量照顾和予以满足,只有这样老年人才能安度晚年。
和睦的家庭空气是世界上的一种花朵,没有东西比它更温柔,没有东西比它更适宜于把一家人的天性培养得坚强、正直。
——美国作家德莱塞